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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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

各自行政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督查、人事、审计、统计、法制、目标管理等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的行为或事项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调查行政效能事项所涉及的人员有权进行询问,有权要求监察对象就检查或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提交自查报告,有权查阅、复制与检查或调查行政效能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检查或调查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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