防火与防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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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的管理。

3.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

(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

(4)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危险区,安全疏散。

二.生产工艺装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防爆并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3)散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易爆、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且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

2.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

(1)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并能保证在超过许可压力25%时爆破泄压。

(2)贮存有压可燃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并应接入安全放空,安全阀应保证在设备内压力超过操作压力25%时,启动泄压。凡0.7kg/cm2以上的设备容器都要安全相应的安全阀,并经常校验,保证有效。

(3)可燃气体输送管线及放空管(筒)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

(4)因反应物料聚爆,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或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设施。

3.对已损坏或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及时停止使用,尽快修复。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在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5.下列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贮存和装卸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车辆及管道。

(2)用空间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固体物料的设备及管道。

(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

6.所有防静电所设的接地线必须导电良好,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7.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对不同的管径选择不同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贮运设施和排放处理

1.对易燃易爆液体,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易燃易爆气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0C,沸点低于850C的易燃易爆液体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3.液化气体在贮罐上应装有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露天存放时应采取绝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4.不准将易燃易爆可燃液体排入下水道,不准将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并发生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同时排入一条下水道。防火防爆车间的下水道必须有水封井,水封井的高度不小于250毫米。

5.严禁在电冰箱、电烘箱内存放低沸点溶媒或干燥含有机溶媒的物料。

6.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盛装。

四.消防组织与设施

1.公司义务消防组织在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消防组织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经常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3.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防。

4.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5.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的灭火器材。

6.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必须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记,严禁随意挪用。灭火机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7.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要求,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8.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9.厂内应设有火警通讯系统。

10.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有关单位和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

11.消防给水管网应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并在管网内设置若干消火栓。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五.一般安全规定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禁止在场院及生产场所吸烟。

2.禁止在厂内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经生产部审查批准。

3.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厂区。

5.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危险区。

6.禁止使用一级易燃品擦洗设备及衣物。

7.油棉纱、油纸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入铁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六.各种发火源的管理规定

1.焊割动火

(1)在没有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要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以外进行。

(2)对没有易燃易爆、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在焊割前要冲洗干净。

2.摩托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拉拖和滚动。在危险场所生产操作过程中所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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