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州高新区招聘教师129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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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高新区招聘教师129人公告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高新办〔2014〕239号)有关规定,经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2016江苏教师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29名。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苏州市区生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

2.苏州市区生源的非师范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3.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在江苏省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三次及以上,不受生源地限制;

4.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本科段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且专业对口),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生源地限制;

①本科阶段获得过校优秀毕业生称号;②本科阶段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三次及以上;

③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奖学金。

5.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不受生源地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2015年苏州市区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四)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及以上且具有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学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获得县(区)级以上荣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为工作经历);

(2)36周岁至40周岁人员须获得高级教师职称。

2.小学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为工作经历),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区;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一级教师或二级教师职称,不限户籍。

(五)特别说明

1.省特级教师、大市名教师、大市学科带头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可享受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2.年龄按照周岁计,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8日。

3.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16年4月8日。在苏高校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

4.招聘岗位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4月8日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4年4月8日前。

5.2015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六)招聘单位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8日9:00~15:00。

2.报名地点:苏州高新区人才广场(狮山路22号)二楼招聘大厅。

(二)报名程序

1﹒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填写《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打印1份(可自行登录苏州高新区教育局网站下载,贴好本人1寸免冠照片)。

2﹒资格初审。报名者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经招聘单位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将《登记表》交招聘单位。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者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需按顺序排列并装订)

(1)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户口簿);③学生证;④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空白)(硕士毕业生另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⑤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书;⑥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⑦个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证件照2张(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另一张在背面写上姓名和报考岗位)。

(2)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的2015年苏州市区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户口簿);③学历(学位)证书;④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⑤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书;⑥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⑦个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证件照2张(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另一张在背面写上姓名和报考岗位)。

(3)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户口簿);③学历(学位)证书(前后学历);

④应聘岗位所需的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等各类相关资格证书;⑤各类获奖证书;⑥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可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代为证明;⑦个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证件照2张(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另一张在背面写上姓名和报考岗位)。

(4)归国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户口簿);③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④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2张;⑤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2.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人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考者相关材料。

3.本次招聘笔试设开考比例为3:1,岗位开考比例另有要求的除外。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根据实际报考人数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

4、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5、凡报名者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直接分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 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五、招聘考试

(一)考试形式

招聘考试分为笔试、试教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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