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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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
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
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
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
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
第六条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依据岗位要求,以人的才干和业绩为考察重点,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和优势。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职业素养好,热爱中国铁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市场意识、改革和
创新意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下
一层次正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大中型企业、知名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以上职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七)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省分班子应当符合职位的基本要求:
(一)总经理
1.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
2.有较强的执行力,能按照上级要求有效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4.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1.具有5年以上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关的从业背景。担任总会计师的,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
2.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积极协助总经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党委负责人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2.精通党群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4.能认真履行职责。
(四)工会主席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备现代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表达员工意愿,能够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新提拔担任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第十四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可破格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聘任前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
(一)选聘省分总经理,由公司领导提名,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由省分总经理提名,同级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拟提拔任职的人员,必须呈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
(二)选聘总部中层,由主管领导提名,行政人员报总经理审核,党群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核,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公司主管部门依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准确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考察、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拟订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任职前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任职后的考核采取召开述职报告会,进行民主测评。班子成员分别述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员工代表听取述职,并参加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为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简化。对已任职人员结合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