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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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二)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
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
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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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关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23种商品实行。 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及以 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 出口税率,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税率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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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 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 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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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总和计算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 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 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灵活采用上述方法中最便于计算完税价格的方法。 3.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以下各项应计入关税成交价格: (1)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
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 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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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
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以下各项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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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关税的基本原理
(三)涉外性 关税税则的制定、税率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贸易关
系不仅反映简单经济关系。 二、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可将关税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此外,各国常用
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 (三)按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四)按征税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它
项目五关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1 任务一关税的基本原理 2 任务二关税的基本要素 3 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4 任务四关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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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关税的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
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关税作为独特的税种,除了具有一般税 收的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出境 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不进出关境的不征关税。这里所 指的“境”是指“关境”。 (二)价外税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但海关代 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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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关税的基本要素
四、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表5-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3号文件,进境物品关税调整方案自
2011年1月27日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 税率表》见表5-2。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 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 及其精矿、生锑、磷、氟担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 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
们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 (五)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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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关税的基本要素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凡是国家允许,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 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 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八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货物的所有人,都是关 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关税税则 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方法程 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 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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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是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税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
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价)作为完税价格。CIF到岸价格, 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 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 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成交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时的成交价格。
2.当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 交价格时,依次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它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
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 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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