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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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是指从事环境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其中主要是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 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罚。环境
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Leabharlann Baidu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 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上)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构成(重点)
1、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环境污染防治专门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 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2.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
1)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3)防止行为污染水体
3.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1996)
水环境标准的核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根据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
• I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 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 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 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 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
罚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 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3.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4.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免责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 不可抗力 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形式
行政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务纪律的人员 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按处分机关与被处分人员的关系,可将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级保护区、珍贵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 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IV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 触的娱乐用水区;
• V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劣V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 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行政规章或强制性环境标准 4、地方性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环境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2013)
1.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控制(削减)措施 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区措施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 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关于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 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 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 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 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 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 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水污染防治法(1996/2008)
1.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2)水环境标准制度 3)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4)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 5)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其中主要是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 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罚。环境
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Leabharlann Baidu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 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上)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构成(重点)
1、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环境污染防治专门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 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2.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
1)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3)防止行为污染水体
3.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1996)
水环境标准的核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根据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
• I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 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 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 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 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
罚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 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3.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4.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免责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 不可抗力 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形式
行政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务纪律的人员 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按处分机关与被处分人员的关系,可将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级保护区、珍贵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 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IV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 触的娱乐用水区;
• V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劣V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 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行政规章或强制性环境标准 4、地方性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环境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2013)
1.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控制(削减)措施 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区措施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 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关于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 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 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 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 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 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 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水污染防治法(1996/2008)
1.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2)水环境标准制度 3)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4)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 5)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