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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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引言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

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

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

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

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

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一、概括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审判方法,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它是一种以儒家经典《春秋》为依据结合当时社会风俗、道德观念和法律实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法。

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A. 背景介绍: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渊源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大义、春秋公法,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的法律审判方法。

它起源于春秋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春秋决狱的核心理念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春秋决狱的实践者被称为“春秋博士”,他们负责解释经典文献《春秋》中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原则,为法官提供裁决依据。

春秋决狱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齐国,当时齐国的国君齐景公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了专门负责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

大理寺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大理”,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春秋决狱的方法来审理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秋决狱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主要方法之一,并在汉代、唐代等朝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决狱曾多次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在西汉时期,著名学者董仲舒通过对《春秋》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君主的行为应该符合天意,否则将受到上天的惩罚。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一种重要方法,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审判的公正、公平原则,还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 研究目的和意义:探讨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随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独特历史地位的法律方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简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

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

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

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

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来的。

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

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

子不复仇,非子也。

”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

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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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春 秋 决 狱 的 背

要春 内秋 容决
狱 的 主

影国春 响古秋
代决 法狱 律对 的中

代春 意秋 义决
狱 的 现

议春 与秋 评决 价狱
的 争
春秋决狱的背 景
汉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政治环境:汉朝初期,国家需要稳定,儒家思想逐渐受到重视 经济环境:汉朝经济发展达到了巅峰,文化艺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文化环境: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文化,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环境:汉朝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儒家思想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现 代意义
春秋决狱对现代法律解释的启示
提供了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为现代法律解释提供了借鉴。
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有启示 意义。
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原作用。
春秋决狱中的“类推解释”方法,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运用类推解释具有启示作用。
春秋决狱的争议
儒家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融合程度
春秋决狱的适用 范围和标准是否 明确
是否符合现代法 治精神与人权保 障
对现代法律制度 的借鉴意义与局 限性
春秋决狱的评价
积极评价:春秋决狱体现了儒家思 想对法律的渗透,推动了法律的人 性化和合理性。
争议: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存在较大 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法律的不 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春秋决狱的定义
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以后,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强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春秋决狱”浅探

“春秋决狱”浅探

“春秋决狱”浅探作者:李巍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引经决狱、引礼入法成为儒法结合的主要途径,统治者在立法、司法领域贯彻儒家学说,使儒家思想成为当时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由此儒家的许多看法和主张也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一、“春秋决狱”的含义、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春秋决狱”也即“引经决狱”,就是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司法问题,这些经典著作主要有《诗》、《书》、《礼》、《易》、《春秋》等。

以“春秋决狱”代指“引经决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决狱经常引用孔子亲自修订的《春秋》;其次,董仲舒所著《春秋决狱》一书虽在宋代就已失传,但作为“引经决狱”的经典之作影响深远,故后世多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之语,最早见于《后汉书》:“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1]“春秋决狱”产生的主要是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和统治阶级的需要。

经历了西汉初期的休养生息之后,汉王朝在武帝时期迎来了“大一统”的时代,武帝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行董氏的儒家思想价值观,但这一策略在当时的法治领域却难以实现:因为从高祖至武帝的70年间,汉代在立法上的所谓“汉承秦制”,一方面沿袭了秦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吸收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在立法上重德轻刑、消除烦苛。

[2]当时呈现出的主要是道教思想影响改良下的法家立法体系,这就导致了全面奉行儒家思想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时间难以建立。

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儒家学说在法制上的统治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董仲舒提出了以“春秋决狱”来弥补其时法律的不足之处。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提出并推广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发展进程中也不断地适应统治需要而有所沿革创新,按照时间大致可分为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五代时期、宋代及以后时期两个阶段。

试论述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试论述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刑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一、引言“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

中国法律人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存在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本文简要阐述“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评价其积极作用,结合现代司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分析,寻求汉代春秋决狱与现代法制的渊源联系,进而试图思考中国现行法制中的某些法律、司法政策的利弊。

二、“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一)在孔孟时代,儒家思想尚不具备法律化的条件儒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不能成为统治思想,可能和儒家代表人物很少身居要职、没有实践儒家政治抱负的条件有关系。

孔子本人长期在多个国家间巡游讲学,同时也寻求做官机会,虽然孔子在鲁国做过短期的中都宰、司空、大司寇三个官职,但终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游学生涯直到68岁,5年后去世。

孔孟生活的年代,儒家思想仅存在于民间,原因还可能是当时那么一个战乱纷争的时代,儒家“仁、礼”等思想实际上不利于中国的大一统。

确实,秦王赢政以韩非的“法、术、势”法家思想纵横天下,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为后来封建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之大一统奠定了理论依据。

法家治国,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主张用重典、轻罪重罚,这又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王朝的及早覆灭埋下了伏笔。

秦王朝以苛刻的《秦律》横征暴敛,终至百姓揭杠而起。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及“春秋决狱”的提出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百姓多有反感,酷刑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

浅议春秋决狱对汉代儒学发展的影响

浅议春秋决狱对汉代儒学发展的影响
免 不 了流弊 , 易走 向极 端 。虽 然 如 此 , 容 但
不合人情 的条文, 浅议春秋决狱 对汉代儒学发展 的影响 法家法律中过于苛刻和、 社会 矛盾 , 护 有 利 地减 轻 了刑 罚 , 缓 了 维 并
从 当时 的整 个 社 会生 活 来 讲 , 纠 正 了很 多
口 冯 晓 云
巩 固 了 王朝 统 治 , 到 了封 建 帝 王 的支 持 , 得 同 时取 得 了 良好 的 社 会 效 应 。
死, 经书的权威性也 可见 一斑。 汉书艺文志
上 记 载 董仲 舒 治狱 十 六 篇 , 是 一 韶 ‘ 这 以春
汲取营养; 它能够始终如一的秉承内纯致治
的 学术 发 展准 则 ,不 仅 保持 了理 论 的 内纯
秋决狱” 的示例书 , 可惜现在看不到 了。
正 如 马克 思主 义 中所 讲 ,每 个 时 期 的 思 想 文 化 状 况 都 是 与 当 时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发 展 状 况 相适 应 的 , 谓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所
两汉初期的思想家一般认为秦亡 的主 要 原因是严刑 峻法 , 我们知道 , 汉承秦制 ,
在 春 秋 决狱 出现 以前 ,西 汉 并 没有 一 部 以 儒 家 思 想 为原 则而 制 定 的 法律 。沿 用 的仍 然 是 秦朝 那 套 体现 法 家 思 想 的 法律 。而 且 由 于“ 家 亡 秦 ” 历 史 教 训 , 学 家 不 愿 法 的 经 意承 认 自己与法 家有 所相似 , 是这 种代 表 于 法家 思 想 的法 律 体 系与 汉 武 帝 以来 地 位 逐
合起 来, 变经 学为致用 之学 , 到 了通 经 达 致用 的 目的 , 《 秋》 使 春 成为 实用之 书, 扩 大 了 《 秋》 响 , 高 了儒 家 学 说 的 地 春 影 提

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字数:3500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9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

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此后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全过程,并且深深地影响到以后的历朝历代的相关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董仲舒一、“春秋决狱”的缘起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迈开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在汉初,刘邦用“约法三章”取代了烦苛的秦律,“约法三章”作为争取民心的政策是可取的,却不是国家寻求长治久安之道。

此时,秦吏出身的相国萧何便利用秦律拟定了汉律。

可见,汉承秦制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

而秦法重刑主义色彩浓厚,虽然汉文帝等明君在立法领域进行了某些改革调整,但汉律从基本框架到具体内容都深受秦律及法家思想的影响,不可否认,汉律对秦律体现更多的是保留。

于是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两个阶段。

汉朝建立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经济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生产,安定民心,刘邦实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轻徭薄役,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各诸侯王国的实力也随着汉兴而增强,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难以适应这种新形势,而重新采用法家思想又难免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此时,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和的儒家思想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进而接受了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从此,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法律一经颁布不能随便修改,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并不会随着秦朝的覆灭立即退出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也难以很快融入法律制度中,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那么,董仲舒作为“独尊儒术”的倡导者,无法在立法领域解决法律制度与指导思想的矛盾,就要寻找其它的途径,“春秋决狱”便是他在司法领域寻求两者融合的体现。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摘要:自董仲舒被汉武帝重用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因而,儒家所忠信的“礼制天下”与“伦理法”的思想体系便以正统思想的身份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官方的思考模式。

因此这种官方的思想体系自然会渗透到治国之法当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审判的标准和依据,使得我国传统法律在历朝历代都无一幸免的有着过于主观化的倾向。

关键词:春秋决狱;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一、“春秋决狱”(一)“春秋决狱”的产生在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所奉行的“仁义”“礼制”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然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由于汉初需要恢复社会生产,秦法的严苛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并且,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也不可能不按照他的思想和主张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儒学开始对法律领域逐渐渗透,并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二)“春秋决狱”的发展“春秋决狱”的发展其实就是儒学法律化的过程。

它是由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始提出并应用的,这是儒学向司法和法理领域渗透的体现,但在汉代并未形成有体统的法律条文。

汉宣帝时由于发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政治的局限性,于是他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儒家吸收了法家的理性思维,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入律”“官当入律”,使儒学法律开始成为有一定规范和法典的法律体统,进一步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到了唐代,“春秋决狱”更为成熟和广泛,以儒家学派为基础的国家法律政治达到了鼎盛。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唐代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最为成熟的阶段,其证据就是《唐律》的出现。

这本法典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影响的集中体现,并完成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家的吸收,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

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①,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但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

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联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②;汉初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借鉴秦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

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即重刑轻罪。

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是司法方面最突出最经典且影响最深远的制度。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正文: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秦二世而亡给了汉初治者深刻的历史教训。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汉初七十年“与民休息”“宽省刑罚”。

至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

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典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与社会状况不符,而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弥补了这一缺陷。

但是,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

这种不依法律断案的权利,对后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上至皇帝官吏,下至平民百姓,都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于礼以为出入”是被公认的司法道德,也是深受国家推崇的。

同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更是违反司法原则,并且影响至今。

国学大师刘师培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

虽然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但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制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至汉代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

《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是“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及“以礼入律”。

一,原心定罪。

东汉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汉代表现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汉代表现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汉代表现作者:王杉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3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的道德观念向立法、司法领域的渗入过程。

汉代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对研究整个法律儒家化的脉络有重要的意义。

汉代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来断案的司法审判制度,以儒家思想弥补汉律的漏洞与僵化,开启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本文重点是从春秋决狱的历史必然性分析,结合春秋决狱的主要表现、核心宗旨来窥视儒家经义如何与汉代成文法律相融合。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主要表现;原心定罪儒家乃春秋末期没落贵族代表孔子所创,在西汉汉武帝时期经董仲舒开创新儒学,后使儒家经义逐渐渗入汉代成文法中,从司法领域的引经决狱到在立法领域进行引经注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已经进入了一个蓬勃鼎盛时期,引礼入律的程度也不断渗入,直接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如“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等,都在立法领域直接体现了儒家的封建伦理观念。

法律儒家化在历史前进中不断的演化和变迁,正如瞿同祖所言:“前一朝的法律因素多为后一朝所吸收,并在吸收的基础上增添了很多新的儒学因素,因此内容越来越多,体系越来越精密”[1]由于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立法领域的不断深入,至隋唐时期在立法领域最终实现了“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进程才基本结束。

西汉开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西汉时的法律儒家化表现颇多,春秋决狱为何能成为西汉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笔者在下文分析。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必然性汉初时期,鉴于秦末暴政,民生凋敝,出于恢复生产与巩固统治的需要,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更能适应汉初的统治及民心需要。

但至汉武帝时期,生产力得到发展,诸侯割据现象严重,“大一统”迫在眉睫,董仲舒适时提出“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理论适得其时,经过发展与融合的新儒学成为了当时的主流思想。

然而儒家思想并没有成为立法思想,汉律是以充斥着法家思想的《法经》为蓝本制订,主张“性恶论”的法律与主张“性善论”儒家思想必然出现对峙,人们的主观意志与行为也会产生矛盾,必会威胁统治。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有关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学者们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早已达成共识,即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

中华法系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正是儒学昌盛的时代。

中华法系自萌生之日起,便与儒家及其儒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从此,中华法系的每一步发育、每一次完善,无不受到儒学的影响和制约。

尤其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了官学,儒家思想登堂入室地成为了正统思想,儒家经典一跃而为古代统治者立。

摘要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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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字数:3500
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9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

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此后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全过程,并且深深地影响到以后的历朝历代的相关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董仲舒
一、“春秋决狱”的缘起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迈开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在汉初,刘邦用“约法三章”取代了烦苛的秦律,“约法三章”作为争取民心的政策是可取的,却不是国家寻求长治久安之道。

此时,秦吏出身的相国萧何便利用秦律拟定了汉律。

可见,汉承秦制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

而秦法重刑主义色彩浓厚,虽然汉文帝等明君在立法领域进行了某些改革调整,但汉律从基本框架到具体内容都深受秦律及法家思想的影响,
不可否认,汉律对秦律体现更多的是保留。

于是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两个阶段。

汉朝建立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经济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生产,安定民心,刘邦实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轻徭薄役,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各诸侯王国的实力也随着汉兴而增强,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难以适应这种新形势,而重新采用法家思想又难免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此时,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和的儒家思想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进而接受了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从此,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法律一经颁布不能随便修改,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并不会随着秦朝的覆灭立即退出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也难以很快融入法律制度中,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那么,董仲舒作为“独尊儒术”的倡导者,无法在立法领域解决法律制度与指导思想的矛盾,就要寻找其它的途径,“春秋决狱”便是他在司法领域寻求两者融合的体现。

董仲舒在审判案件时有法不依,而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出现是解决当时现存法律制度与新确立的法律指导思想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

二、“春秋决狱”与古代法律儒家化
汉朝时“春秋决狱”作为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以下就礼法的合一与“内儒外法”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演化过程和汉律中儒家思想与“春秋决狱”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汉律中儒家思想与“春秋决狱”
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

”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

“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
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春秋决狱》现已失传,其它史籍保存了少数案件。

但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为父进药而致父死”的这宗案例,总结出“原心论罪”这一审判原则,并用这一原则来分析当时的殴父案,认为甲无殴父的动机,不应以殴父处枭首之刑。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在当时的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断处在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中,董仲舒或引经义以论狱,或引古判例以断案,其引经入律的儒家思想可见一斑。

(二)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演化过程
儒家的核心思想是“礼”。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古籍中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皇帝”,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看到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对礼倍加重视。

礼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纷争,礼坏乐崩,百家争鸣,各派思想潮流涌起,儒家与法家等各家思想就是在这一时期相继产生的。

孔子极力维护周礼,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鼓吹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法家则“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

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异于治。

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伪善。

”法家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所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

”儒法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相互矛盾对立。

从乱世的战国时期到天下一统的秦朝,至强者似偏爱法家学说。

诚然,在新兴的封建主义勃然成长,国家分裂、战争连年之际,法家思想确实更利于秦国的争霸,更利于
秦朝对国家的统治,更利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于是,历史在这一时期内选择了法家。

只是,秦朝暴政,苛政酷法终至农民起义,秦到了二世就灭亡了。

高祖刘邦,继而建立汉朝。

基于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至武帝时,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应对策问,其“天人感应”学说与“君权神授”理论,符合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拓疆土的需要,利于汉王朝的统治,因而深受武帝赞赏。

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不断向法律渗透,终将法律儒家化。

(三)礼法的合一与“内儒外法”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与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故《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共不成文法,对此,孔子极力反对,理由就是破坏了“贵贱不愆”的所谓“度”,也就是破坏了传统的礼,使得“贵贱无序”,这是孔子所深恶痛绝实际上,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

战国末世,法家势力抬头。

况且此时社会动荡,百姓颠沛流离、食不果腹。

仓廪不实,何谈礼节;衣食不足,哪知荣辱。

鸡鸣狗盗之事在那时对许多人来说恐怕已是家常便饭了。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思想本身也在改变着,而对于法律的看法,益趋于折衷。

至秦汉,封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儒家思想中维护周礼的某些思想也已过时,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而法律作为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作用已不可否定。

于是,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完成了新的儒学思想体系。

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董仲舒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此,我们看到儒法的结合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可能性的基础,那么,儒家与法律的合流,法律的儒家化,不仅不矛盾,反而是相得益彰了。

法律的儒家化、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古代所起的作用自不必说了。

作为前车之鉴,我们应当以史为镜,在当今社会主
义法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阶段,我们必然要吸取古代法制思想的精华,以为今用德治与法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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