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PFI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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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项目的基本构架

PFI项目一般涉及时间长、资金投入巨大,涉及社会效应显著,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效率与安定。所以在前期做好详细的研究与周密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PFI项目的法律费用十分巨大,但是,正是因为在项目前期,有专业律师和顾问公司的参与,避免了许多潜在的纠纷和麻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开展,实际上是大大节约了各方面可能发生的为解决潜在争议的开支。

PFI 项目需要一系列的合同安排,而且各个合同环环相扣,合同之间的相关性导致整个项目合同群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附图中勾勒出了PFI项目的合同结构。我们可以就中间的关键的合同逐一研究:

*项目协议(特许协议)PROJECT AGREEMENT/CONCESSION AGREEMENT

这是最关键的一份合同文件,通常通过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权利来进行整个项目的操作,包括设计、建设、融资和经营。项目公司会尽量将所有的风险转移给各种分包商。比如说,将设计和建设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将运营维护风险转移给运营商。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就是使能最有效率的管理风险的组织来管理风险。

* 建筑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

PFI项目中的建筑合同往往都是“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

承担设计、建筑、供应、安装、调试与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运营与维护分包协议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

该协议是从服务开始时开始执行的。通常运营商都是具有卓著的业绩的运营者,因为,运营是产生现金流的来源,良好的运营才能保证对投资者(贷款人)的贷款的偿还。

* 其他的专业分包合同OTHER SUBCONTRACT

例如培训合同、物流合同等。

* 附带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承包商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

这些文件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的。但是,在某个分包商的工作十分至关重要的时候,就需要这些文件来保证分包商的工作顺利完成。总的说来,这些文件对合同顺利履行提供一定程度的额外保护。有的时候,政府与项目公司都需要类似的保证。

直接协议是PFI项目的一个特色。它是指资金提供方(出贷方)与借款方(承/分包商)在PFI项目合同下的合同相对方签订直接协议,规定在借款方(承/分包商)违反PFI 项目合同时,相对方不能直接终止与借款方的PFI项目合同,而必须给出贷方一个机会“介入”(“STEP-IN”),以纠正违约。

PFI项目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来源: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规模的加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以上海为例,1995-2001年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分别为:273.78亿元,378.78亿元,412.85亿元,531.38亿元,501.39亿元,449.90亿元,510,78亿元,7年增长86.57%.“十五”期间,上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亿左右,重大项目投资占三分之一,即3000亿以上。

对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的投融资体制和相应的机制做保证。而PFI项目融资模式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为社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投资主体,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难题提供了途径和可能。

一、PFI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

在PFI的模式下,由项目公司统模式下,政府负责整个项目的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的开发,政府不直接对PFI项目负责。因此,PFI模式是以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全寿命周期目标为核心。而在传全过程开发。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项目公司对项目全寿命成本进行集成化的考虑,从而使政府在整个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中的成本低于传统模式下的总成本。

PFI的运用形式主要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BROT (BUld-Rent-Operate-Transfer),

BOOT (Build-Own-Operate -Transfer),

B00 (Build-Own -Operate),

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其中DBFO模式,项目公司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如设施设计及其建设的融资。

二、PFI项目融资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应用与创新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引入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从1995年起我国就加快了BOT模式的推广,标准BOT模式的基本运作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出资本金,安排项目融资,承担相应的风险,开发建设项目,然后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项目,以收回投资偿还贷款和获得合理的利润,而政府主管部门则作为项目的最终所有者与相关领域中的权威人士,作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并规划授权文件,将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末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水、电、收费公路等具有经营性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一般都采用标准BOT模式。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就是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由该厂专营20年。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风险除建设风险外,就是经

营风险。在上海“153060”高速公路网络建设中,采用BOT 模式已经协议引进社会投资约200多亿元,其中11个项目已经找到社会投资人。收费高速公路、越江隧道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给投资人带来了比较稳定的收益,而获得许多民间投资人的欢迎。

此外,政府也可以按照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百分点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固定的现金补贴,投资者可以以政府固定回报协议质压融资。上海的杨浦大桥建设就是固定回报BOT 模式,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风险在好于建设风险和利率风险(即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与投资其它项目的回报率相比较是否有损失),但对于政府而言,由于经营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避,过高的回报利率仍然会成为财政的主要负担。因此,固定回报的BOT项目较难达成协议。

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经营特点(如经营收入稳定、项目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等),可以通过T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采用TOT模式,以32亿元出让30年的经营权,就是典型的例子。TOT模式,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建设风险,主要风险就是经营期的风险,并承担维护运营的责任。对于政府而言,TOT模式可以盘活存量资产,筹集政府建设所需的资金,如果授权条件合理还能够实现存量资产的增值效应,实现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双赢局面。因此,这一模式比较受欢迎。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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