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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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2012年 6月2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2号国务院令,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惠及全社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制定实施《条例》,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推进我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内容《条例》的制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了我国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无障碍立法的最新成果。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原则精神、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原则和工作体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二是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执行;明确了无障碍改造责任主体和优先推进改造的范围及公共交通工具改造要求;规定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维护和停车场设置无障碍车位、导盲犬可以出入公共场所等。

三是对政府发布政务信息应采取无障碍方式、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残联、政府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信业务提供无障碍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中国残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中国残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于2023年6月2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号主席令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系统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丰富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扩展了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健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完善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强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责任。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学习宣传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意义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残联[2013]148号【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残联[2013]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2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依法开展的阶段。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贯彻《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内容、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条例》颁布后,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残联[2012]97号),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动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

目前一些省(区、市)已将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基本形成。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建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已建设施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

切实贯彻《条例》、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依法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法〔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法〔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残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

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更加方便残疾人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事项。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在市、县两级残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推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地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改造升级。

(二)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1.06.21•【文号】建标[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2.1,4.1.2,4.2.1,4.3.1,4.4.10,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编号为JGJ5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北京市建设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1年6月21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5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5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5号建议的答复王嘉鹏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市级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还有2.64亿60岁以上老年人。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乃至全社会成员融入社会、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是残疾人走出家门、接受康复教育、实现就业创业、充分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自身价值、服务奉献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应对老龄化、满足适老化需求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职能部门积极推进制定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及标准,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挥技术支撑作用;2018年制定《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中国残联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把参与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无障碍需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党和政府重视、各职能部门推动、社会各界支持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未来发展主线。

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包括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无障碍环境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

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主讲张东旺中国残联维权部权益处处长第一节编制背景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

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

《草案》根据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本着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作了规定,以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获取和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

2012年8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式实施。

第二节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

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编制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的设计标准,标志着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拉开序幕,走上正轨。

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颁布,1996年8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这两部法律均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发展纲要中,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

2002—2004年,国家在12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活动。

“十一五”扩展到100个城市。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章公共交通第五章信息交流第六章宣传教育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202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释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一、创造无障碍环境 二、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三、立法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答问
第三编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节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 二五”发展纲要
01
一、背景 二、任务目标 三、主要措施 四、检查评估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摘要)
第一章目标、背景和概念 第二章当前情况 第三章执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意见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导言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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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无障碍建设 “十二五” 实施方案
02
关于加快推 进残疾人社 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 建设的指导 意见(节选)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条例具体
内容转载如下。

【总页数】2页(P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9
【相关文献】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J], ;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 [J],
3.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
4.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5.陕西:《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施行 [J], 李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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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P19山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1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孟强在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农村60岁以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为23.81%,比城镇高出7.99个百分点,表明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城镇。

山东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村老年人口大省,全省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已经达到1040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把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重大部署,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体系整体规划,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共建有敬老院914处、农村幸福院9802处,发展农村助老食堂4726处。

农村特困人员平均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月484元提高到878元,增幅达81%,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提前一年完成预定目标。

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惠及63万农村低保老年人,年发放资金近7亿元。

日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信息无障碍服务深度应用,无障碍人文环境不断优化,城乡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包容性水平明显提升,支持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快形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生产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2035年实现安全便捷、健康舒适、多元包容的无障碍环境奠定基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还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是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动力、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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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2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依法开展的阶段。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贯彻《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内容、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条例》颁布后,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残联[2012]97号),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动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

目前一些省(区、市)已将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基本形成。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建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已建设施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

切实贯彻《条例》、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依法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

各省级残联要做好制定法规、规章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要负责部门沟通,共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汇报,抓紧启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二、地方法规、规章要在《条例》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地方法规、规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丰富具体和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在内容上,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精神,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要注意与国家、地方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配套,要借鉴国内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

特别要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条例》中已有的规定和内容不应减少,《条例》中原则性的规定要具体化,增强操作性,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切实使地方法规、规章成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氛围要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作为一次重要的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机遇和过程,组织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彩、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大力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知识、作用,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强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意识,为残疾人反映诉求、进行监督、参与无障碍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使社会大众充分了解无障碍,认识无障碍,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更好地参与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针对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国残联起草了《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供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参考。

附件:《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中国残联2013年8月8日附件《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总则部分1.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进行的建设活动。

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充分发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产品及其标准,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措施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社会成员应当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设备,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障碍设施建设部分1.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道路、住宅、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3.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4.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7.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慈善募捐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9.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臵,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10.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臵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11.新研制、生产、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已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完善无障碍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使用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出租车。

12.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13.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臵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15.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臵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无障碍信息交流部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

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5.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节目。

县级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6.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县级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村、社区应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等获取信息。

7.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等获取信息。

8.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9.在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中,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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