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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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组织校内考试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

1.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进行,考试课安排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并印发到有关部门。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各系、部负责监考教师的选派。

每个考场30人左右,配备监考教师2名.2.选修课、考查课由开课系/部负责具体组织,与教务处商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由开课系/部教师承担。

3.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校、系/部两级巡视制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督导室、教务处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

系/部巡视员由系/部领导、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部门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二、考核方式每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

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三、命题与制卷要求1.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题库.2.命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与职/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要求掌握内容占80%左右)。

3.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的两套试卷.且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

一般不得有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对教学质量和学风建设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为使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应坚持产出导向教学理念,落实课程质量标准,突出考核学生能力和素质,体现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所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以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考查、一页开卷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考核。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课程考核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制订课程考核规章制度、考风建设、教室安排、试卷印刷、考核抽查评审、考核违纪处理等工作,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对全校课程考核进行指导、督查和巡视。

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考风建设和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组织命题阅卷、选聘培训监考人员、落实院级督导巡视和考核质量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方式。

确因教学改革需调整既定考核方式的,须经课程责任教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命题第六条命题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实施。

要求做到考教分离,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的两套试卷。

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七条建立健全命题审核制度。

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课程责任教师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鼓励基层教学组织建立课程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做好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引导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集大教〔2014〕35 号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考风的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和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提 ,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第二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复习考试前 1 周,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并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三条期末复习考核的周数、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日期及期末考核的教室分配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期末考核日程及所有课程的考场由学院安排,并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日程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调整。

第四条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 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第二章命题第五条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题型结构要科学,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余地。

第六条试题覆盖知识点的面要广,各部分知识能力测评内容与全部考核内容的比例和题型题量分配比例要合理,要认真预测题目的难度和考核的期望值。

要做到题量适当,难度适中,不 偏题、怪题。

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一般情况下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前两年考题以及 A、B 两套考题的题目重复率应小于 30%。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六条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严禁改动考生原始试卷答案。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试卷管理等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为课程);本办法中所称试卷是指评定本科学生课程成绩主要依据的书面材料,包括考试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等。

第三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如实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由本科生院进行组织管理,由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课程考核的考场巡视工作,组织本科生院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机关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参与考场巡视,监督、指导监考教师全面履行监考职责,约束学生诚信应考。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考风考纪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是考风考纪工作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的长效机制,院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将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评体系。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都应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会议和考风考纪建设会议。

课程考核工作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主持,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学习课程考核的相关制度,对考试管理及命题、试卷安全、阅卷、成绩评定、监考等工作进行培训和要求。

考风考纪建设会议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持,组织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全体学生学习考风考纪的相关制度,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诚信应考宣传教育。

第三章考核类型、方式及成绩构成第八条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计划地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

学生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反映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学环节、校外课程修读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要求的主要依据。

任课教师应当在每学期第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六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堂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含口试、论文写作等)。

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以下同)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应难度相当,内容不能重复。

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

相邻学期的试卷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九条试卷须经系主任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方可送交印刷厂。

任课教师须对试卷样稿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印制。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XX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XXXX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及交流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组或命题教师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条要建立完善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八条命题要求(一)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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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暂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务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分别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迸行考核。

每学期考试课程原则上为本学期各专业开课计划中设置的课程。

选修课一律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统考和非统考。

统考一般分为院级统考、系级统考。

1.院级统一考试的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课及大类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数学》等。

考查的科目包括:《道德与法律基础知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体育与健康教育》等。

2.院级统考由教务处和基础部协同统一安排,系内各专业所开设的相同考试课程,在教材、学时、年级、开设学期相同的条件下,原则上均为系内统考课程。

3.非统考的科目为学院已安排的以证代考的科目,主要有《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凡院级以上统考,其试卷拟定、印制、考试日程、试卷收交存档、补考等均由教务处协同基础部统一组织,考场和监考教师及阅卷(不含补考)由考生所在系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其余课程的考务工作由各系自行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安排为5天,其中前3天为系部统考、后2天安排为院统考。

2.为便于协调,各系自行组织的课程考核,其考务工作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应提前一周报教务处;试卷原卷(含A、B、C卷)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存档;己阅试卷由各系自行保管,一般应在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处理;3.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系的考务管理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包括试卷质量、考核形式、阅卷情况、考核资料存档情况、考核组织等)。

第二章试卷命题第四条院、系级各门统考课程的考核试卷均由担负此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集体组织命题;非统考课程的考核试卷由各系自行决定命题方式。

第五条命题原则1.所有考试科目(含院考和系考)的试卷命题都由各系安排业务能力高的任课教师命题、制卷。

2.试题要求题型丰富,既要考核理论知识的运用,又要考核操作技能,原则上理论和实践各占50%。

3.试题内容覆盖面广,注重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核,各科成绩的期末总评成绩合格率严格控制在90%以内,超过90%的科目将重新组织考试。

第六条命题要求专业课命题由各系教研室负责;各学科命题由各系相关的教研室负责;所有考试科目拟出3套难易程度相近的试题A/B/C卷,三套试题重复的内容不超过20%。

试卷格式一律套用教务处发布的试卷模版格式。

第七条试卷时量安排:周课时四节以下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为90分钟,周课时四节(含四节)以上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120分钟,试题份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第八条题型合理,按教务处下发的试卷模版统一格式制卷。

试题一般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部分组成。

客观性试题通常是概念题、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改错题、问答题和计算题等;主观性试题通常是计算题、综合分析题、证明题、论述题、编程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第九条不同能力层次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15%,理解占25%,简单应用占35%,综合应用占25%;试题难易程度及其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20%,中等占50%,较难占20%,难度较大占10%。

第十条编制统考课程试卷的同时要做好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试题的每个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第十一条定稿后的试卷,一律按学院的统一规定打印出来。

卷面要求整洁、清晰,剪贴、复印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返回重新拟制。

第十二条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的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将根据《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章试卷印制与保管第十三条拟定好的各科院级统考试卷连同其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于每学期第16周结束前,将电子文档打包交教务科管理。

第十四条基础部对院级统考试卷迸行整理存档,并选定本次院统考用卷,报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根据考试计划提前2周印制。

第十五条各系自行组织的期末考核试卷送交教务处审核后,由各系到学校文印室自行印制。

第十六条基础部根据院级统考课程考场设置情况,对印制好的试卷进行分装、封存、保管。

第十七条印制好的试卷由各系教学秘书在要求时间内进行分装、封存、保管。

第四章考场编排及监考人员调配第十八条教务处和基础部每学期第17周制定好本学期的院统考方案和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学生人数、考场编排及监考人员姓名等),各系要在每学期第17周将本系的统考课程考试方案和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学生人数、考场编排及监考人员姓名等)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考场编排要做到单人单行。

原则执行标准化考试,每个考场30人,5行6座。

第二十条所有科目的考场考场必须设2名监考教师,每考场设主监考、副监考各1人,院考科目监考老师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各系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通常为90—120分钟,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由任课教师经教研室提出申请,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系部考试中,各系部主要负责人须到各考场巡视。

第五章考场纪律第二十三条考生必须在开考前十分钟内携带考试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人指定考场。

迟到者须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停止入场,作弃考论;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考试中途一旦离场,不准再进人考场,特殊情况,须经巡考人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迸人考场后,严格按照考场安排表就座。

第二十五条考生除自带文具(笔、橡皮、直尺、计算器等)外,其余带人考场中的书籍、笔记本、讲义、纸张等一律在发放试卷前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考生接到试卷后,立即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班级、姓名等。

第二十七条考试时,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走动。

有事必须举手报告。

第二十八条按时交卷,逾时作废。

做完试卷,学生应将试卷按要求叠好放置指定地点,随即离场,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2)无理取闹者;(3)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考场而在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者;(4)替他人考试者;(5)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1.请他人代考者;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3.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者;4.在桌面、座位上留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小抄件、笔记本等,经监考人员指出,拒不改正者;5.在衣服以及身体某一部位有抄件者;6.交卷时,乘机对答案、换卷或讨论考题者;7.考试中使用手机者;8.换卷;9.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的考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加注"作弊"字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监考人员职责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包括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应提前5分钟进人考场。

第三十三条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做到:1.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2.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检查;3.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进行调整;4.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5.宣布交卷的方式和地点。

第三十四条考试中,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做到:1.不看书看报,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翻阅试卷或做试题,不聊天,不随意离开考场;2.对学生的提问,只回答印刷模糊的问题,其他问题不予回答或联系授课教师回答;3.维持好考场秩序;4.对有作弊迹象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2次警告。

对警告无效者,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教师姓名。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要当场点清试卷,并在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请假、缓考、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都应有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章阅卷第三十六条考试试卷由各系教研室组织阅卷。

第三十七条阅卷方式主要有集体流水作业、专人阅卷和相互交换阅卷等。

第三十八条各科考试成绩连同己阅试卷,以及"试卷分析表"等必须在整个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报所在系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和各教研室负责填写“单科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

第四十条各系负责将学生各门课程的《单科成绩登记表》连同“考场记录”、“巡考记录”、“阅卷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表”一并报教务处。

第八章成绩评定第四十一条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四十二条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

第四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迸行,根据课程特点要求,部分课程必须经授课教师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采用开卷或其它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由任课教师掌握,通过对考勤、课堂纪律、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听课笔记、课后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习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评定。

第九章补考第四十五条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进行补考。

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毕业后补考。

第四十六条正常补考于每学期第2或第3周迸行,毕业前补考于第六学期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毕业前补考由教务处与学籍管理人员审核补考人员资格,会同各系教学秘书根据补考人员名单、补考课程等,拟定补考计划,组织补考。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1.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2.考核缓考者;3.考试违纪,认错态度较好,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1.该课程考核旷考者;2.该课程考核作弊者。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1.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2.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3.补考违纪或补考作弊者(均不超过一次),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分管系主任批准后,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1.补考旷考者;2.补考违纪或补考作弊又无悔改表现者。

第五十二条对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推迟发放毕业证书,参加毕业后补考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毕业后补考一年一次,考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安排补考。

第五十三条考生补考一律携带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

第五十四条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本人申请,系同意,教务处备案后缓考者视同正常考试(补考)。

第十章考试监督第五十五条考试监督主要包括考前、考中、考后监督。

第五十六条考前监督主要是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等对各教研室的命题试卷数量、质量以及考场编排、考试日程安排的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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