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2024年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2024年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境内外账户管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境内外账户管理的规范与合理安排,不仅关系到财政税收的稳定,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和金融安全。
因此,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境内外账户管理制度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账户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我国将加强对境内外账户的监管,减少资金的非法流动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1.1 境内外账户登记制度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境内外账户登记制度,对所有境内外账户进行登记和归集。
个人和企业开设境内外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龙去脉等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开立账户。
1.2 境内外账户信息交流机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起境外账户与境内账户信息交流机制。
境外账户管理机构将与境内账户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渠道,通过信息交互和联网核查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账户信息的互通。
这将更加方便监管机构对资金的监管和追踪。
1.3 境内外账户资金监控机制为了防范资金的非法流动和洗钱等违法行为,在2024年,我国将建立起境内外账户资金监控机制。
监控机制将通过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实时监测境内外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阻止涉嫌违法行为。
二、境内外账户管理措施在2024年,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境内外账户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2.1 强化境内账户管理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强化境内账户管理,加大对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审查力度。
对于境内企业,将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审查,防止非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对于个人账户,将建立起更严格的资金审查机制,防止个人资金的违法流转。
2.2 规范境外账户管理在2024年,我国将制定一系列规定,加强对境外账户的管理。
对于个人和企业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将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审查,遏制资金的非法流动。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篇)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或境外账户的管理,提升管理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境内或境外账户的开设、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境内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等,境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账户、境外支付账户等。
第四条涉及本规定的有关账户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或境外账户的开设、使用、管理等涉及到的费用及业务手续费,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境内外账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账户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监督账户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境内外账户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经理担任委员,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或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境内账户管理第八条境内账户的开设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根据资金需求量的不同,开立境内账户的数量应符合合理的需求。
(二)开立境内银行账户应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银行机构。
(三)开立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账户应符合相关平台的规定,并与公司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
第九条境内账户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账户的业务需经授权人书面批准,未经授权禁止私自使用账户。
(二)对于公司公款,应专款专用,不得将账户用于个人或其他非公司业务。
(三)对于与项目或合作方有关的收入和支出,应及时根据合同协议进行办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条境内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建立信息化的账户管理系统,实行日常账户的监控和检查。
(二)建立完善的财务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三)建立健全的账户备查档案,按月归档。
(四)定期对账户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境外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境外账户的开设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境外账户的开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二)开设境外账户应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境外银行机构。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账户)。
其中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通过NRA账户办理的存款、支付结算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统称为NRA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有权开立NRA账户的分行、支行(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职责:(一)负责NRA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二)负责境外机构开户资格的审核;(三)负责NRA业务涉及的在岸业务外汇政策管理、指导、检查和培训;(四)负责短期外债指标的总额管理;(五)负责汇总报送外汇管理局要求上报的报表;(六)负责对分行进行相关NRA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七)协助总行运营管理部开展全行NRA账户管理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总行运营部职责:(一)负责全行涉及前台交易类操作的NRA账户管理与监督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二)负责指导全行各机构开展外汇账户清理和银企对账工作。
第六条分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负责牵头我行与当地外汇管理局NRA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务;贯彻和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关于NRA账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我行NRA账户管理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分工职责,建立全辖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信息畅顺、管理到位的NRA账户管理体系;(三)负责根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NRA账户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强对日常业务数据的监控和牵头组织对我行及辖内机构NRA账户管理及账户使用情况的专项合规性检查;负责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查出NRA账户管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与监督。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和境外的账户开设、使用和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将就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进行介绍,内容包括账户的分类、开设条件、使用限制、交易监管等方面。
一、账户的分类境内外账户根据持有人的身份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居民人民币账户: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居民人民币账户主要用于居民的日常收支、存储和结算。
2. 非居民人民币账户:非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主要用于非居民在境内的投资、资金管理和货币兑换。
3. 境内外币账户:境内外币账户是指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同时开设的账户,可以用于人民币和外币的存储、结算和转账。
4. 资本项下外汇账户:资本项下外汇账户主要用于居民和非居民进行外汇资本项下的收入、支出和投资。
二、开设条件境内外账户的开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开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开户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
3. 开户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开户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使用限制境内外账户的使用受到以下限制:1. 账户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居民人民币账户不能用于境外支付和收款,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不能用于境内支付和收款。
3. 资本项下外汇账户的使用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超出规定的额度和用途。
4. 账户的资金转出、转入限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超出规定的额度和频次。
四、交易监管境内外账户的交易受到以下监管措施:1.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境内外账户的交易进行记录和报告,提供相应的交易数据给监管部门。
2. 对于涉及可疑交易的账户,金融机构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必要时要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中国银行制定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本文就该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二、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开立程序
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和资本金外汇账户三种境内外汇账户。
在开立账户前,境外机构需与对应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要
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账户类型与用途
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法币和外汇。
专用结算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用途,包括劳务、贸易、信托等。
资本金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投资汇款,也可用于利润转移和境内外借。
3、资金管理
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在外汇管理政策下管理,需进行备案或申报。
开户时需申报所需用途,如有资金的违规使用,银行依法会采取相应措施。
4、维护与监管
银行会对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相关监管,如进行账户结构、现金管理、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审核和调整,确保境外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尾声
中国银行的《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为境外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规范化、具体化的指导,并强调了境外机构的管理和风险可控性。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
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合规化和风险可控化,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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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以下从监管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一、监管目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外汇流动和更好地发挥外汇资源的作用。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公平公正: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中,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率与安全并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既要促进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理主体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主体为中国居民,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存取款和外汇交易。
2. 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开户需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进行资金运作和外汇交易。
四、管理要求1. 开户条件: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2. 存取款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存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资金运作需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3. 外汇交易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外汇交易需符合相关规定,交易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资金来源,并遵守外汇管理制度。
4. 外币购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按规定进行,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合法用途;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购汇需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正常经营和外贸结算等合法用途。
5. 外币销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需按规定办理,外币收入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换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的外币销汇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暂停业务等措施,同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023年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3年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引言外汇管理是每个主权国家都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目的是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
2023年,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的规定,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2. 风险防控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应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保障国家外汇储备的安全。
3. 管理便利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应便利企业和个人开展境内外经济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管理服务。
4. 公平公正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二、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的制度框架1. 外汇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审批和监管工作。
2. 外汇账户管理:建立完善的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包括境内外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和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管理事项。
3. 担保外汇管理:规范和管理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包括担保外汇额度管理、担保函发放与还原、担保外汇追偿等方面。
4. 外汇风险管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包括汇率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提供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和产品。
5. 外汇违规处罚:明确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1.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a) 个人外汇账户:对于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限制每人每年购汇额度,并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b) 企业外汇账户:对于企业外汇账户,取消限制每人每年购汇额度,但对公司的资金流动和外汇风险进行监管。
2. 担保外汇管理规定a) 担保外汇额度管理:对境内外担保外汇业务设立不同额度的限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额度。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外汇收支情况良好;(三)有明确的境外外汇账户使用目的;(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四)开户银行的邀请函或者开户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开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告外汇局。
第三章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第九条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效益性原则;(四)安全性原则。
第十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用于非法跨境资本流动;(三)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于境内非法用途;(四)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贸易项下支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真实、合法;(二)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三)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境外账户管理是指居民个人或企业在境外开立和使用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境外账户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境外账户申请与审批:居民个人或企业在境外开设或关闭外汇账户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境外账户的开设和关闭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境外账户用途限制:境外账户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能用于非法转移资金或洗钱等活动。
境外账户的用途还可能受到外汇管理政策和税务政策的限制。
3. 境外账户资金流动监管: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将资金转入或转出境外账户时,需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定,如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办理手续和报备。
4. 境外账户信息报告: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相关境外账户的信息,包括境外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
居民个人和企业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境外账户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的具体政策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使用境外账户时应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此外,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也可能随着外汇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因此,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使用境外账户时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具体咨询。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
2023年,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管,以促进资金流动、稳定金融市场,并维护经济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背景2023年,中国将提高对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管水平。
这是基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也是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的需要。
通过加强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监管,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金流动,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1. 境内个人外汇账户2023年,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便利和灵活。
个人外汇账户将实现外汇资本项下结汇、购汇的一站式服务,对可兑换外币的额度限制也将相应放宽。
这将更好地满足个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需求,推动个人境外投资和消费,并促进旅游、教育等服务业的发展。
2. 境内企业外汇账户2023年,境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严格。
企业外汇账户将增加实名认证、交易信息备案等环节,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对于涉及敏感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外汇账户,将进一步加强审核和监管措施,以防范金融风险。
3. 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2023年,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外国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将实行实名认证和资金来源审查,同时加强对账户资金的监测和追踪。
对于存在资金洗浴、逃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账户,将采取限制或关闭账户的措施。
4. 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2023年,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更加开放和便利。
外国企业境内外汇账户将享受与境内企业相同的待遇,可以自由进行跨境资金流动。
这将吸引更多外国企业投资到中国,并提升中国作为全球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5. 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监管2023年,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银行及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3篇)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一、概述境内外账户管理是指对境内和境外账户进行合规性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境内账户是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境内账户管理规定1. 个人境内账户管理(1)个人开立境内账户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属于境内金融机构的客户需进行实名认证。
(2)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禁止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本流动。
(3)境内账户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
2. 企业境内账户管理(1)企业开立境内账户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照等材料,属于金融机构的客户需进行验资。
(2)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禁止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本流动。
(3)企业境内账户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按照管理要求使用资金。
三、境外账户管理规定1. 个人境外账户管理(1)个人开立境外账户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应符合境外开户的合规性规定。
(2)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用于洗钱、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
(3)个人境外账户的资金转入境内需经过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和报备。
2. 企业境外账户管理(1)企业开立境外账户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照等材料,应符合境外开户的合规性规定。
(2)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用于洗钱、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
(3)企业境外账户的资金转入境内需经过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和报备。
四、境内外账户管理措施1. 审核制度境内外账户管理应建立审核制度,对开立账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也应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操作。
2. 监测系统建立境内外账户的监测系统,对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页脚内容1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页脚内容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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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
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
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
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