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的函(附件电子档)
贫困认定详细说明
贫困认定详细说明关于这次贫困认定的文件已发到群文件,请各位下载认真查看,其中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说明:1、严格按照学工部下发填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26号以班级为单位统一交到我这里,过时不候;2、2015年已认定过(见群文件认定档次备案表)且不调整档次的同学,需要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3、已认定过但需要调整档次或者未认定过的同学,需要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统称《调查表》)一份、《申请表》一式两份、辅助材料两个各一份(A、个人手写申请(附班级五位同学签字)、B、系部专题报告(附系主任签字));4、另外,据省要求,精准扶贫文件内所有同学需要纳入贫困库,其中,针对精准已通过学生需要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通过学生需要提交:《调查表》一份、《申请表》一式两份。
5、对于部分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与当地低保要求有出入的,可以按照当地低保要求线填写《调查表》,但需要相关部门出具低保群要求的证明材料;6、《申请表》家庭人均年收入一栏必须和《调查表》金额严格一致,针对于去年已经认定过的同学在认定备案表里面能查询到以前填过的年收入金额;在“学生陈诉申请认定理由”一栏需要填写不少于100字;“民主评议陈诉理由”一栏需要评议小组同学两位签字和辅导员本人签字并填写不少于10字的陈诉理由。
7、对于评定等级时,如被评为A等,还需要同学提交孤儿、烈士、单亲(残疾)等的特殊贫困证明材料,B等、C等不需要另外提供证明材料,这里建议大家都评定为B等(因为A等需要提供特殊证明材料)。
8、按照要求各类型同学填写好纸质资料提交后,由辅导员填写认定《备案表》电子版发给我(注意:精准扶贫纳入认定的一部分同学需要在备注栏备注“精准扶贫”;以前未认定过在这次认定通过同学请备注“新增”;以前认定过同学这次变更等级的请备注“变更”)。
2024年关于学生资助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学生资助自查报告关于学生资助自查报告1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黔教助发107号文件精神,我校开展了学生资助资金自查,通过自查,我校在学生资金申报及发放等环节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不存在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情况。
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一)资金落实情况1.政策实施范围我校学生资助政策范围是根据当年六枝特区教育局关于下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贫困、农村因父母双亡家庭困难、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农村因病致贫家庭、农村因灾反贫家庭、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家庭子女、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残疾学生;持《低保证》、《困难职工子女就学优惠证》的家庭子女,符合以上条件的均为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补助范围。
2.资金管理情况(含拨付、使用等)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填报《六枝特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附件3)》,送中心乡审核无误后,由中心校校长签“同意发放”后,学校由班主任签字、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发放。
发放后存档备查。
3. 地方配套情况4.结余资金情况每年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按照指标、按金额全额发放,不可能有结余资金。
(二)资金监管情况学生资助资金在上级相关部门、村委干部、群众、教师等的监督下专款专用。
(三)经费使用效益(含受资助学生数,占比等)学生资助资金,为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创造了条件,使贫困家庭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九年义务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寨乡第二中学20xx年春季受资助学生100人,占在校生人数比例37.36%。
秋季受资助学生260人,占在校生人数比例78.9%。
中寨乡巴赖小学20xx年秋季受资助学生20人,占在校生人数比例13.18%。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款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黔教民发[2012]21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款的通知
(黔教民发〔2012〕217号)
各有关院校,织金县教育局:
根据各单位统计上报的“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贫困学生名单,我厅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报送了受助学生学历变化情况及划拨资助款的函。
经申请,基金会已同意按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生每人每学年800元,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资助标准继续进行资助。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款已拨入我厅账户,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贵州省受助学生名单》(附件1)中所附学生数开据收款收据(后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并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贵州省受助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人
名单》(附件2),于6月14日前寄送至贵州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43号,邮编:550003),我厅将统一拨款。
附件: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贵州省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金额(略)
附件2: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贵州省受助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人名单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关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的函
___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教育资助政策的函
(代拟稿)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全面精准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要求,按照学生资助随学籍走的原则,现将2020年春季学期我市在贵辖区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予以函告,诚请安排相关学校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进行资助并核实,同时,将核实表(扫描件)反馈我市。
特此函告,盼复!
联系单位:______省______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地址:______省______市教育局,邮编:______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
______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受理申请时间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受理申请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留学管理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受理申请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3年1月6日,我厅下发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及选拔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外〔2013〕9号),现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201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和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网上申请受理时间调整为2013年3月1日--3月20日,申请者自行在国家留学网上进行申报(网址:),请各单位于3月22日前,按要求将申报人员纸质材料报我厅国际处。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联系人:糜丹联系电话:************)。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对《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对《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对《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5﹞1号)要求,我厅编制了《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组织初中、小学、教学点、农村寄宿制学校等不同类型的学校修改,并于8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赵高毅,联系电话:85285378)
附件1:《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编制说明附件2:贵州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2022届全省高校毕业生27.3万人,毕业生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严峻,就业任务艰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市场渠道促就业1.围绕省内重大产业引导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重大机遇,深刻领会我省“四区一高地”战略定位,主动融入贵州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聚焦省内十大工业产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重大项目,加强与有关工业园区、行业企业对接,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引导毕业生到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重点领域就业创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2.助力“筑人才·强省会”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支持贵阳贵安深入开展2021-2022年“筑人才·强省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行动,加强供需对接,深挖岗位资源,围绕产业链构筑人才链,重点以在筑央企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培育发展需要为导向,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求信息对接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开拓毕业生就业岗位,强化工作举措,用好用活政策,吸引更多省内高校毕业生到贵阳贵安就业创业,推动人才“强省会”。
3.强化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深度挖掘就业资源,广泛举办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供需对接会,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校园招聘活动,每年3-6月和9-12月为全省高校校园招聘服务季,期间各高校每周至少举办1场中小型专场招聘会,每月至少举办1场大型综合招聘会。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全省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参谋、咨询与服务的作用,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咨询决策、项目评审等工作提供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支撑,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有关规定及当前我省教育科研工作需求,经研究,我厅决定更新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织开展新一批专家库人选的遴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科领域构成专家库由学术委员会、学科专家、意识形态审核专家构成。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限专业,学科专家主要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教育信息技术、比较教育、德育、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发展战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体育卫生美育、民族教育和教育史14个学科领域。
意识形态审核专家从本科高校宣传部、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产生。
二、专家工作职责(一)参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工作;(二)参与贵州省相关教育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三)协助省教科规划办对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和改进意见;(四)对贵州省教育科学发展提供规划咨询,对课题选题提出建议,受委派开展培训;(五)参与省教科规划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推荐遴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素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贵州贫困生家庭年收入标准
贵州省是我国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许多贫困生家庭面临着生活困境。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政府制定了一定的年收入标准,并采取了一系列扶贫措施。
贵州省的贫困生家庭年收入标准主要是以农村贫困户为主,根据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确定了相应的年收入标准。
一般来说,贵州贫困生家庭年收入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即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
低保标准是指政府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他们基本的温饱和生活需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低保标准应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在贵州省,低保标准一般基于全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2024年,贵州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左右,年收入标准为5520元。
扶贫标准是指政府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系列扶贫政策和帮助,目的是通过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贵州省根据当地贫困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相应的扶贫标准,该标准一般高于低保标准。
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贫困户的年收入达到当地扶贫标准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的扶贫政策和帮助。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而定,一般为每人每年3000至5000元不等。
需要指出的是,贵州省的贫困生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而定的,因此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固定标准。
当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家庭成员人数、就学情况等因素,对贫困生家庭进行评估,并确定他们的年收入标准。
为了帮助贫困生家庭提高收入水平,贵州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贫措施。
例如,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加大对贫困户的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力度;推行农业产业扶贫,培育贫困地区的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种养殖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开展就业扶贫,帮助贫困人口通过转移就业、培训等方式增加收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等。
总的来说,贵州省的贫困生家庭年收入标准是个动态变化的概念,根据贫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时光荏苒,光阴似箭,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
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1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佛教财[2014]16号文件通知精神,我校对照文件要求对“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59人,享受资助人数10人,合计金额0.4万元;春季学期565人,享受资助人数10人,合计金额0.4万元。
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65人,享受资助人数6人,合计金额0.3万元;20xx-20xx 学年春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72人,享受资助人数6人,合计金额0.3万元;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572,享受资助人数4人,合计金额0.2万元;春季学期560,享受资助人数4人,合计金额0.2万元。
20xx年享受帮困助学63人次,20xx年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623人,20xx年享受帮困助学32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5.1%.二、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我校自实施“教育资助政策”以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张标校长为组长的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学校帮困学生的情况。
明确了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操作,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
(二)积极实施,规范操作,把“教育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这次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办好顺德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把好事办实、办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7.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不含深圳市),各省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起草了《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转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扫描件和word文档同时发送至邮箱:**********************.cn,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7月8日(联系人:省财政厅科教文处:许健昶,************;省教育厅助学办:卢宁,************)。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解读报告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解读报告2019年7月17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印发了《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作出了明确。
一、制定的背景2018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明确各省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2018年11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又在《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中,进一步对各省制(修)定认定办法作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学生资助精准度,全面规范各地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行为,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1.《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2.《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全文共6章25条,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对象、范围和原则,认定工作机构和职责,认定依据和困难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和方法等内容,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制定的过程2019年3至5月,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28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广泛征求意见,吸收采纳部分合理建议并予以修订,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研究同意,于2019年7月17日联合印发。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2020版) (1)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家庭Βιβλιοθήκη 口手机号码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有关信息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5.□烈士子女;6.□孤残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项仅为单选)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模板】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本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本表一律用A4开纸单面打印。
(一)学生本人基本情况1、姓名——与二代身份证名字一致;2、出生年月——如1985年07月;3、民族——如汉族;4、身份证号码——与二代身份证一致;5、政治面貌——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如:群众、共青团员、预备党员、中共党员;6、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年总收入÷人口数;7、“院系”——就读专业的全称,如:机电工程系、自动化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管理工程系、电子工程系、通信工程系;8、“专业”——就读专业全称;9、“年级”——统一写入学年级,如2011年入校,写2011级;10、“班级”——正确的班级号;11、在校联系电话——学生本人常用联系电话。
(二)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1、申请人简单陈述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200字左右;2、学生签字——学生本人签字;(三)民主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评审,由班主任老师填写)1、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为“3档”;B.家庭经济困难为“2档”;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为“1档”。
注:在符合项“√”2、陈述理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陈述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请勿填写如同意申请、批准申请等批复意见。
3、评议小组组长签字——班主任老师亲笔签名。
(四)认定决定1、院(系)意见——用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工作组组长必须用黑色碳素笔亲笔签名,用于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工作组组长可以用印章。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
《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表说明本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金额部分不得涂改;本表一律用A4开纸单面打印(一)本人情况1、姓名——与二代身份证名字一致;2、出生年月——如1985年07月;3、民族——如汉族;4、政治面貌——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如:群众、共青团员、预备党员、中共党员;5、入学时间——如2013年09月,月不足2位数的前面添加0,如01月、02月等;6、身份证号码——与二代身份证一致;7、联系电话——学生本人常用联系电话;8、“院系”——就读专业的全称,如:机电工程系、自动化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管理工程系、电子工程系、通信工程系;9、班级——正确所在班级名称;(二)家庭经济情况1、表中出现“□”框均在所选项打“√”;2、家庭人口总数——与“家庭成员情况”中填写的家庭人口数一致;3、家庭月总收入——家庭月总收入=家庭年总收入÷12个月;4、人均月收入——人均月收入=家庭年总收入÷12个月÷人口数;5、收入来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如务农、务工、菜农等情况;6、家庭住址——学生家庭现在居住地细地址;(三)家庭成员情况学生本人家庭直系亲属,表中信息必须填写,如没有工作单位、职业可以填写“无”;(四)申请理由1、主要陈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200字左右;2、申请人签字——必须学生本人用黑色碳素笔签字;3、年月日——填表日期。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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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具体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指导各地各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指导各地相应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民政、扶贫、残联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建立并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七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
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各普通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
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认定困难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
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或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比较困难学生。
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
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提前告知。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高校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提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应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初步认定。
(一)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表》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将其中特殊群体学生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复核,同时开展对非特殊群体学生的评议和认定工作。
成立了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学校,由班主任根据《申请表》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学校认定工作组。
学校认定工作组将其中特殊群体学生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复核,同时组织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对非特殊群体学生的评议和认定工作。
(二)普通高校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表》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将其中特殊群体学生报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协调相关部门复核,同时组织(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对非特殊群体学生的评议和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学生在校消费情况、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
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十六条认定确认。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并确认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申诉,学校及时启动对应复评、复议工作,最后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务必作好对申诉人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建档备案。
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认定评审(含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认定公示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情形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取消认定,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时填写,第一页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第二页由学校填写,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