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国、英国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2018-10-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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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效率
表3-1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及其监管目标
世界监管组织 监管领域 监管目标 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 和金融体系的风险 相互合作以提高监管水平,维护市场的公平、 效率和稳健性;相互交换经验和信息,促进本土 市场发展;携手拟定标准,有效监控国际证券交 易活功;发扬互助精神,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和有效打击不正当活动,维护市场的公正 提高保险监管水平,保障保单持有者权益;提高 公众对保险市场的满意度;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 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 监管竞次和监管套利
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
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2004 年的年度报告,比较了 美国、德国、法国、中国香港、爱尔兰和新加坡的金 融监管成本,美国的监管成本居于首位。
2002-2003 年度,美国的监管成本是英国的12 倍;如果将美 国联邦和各州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戚本合并计算的话,这一 数字将达到16 倍。 一方面,在各州重复监管的模式下,金融产品实行多重申报 和审查,降低了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开支源自金融公司向联邦和 各州监管机构支付的监管费,而金融公司通常会将其转嫁给 客户, 从而增加了金融服务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公司的 市场吸引力。
20 世纪90 年代的金融监管改革
80 年代末期,银行和储贷协会的大量倒闭造成了金融业的恐慌。 这次严重的银行业危机使美国从30 年代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 制及监管方法发生了彻底变革。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经营管理 的内在要求,主要表现为:1991年对联邦储备保险制度的改革, 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1994 年取消银行经营地域范围的限制 等。
第三章 美国、英国及中国的 金融监管体制
2018-9
当今世界的金融体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集中统一型企融监管体制,为世界大多 数国家所采用,以英因为典型代表;二是分业 型企融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代表,中国采取 的也是这种体制。通过对美国、英国等发达 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演进的研究发现,在 危机之后的金融改革不仅未能阻止危机再次 发生,反而成为下一次危机的催化剂。建立 更多的监管机构,同时赋予其在广泛的金融 领域内更大的监管权力这一做法具有致命缺 陷危机——改革——危机……总是不断循环 往复。
1929 年10 月,美国股市暴跌引发经济危机,罗斯福颁布 了一系列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金融改革措 施,力图重新建立美国金融制度。
这次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以规范银行业和证券 业的经营行为;采取金融业务专业分工制度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以达到稳定金融业和防范危机的目的。 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从过去的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过度竞争,以保障 金融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此次改革主要的成果是1933 年出台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 该法在美国统治了近70 年,是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并且成 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参考。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禁止金融业混 业经营,防止银行业过度竞争,保障公众的存款和技资安全。 另一个主要成果是《1935 年银行法》 ,该法对中央银行的职能做 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它进一步完善了联邦对银行业的监管。该法授 权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改进联邦储备体系的功能,把原来分散的 中央银行的决策权集中到联邦储备委员会,实行集中的货币政策。 在这一时期美国还颁布了《1 9 3 3 年联邦存款保险法》《 19 33 年证券法》《 19 34 年证券交易法》《H19 3 8 年马洛尼法》和 《19 39 年信托契约法》等重要法令。
监管竞次和监管套利
金融监管机构总是倾向于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同时积极侵入 和削减其他监管机掏的势力范围。这种监管竞争被形象地称为" 地盘之争" 。监管机构"地盘之争"的一个直接恶果是产生了所谓 的"监管竞次"现象,即监管机构为了取悦本部门利益集团、吸 引潜在监管对象或扩展监管势力范围,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 致降低整体监管水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多重监管的另一快陷是监管套利,也就是说,由于规则、标准 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金融机构往往有动机尝试改变其类属, 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 掏管辖之下。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于2007 年年底发表题为 《提高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的报告,指出"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存在结构性缺陷: 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多个联邦和州监管者的 不同目标会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导致监管套利问题。当冲突 发生时,会延缓政策执行,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 于劣势" 。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质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效率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
20 世纪30 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金融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虽然政府于 1863 年成立了货币监理署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单一货币和受联 邦监管的国民银行体系,但一直缺少一个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 构来管理整个金融业。 直到1907 年银行危机爆发,美国国会才设立了国家货币委员会 来讨论有关设立中央银行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协商讨论之后, 国会通过了《1913 年联邦储备法》,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 体系(FED) 也据此确立。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是美国进入现代 金融管制时期的标志。 在1929 年危机发生以前,美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实行的是相 对自由的混业经营体制,几乎没有关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以子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业务也没有明显的法律障碍。
表3-2 金融监管制度的目标选择
金融监管的原因
外部效应、准公共产品、金融脆弱性 自然垄断 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安全性目标) 保证公开、公平竞争(效率性目标) 维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平性目标)
我们将基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构建一套金 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构成指标如表3-3 所 示。
过高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
wenku.baidu.com
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
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产品及服务不再有明显的区 别,兼具银行、证券、保险属性的金融"混血"产品不 断问世。在此情况下,相对于单一监管者而言,多重 监管的制度设计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 空的情形。 就监管重叠而言,美国"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各个 机构所发布的监管规定互相矛盾的情况经常出现,而 且金融公司经常发现自己必须接受来自不同监管者的 重复监管。 就监管真空而言,像债务担保证券(CDO) 、信用违约 掉期( CDS) 之类的金融衍生品,以及从事多种业务 的金融集团,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 委员会来监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20 世纪40 年代至80 年代的金融监管体制
此时期的金融改革主要是对30年代的金融法令进行修补和 完善,对银行业仍是加强监管,以安全性为重;对证券业 则是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和有关的监管措施, 禁止诈骗和操作等行为。
这次金融改革基本上取消了存款机构之间不同业务范围划分 的规定,使存款机构的业务趋向一致, 取消了利率限制等僵 硬的管理措施,同时也强化了联邦的货币控制能力。 这一时期颁布的最重要法令是《1980 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 和货币控制法》,其主要特点是在放松对金融微观管制的同 时加强了美联储对货币管理的宏观控制。该法打破了金融业 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存款机构之间业务交叉, 鼓励金融同业 竞争,商业银行不再是货币银行领域的垄断者。 同时还有《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金融机构改 革、复兴与促进法》的出台。 这次改革的重要成果包括取消利率管制、放松业务限制、允 许存款机构业务交叉等。
《1991 年财政部议案》从改革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废除《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案》、改革跨州银行法、允许工商企业对金融机构有更多所有权以及 协调银行监管活动等五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虽然该议案未获得国会通过, 但它揭开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序幕。
这次改革中美国国会颁布了《1991 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公司改 进法》《1991年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1994 年跨州银行法》 《1995 年金融服务竞争法》以及《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最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 得到各主成分得分,并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 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 3-9 和图3-2所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银行业 员会 国际证监会组织 证券业
国际保险监督宫协 保险业 会
综合来看,金融监管的目标包含三个: 稳定性、效率 性和公平性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需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 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与蔓延; 效率性则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于金融消费 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地对待金融消费者。 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
其次,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一定的替代 关系,且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性质差异,因此无法直 接对它们进行横向比较,而主成分分析需要各个指标 之间是同向的,所以需要将通货膨胀率、CPI 、银行 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 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如表3-6 所示。
再次,运用SPSS 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各个影 响因素的权重。如表3-7 、表3-8所示,前两个因子对 总方差的解释程度达到86 . 086% ,根据累计方差大 于75% 的原则,我们选取前两个因子代替全部因子 进行估计。我们用前两个因子(用Yl 、Y2 表示)反映 金融监管的总体状况,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六个标准 化变量的线性组合,且Yl 、Y2 线性无关,其表达式 为: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
对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业银行等业务 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指定美联储为金融持股 公司的伞式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 金融持股公 司又按其所经营的业务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 监督。 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 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持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 权限, 尽可能采取其检查结果。 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美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 类附属公司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但在金融持股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善及其他行为威胁其下属银行的 稳定性时,美联储有权力加以干涉。
①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②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 系统性风险; ③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并将之前缺乏监 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美国伞式监管的理念已经从过去重视由监管机构全面 测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转换为重视监督其建立与执 行自身风险的监测机制,同时强调市场与公众的约束。
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框架, 在组织和结构上保证现有金融 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是识别和控 制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金融持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都 可以得到一定保障。
“伞式”监管模式图
21 世纪的金融监管改革
次贷危机的爆发还是暴露了美国监管制度上的缺陷。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改革法 案——《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其主要内容是:
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来挑选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因 素,然后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随 时间的变化来衡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首先,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需要对它所包含指标 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4 2011 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的相关数据, 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3 - 4 、表3-5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