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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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修订了《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评估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大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二、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三、承办本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相关手续等事宜;四、指导本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五、承担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博士后公寓管理工作;六、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共7页word资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共7页word资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2024年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例文(二篇)

2024年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例文(二篇)

2024年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例文考核结果将纳入博士后人员档案,并与奖金发放相挂钩。

当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由流动站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及内容请参考《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条,一旦科研项目启动运营,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项目组成员原则上禁止无故中途退出。

若因客观原因确需退出,必须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项目可研条件及费用管理第十一条,本站致力于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科研项目研发经费。

经费由财务部单独列支,博士后研究人员负责费用规划与支付,而预算、开支及报销审批则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本站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享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实验条件。

涉及使用流动站仪器设备的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及流动站管理费用等,将依据本站与合作流动站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提供的各类资助经费,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本站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并全力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进度汇报、工作总结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评估及验收第十四条,博士后科研项目依据《博士后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书》分为阶段性验收与总体验收。

阶段性验收旨在评估项目是否达成各阶段目标;总体验收则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资料,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估与验收结果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紧密相连,奖励与惩罚措施依据《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博士后人员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第十六条,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成果归属,将遵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在进站前由各方签订协议明确。

具体原则包括:1.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完成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站所有。

2. 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科研成果,其归属与分享办法由双方事先协议确定。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用于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领导、站长、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申报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构建合理的科研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搭建科研交流平台,促进博士后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流动站评价制度,对博士后人才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的申报成功率。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程序,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交流制度,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博士后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博士后人才的人身安全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博士后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责任制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提高经费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博士后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以上是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各位博士后人才和工作站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博士后工作站能够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市设站单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规定。

设站单位包括:(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机构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型事业单位、企业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博士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

(二)公开透明,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

(三)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四)创新发展,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与培养第四条【招收条件】博士后招收对象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选拔程序】博士后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

第六条【培养措施】设站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博士后培养计划,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后勤保障,确保博士后人员潜心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协助博士后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企业人才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管理纳入企业整体的人才队伍管理体系。

2.为加强和规范工作站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构与职责1.博士后工作站接受上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2.企业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高层担任成员。

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制度的审核批准及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3.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其工作职责包括:(1)组织筛选博士后研究课题和项目,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2)负责博士后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订;(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和出站管理,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4)申报博士后研究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经费的政府补助项目;(5)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6)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7)组织申报职称及政府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工作;(8)负责组织博士后交流活动及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4.招收博士后的部门,负责进站后的项目管理,由相关领导给予业务指导和考评。

第三条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定1.研究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与当前的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一定前瞻性,同时在研究项目提出时应考虑企业自身是否缺乏足够的研究能力。

2.博士后研究项目由企业提出并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领导审核和审批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组织落实实施。

第四条招收和进站1.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与流动站的项目合作接洽,对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就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XXX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XXX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在XXX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XXX(以下简称“XXX”)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全面提升XXX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金融保险创新步伐,促进XXX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根据XXX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事情规定》的有关精神,XXX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举措。

第二章组织布局第四条工作站接受XXX和XXX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第五条XXX博士后科研事情站站长负责事情站事情的全面开展,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事情站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事情站的学术评议机构,人员组成主要有行业监管部分、相关政府机关、理论学术界和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战略企划部、行政人事部和相关专业部门组成。

战略企划部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博士后的科研管理等;行政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相关的日常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确定,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博士后的考核等。

第八条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考核;(二)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三)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的审核;(四)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九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订博士后课题研究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如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3、拟定事情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视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4、组织博士后到公司各业务部门研究、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的科研攻关活动;5、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6、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8、事情站宣传与交流事情;9、与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联络;10、其它有关事项。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一、总则博士后工作站是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平台的机构,旨在完善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立和管理1.建立程序:1.1经过属地高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并获得博士后流动站的批准,方可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1.2博士后工作站的负责人应为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学术研究能力的人员。

1.3博士后工作站的负责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书,并经过属地高校或科研机构备案。

1.4博士后工作站一般以科研单位或高校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形式存在。

2.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申请和录用:2.1博士后科研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学位证书、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2.2博士后工作站负责人或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2.3合格的申请人应签署劳动合同,并获得博士后职称。

3.博士后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1博士后科研人员享有与常任职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3.2博士后科研人员有权参与工作站的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支持。

3.3博士后科研人员有义务按照工作站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向工作站报告其科研进展和成果。

3.4博士后科研人员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4.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机构和职责:4.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工作站负责人、相关科研人员等组成。

4.2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工作站的科研方向和计划、评估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协调解决工作站内科研人员之间的纠纷等。

4.3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工作站的管理、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培养等进行评估和改进。

5.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5.1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绩效评估应根据其科研成果、评价意见等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其继续留任或申请其他职位的重要依据。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得区别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得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与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得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得介绍信与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得户口迁出与落户手续。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得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与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得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得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得;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得;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得;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得;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得;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得;
7、其她情况应予退站得。

退站得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得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与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强全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源动力,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作站)为国家级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设相关企事业分站(含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企事业分站”)。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经开区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上接受全国博管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博管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负责领导和管理工作站,研究、解决和协调工作站的重大问题,制定、解释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博管办”),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博管办职责(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分站资格,指导企事业分站工作,制定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工作计划;(二)负责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事业分站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事业分站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四)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企事业分站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五)负责管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并依据考核意见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负责对企事业分站博士后工作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建议批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工作分站的设立第五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原则上在符合设站条件的主导产业相关企业中设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简约版)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简约版)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鼓励在苏流动站与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____工作。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考核评估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XX省人事厅文件
苏人通[20____]286号
关于印发《XX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XX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工作,经省____同意,特制定《XX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____执行。1
第十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____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省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2008]115号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2008]115号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管理第五章博士后工作扶持及奖励政策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别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此种招收模式为自筹经费招收。

3、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以下称非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种招收模式为留学非设站招收。

4、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先按《关于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此种招收模式为项目博士后招收。

管理体系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郑州银行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郑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三级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郑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探索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经营创新为主旨,研究商业银行领域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课题,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金融人才,建设一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为规范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吸引和培养专业高层次人才,确保我行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国内著名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工作站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工作站要遵守郑州银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郑州银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工作站的领导机构为郑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行领导和总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组长和副组长,由主要行领导兼任。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决定研究项目;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规模;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单;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经费额度;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方式和奖励决定;对符合出站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出站决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退站决定;决定专家指导委员会人选;任命博管办管理人员;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别比较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 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 审核批准。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 基地报批表》并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经省级 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和市(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 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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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附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

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

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

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

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
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1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
注:1、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两个一级指标按照工学和理学类、社会科学类赋予不同权重。

2、大部分指标项为综合评估、新设站评估通用指标。

新设站评估时不使用标有“(综合评估指标)”的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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