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和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续)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续)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机电工业》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 9.<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rn10.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rn11.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rn12.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rn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总页数】2页(P53-5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与管理规则单位资格许可 [J],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J],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编制说明及讲析 [J], 张建荣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续) [J],
5.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出版发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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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和管理办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Licesing & Administration Rugulation forDesign Certificate of Pressure Vessel(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3)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 (5)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5)第二节试设计 (6)第三节鉴定评审 (6)第四节审批与发证 (7)第四章换证 (8)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附件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 (11)附件2 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一) A级:1.A1级(注1)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级: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注2)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 D级: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 SAD级:系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1):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
(注2):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第四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9•【文号】劳锅字[1992]12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劳锅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部在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超高压容器;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条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工作,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doc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化工部文号:[90]化生字第217号发布日期:1990-4-11执行日期:1990-4-11生效日期:1994-12-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第五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安全技术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三条化工系统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归口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企事业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基建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经主管司局初审合格后,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并由主管司局负责管理。
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的三类部管品种(液态气体槽车、超高压容器、特种用途容器及第三类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和其它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一、二类和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除部管品种以外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劳动安全司负责。
第四条化工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原则上应由持有《化工工程设计证》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许可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存储和输送压缩气体或液体的设备。
在设计和制造压力容器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设计单位的许可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必要条件,以确保其设计符合相关的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需要充分考虑其承受的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等因素,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设计单位的许可是对其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认可,也是对其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的检验。
在申请设计单位的许可时,通常需要提交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以及质量体系文件等,以供审核和评审。
一旦获得许可,设计单位才能够向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为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的许可不仅是对设计单位自身的认可,也是对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选择和信任。
通过与获得许可的设计单位合作,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能够获得更加可靠和合格的设计方案,为其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设计单位的许可是压力容器制造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审,获得设计单位的许可,才能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符合标准和要求,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设计单位的许可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获得设计单位的许可意味着设计单位具备相关的技术实力和资质,能够设计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压力容器。
这不仅为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提供了可靠的设计支持,也为用户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保障。
其次,设计单位的许可还有利于提高整个压力容器制造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标准。
通过对设计单位的许可严格审查,能够筛选出具备优良设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设计单位,促进良性竞争,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
同时,这也有利于加强对行业中不合格设计单位的监管,保障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
另外,设计单位的许可还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获得许可的设计单位通常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为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提供更加先进和可靠的设计方案,推动压力容器产品的技术升级和产品性能的改善。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 号】
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 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 的管道;4.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 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 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大于等于20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DN大于等于300mm 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5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DN 大于等于150mm 的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 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二C类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2. 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 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三D类:1. 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 GB1燃气管道2. 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 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 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第五条对A类 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第六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第七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第十条 取得A 类或C 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设计A 类C 类SAD 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2设计D 类压力容器或GB 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术语和缩写二质量方针三质量体系一设计组织机构二各级设计人员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四设计控制一总则二工作程序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四材料代用五设计修改六设计审核修改单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六设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设计工作程序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6设计文件的签署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9设计文件的管理10设计文件的更改11设计文件的复用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三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四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五设计人员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第二十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1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4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第三章审查机构第二十一条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的职责1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2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3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3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4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7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第一节申请受理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 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 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第三十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第二节试设计第三十三条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第三十四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 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 类GC1 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第三十五条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 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2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第三十六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第三十七条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第三节资格审查第三十八条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1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3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4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5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6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8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10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三十九条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第四十条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级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第四十一条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第四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1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5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6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7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8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9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1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3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4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5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6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7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8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第四十四条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1审查概况2审查内容3审查结论4整改意见和建议5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6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7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8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第四十五条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第四十六条 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第四十七条 对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第四节 批准和发证第四十八条 对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第四十九条 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五十条 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四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五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第五十二条 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第五十四条 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二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三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四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第五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已经成为生产和工业中不可缺少的设备。
同时,随着压力容器的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压力容器的用途和所承受的压力也不断增大。
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得到相应的资格许可认证。
因此,如何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
一、评审范围和目的评审范围:对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评估及核定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评审目的:为了保障压力容器在制造、使用、维护和淘汰等环节的安全可靠性,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评审,指导其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评审机构和组织组织机构:由中国压力容器协会和国家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评审。
专业人员:评审人员由注册工程师、技术专家、材料科学和工程专家、焊接专家等行业内资格认证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依据评审依据以《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评审细则》为标准,以国家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相应的规范、技术文件和应用的材料科学理论等为依据。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条件。
3、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备有效。
4、生产加工能力、检验和试验能力,符合标准要求。
5、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6、质量保障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7、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要求。
五、评审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
3、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以及人员等情况。
4、意见交流:认定生产许可资格前需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检查和交流情况,撰写评审报告。
6、认定:认证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可认定或不认定该单位的申请,同时会对申请单位所提意见进行答复,并指导申请单位改进及提高工作水平。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证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围以外的管道;(3)GA1(3)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压力容器》
【年(卷),期】1999(16)3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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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
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从事D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的设计资格许可工作。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见附件1)。
计许可证》批准、颁发。
第五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取得A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送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Qualification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of Design Organizationfor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by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Bureau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Safety Supervision under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Document by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P.R.CNo. [2002] 235 by State Bureau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Safety Supervision ——————————————————————————————————————Notice on issuance of “Qualification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of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Pressure Vessel andPress ure Piping”All Bureaux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at grades of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ll sectors involved,In order to enhance the administration on the design of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 has formulated “Qualification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of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which will be im plemented from Jan.1, 2003. Here it is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to you for your implementation seriously. The original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ory Regulation of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Pressure Vessel” and “Qualification Licensing and Admi nistration Procedure of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Pressure Piping” will be abolished at the same time.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 during implementation, please contact State Bureau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Safety Supervision under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August 14, 2002Content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3)Chapter 2 Qualification of Design Organization (7)Chapter 3 Examining Authority (11)Chapter 4 Procedure for Qualification Licensing of Design Organization (12)Chapter 5 Supplement and Alteration of “Design License” (19)Chapter 6 Replacement of “Design License” of Design Organization (20)Chapter 7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24)Chapter 8 Supplementary Articles (26)Attachment 1 Design License for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format) (27)Attachment 2 Classification of Categories, Grades and Sort Scope for the Design ofPressure Vessels (28)Attachment 3 Letter of Application for Design Qualification of Pressure Vessel andPressure piping (format) (29)Attachment 4 Regulation for numbering of design license of pressure vessel (34)Regulation for numbering of design license of pressure piping (35)Attachment 5 Format for the Seal of Design Qualification (36)Attachment 6 Letter of Application for Replacement of Design License for PressureVessel or Pressure Piping (format) (37)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In order to enhance quality control and safety supervision on the design organization of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so as to ensure the design quality of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this Regulation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by “Provisional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and “Provisions on Safety Control and Supervisio n of Pressure Piping” as well as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QSIQ) gran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f P.R.C.Article 2 Design Organization of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hereinafter refers to design organization) shall have the corresponding grade of 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shall obtain “License for the Design of Pressure Vessel and Pressure Piping” (hereinafter refers to the “Design License”, see at tachment 1).Article 3 Design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and grades:(1) Pressure vessel1) Category A1.1 Grade A1, refers to high-high pressure vessel and high pressure vessel (structuralconfiguration mainly include single-layer, seamless, forge welding, multi-layer wrapping, strip winding, hot jacket and plate winding etc);1.2 Grade A2, refers to class III low- and medium pressure vessel;1.3 Grade A3, refers to spherical storage tank;1.4 Grade A4, refers to non-metal pressure vessel.2) Category C2.1 Grade C1, refers to railway tank truck;2.2 Grade C2, refers to road tank truck or tow truck with long hose;2.3 Grade C3, refers to tank container.3) Category D3.1 Grade D1, refers to class I pressure vessel;3.2 Grade D2, refers to class II pressure vessel.4) Category SAD, refers to analytical design of pressure vessel.Classification of categories, grades, sort scopes of pressure vessels is shown in detail in attachment 2.(2) Pressure piping1) Long transportation piping belongs to category GA, and is classified into:1.1 The long transportation piping belongs to Grade GA1 if it meets one of the followingconditions.1.1.1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toxic,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as,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P>1.6MPa;1.1.2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toxic,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liquid, with a transportationdistance (refers to the direct distance for transporting liquid product from production area or storage warehouse to the customer) ≥200km and with a nominal diameter DN ≥300mm;1.1.3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slurry, with the transportation distance ≥50km and with anominal diameter DN≥150mm.1.2 The long transportation piping belongs to Grade GA2 if it meets one of the followingconditions.1.2.1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toxic,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as,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P≤1.6MPa;1.2.2 Pipe beyond GA1 (1.1.2);1.2.3 Pipe beyond GA1 (1.1.3).2) Utility piping belongs to category GB, and is classified into:2.1 GB1: fuel gas piping2.2 GB2: thermodynamic piping3) Industrial piping belongs to category GC, and is classified into:3.1 The industrial piping belongs to Grade GC1 if it meets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3.1.1 Piping for transpo rtation of extreme toxic medium as classified in GB5044 “Classificationof Health Hazard Grades for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 Substances”;3.1.2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combustible gas of Class I & II fire hazard and combustibleliquid of Class I fire hazard as classified in GB50160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and GBJ16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tecture Fire Protection”, and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 P≥4.0MPa;3.1.3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combustible fluid and toxic fluid, and with the designpressure P≥4.0MPa and the design temperature T≥400℃;3.1.4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fluid medium and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 P≥10.0MPa.3.2 The industrial piping belongs to Grade GC2 if it meets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3.2.1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combustible gas of Class I & II fire hazard and combustibleliquid of Class I fire hazard as classified in GB50160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and GBJ16 “Code for Desi gn of Architecture Fire Protection”, and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 P<4.0MPa;3.2.2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combustible fluid and toxic fluid, and with the designpressure P<4.0MPa and the design temperature T≥400℃;3.2.3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non-combustible fluid and nontoxic fluid, and with the designpressure P<10MPa and the design temperature T≥400℃;3.2.4 Piping for transportation of fluid medium, and with the design pressure P<10.0MPa andthe design temperature T<400℃.Article 4 AQSIQ and the provincial Authority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hereinafter refers to Authorization Dept.) are responsible for approval and issuance of “ Design License”, which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on th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at different grades.Article 5 “Design License” for pressure vessels of categories A, C, SAD and for pressure piping of category GA, grade GC1 (including category GA + category GB, grade GC1 + category GB, category GA + category GC, category GA + category GB + category GC etc) shall be approved and issued by AQSIQ. “Design License” for pressure vessels of category D and for pressure piping of category GB, grade GC2 shall be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Authority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Article 6 P eriod of validity of “Design License” is 4 years. At the year of exhaustion of effect, the design organization holding the License shall renew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this Regulation. Design organization rejected from delay renewing or unapproved of replacement of the License, shall be disqualified of design, as a result, the Authorization Department shall write off its original “Design License”.Article 7 Design organization obtaining “Design License” can proceed to design press ure vessels or pressure piping all over the country of the specified categories, grades and sorts as approved in the License.Article 8 People in the design organization in charge of reviewing and approval of the design of pressure vessel or pressure piping (hereinafter refers to Approver) shall be properly trained and pass examination, and shall be granted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Design Approver”.Article 9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Design Approver” shall be approved and issu ed by the department granting Design License to the design organization where such Approver is staffed. Its period of validity is 4 years.Article 10 Design organization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ategory A or category C pressure vessel and its design approvers shall be deemed as qualified respectively in the design and in the design approval of category D pressure vessel. Design organization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design of grade D2 pressure vessel and its design approvers shall be deemed as qualified respectively in the design and in the design approval of grade D1 pressure vessel. Design organization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design of grade GA1 pressure piping and its design approver shall be deemed as qualified respectively in the design and in the design approval of the relative categories of grade GA2 pressure piping. Design organization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design of grade GC1 pressure piping and its design approver shall be deemed as qualified respectively in the design and in the design approval of the relative categories of grade GC2 pressure piping.Article 11 Examining in detail on the design license of design organization as well as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 of design approver shall be undertaken by the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in registration entrusted by the Authorization Department.Article 12 For the design of various kinds of gas cylinders and oxygen cabins for medical use, the design documents for the product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no additional design license is required.Article 13 Design organiz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by State Bureau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Safety Supervision (hereinafter refers to the State Safety Supervisory Authority) under AQSIQ, and by the Safety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which is under lead of the provincial or municipal Authority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hereinafter refers to provincial or municipal Safety Supervisory Authority), and shall have its design staffs trained and examined regularly so as to maintain their capabilities of design and to inoculate them with new knowledge in this field.。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4.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大于等于20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DN大于等于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 DN大于等于150mm的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一、概述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证要求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组织的管理结构,具备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2、拥有合格的压力容器制造基地。
具有一定面积的厂房,有充足的
电力及能满足制造压力容器的各种设备。
3、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压力容器制造、检验、验收、安装、
维修等各类工作,要求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组织,维护质量标准。
4、具有完善的技术人员队伍,满足制造压力容器和检验等技术要求。
5、具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全面的措施,避免各种风险。
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证管理
1、持有有效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质认证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认证
体系要求执行,并定期更新证书。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质认证证书评审及检查程序,定期对认证的
单位进行抽查,确保认证的有效性。
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要求制定焊接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确保安
全产品的质量。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根据检验结果,制定修理计划,明确需要修 理的项目和内容。
对修理部位进行无损检测,确保修理质量符 合要求。
修理验收和记录
1
对修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确保修理质 量符合要求。
2
对验收合格的修理项目进行签字确认,建立修 理档案。
3
将修理记录纳入设备档案,方便后续查阅和管 理。
07
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和预防 措施
背景
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如化工、石油化工、制药等领域,其设计 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企业的生产效益。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压力容器设计应遵循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可以确保压力容器设计的合规性和高质量 。
设计计算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对压力 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稳定性校核等。
绘制设计图纸应包括压力容器的总装图、零部 件图、工艺流程图等,并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 范进行绘制。
编制设计说明书应对设计计算和绘制图纸的内 容进行详细的说明。
设计审查应由专业审查机构或专业审查人员进 行,对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 具审查报告。
01
02
03
适用性原则
选用的材料应适应压力容 器的使用环境和技术要求 ,能够抵抗各种物理、化 学和机械因素的影响。
质量保证原则
选用的材料应来自具有资 质和信誉的供应商,并经 过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确 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经济性原则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 ,应选用价格合理、易于 采购和加工的材料,降低 成本和缩短制造周期。
制造单位应配备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 合要求。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doc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 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GBl、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2篇)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三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
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
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4.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大于等于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大于等于150mm的管道。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GBl、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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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Licesing & Administration Rugulation forDesign Certificate of Pressure Vessel(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 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 第二节 试设计 ……………………………………………………………………… 第三节 鉴定评审 …………………………………………………………………… 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 ………………………………………………………………… 第四章 换证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六章 附则 …………………………………………………………………………… 附件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 附件 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见附件 )。
第三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一 级:级(注 )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级 系指球形储罐;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级:级 系指铁路罐车;级(注 )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 级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 级:系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
(注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批。
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级、 级和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取消设计资格。
第六条 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可以按批准的级别、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人员或审核人员(以下统称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分为 、 、 和 四级。
第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满应当按规定办理复考换证手续。
期间如设计单位能够提供设计审批人员或分析设计人员连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工作或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工作的,或期间参加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机构组织的不少于 学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方面专业培训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免考的设计人员在提供详细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料记录,经发证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予免试换证。
第九条 取得 级、 级或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经质检总局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与设计类别、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五)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当达到 ,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至少应当达到 。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 级或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名。
其中,根据所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持 级或 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当分别不少于 人;(二)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名。
其中, 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名;(三)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持证分析设计( )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 名。
持分析设计( )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名。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有效运转。
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手册术语和缩写;体系的适用范围;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设计体系的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体系各质量要素和控制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
(二)至少应当建立下列设计管理规定:.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审核及建立审核记录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程序;设计文件的编制、校核和审批程序;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更改程序;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管理规定;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 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 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 级或 级设计资格。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技术总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持《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并具有 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知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并能正确运用、组织和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熟悉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标准,能指导相应类别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具有 年以上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具有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标准;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相应类别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对 级设计人员的专项条件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常规设计的经历;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不能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第十九条 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条 申请 级、 级、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局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
申请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申请经正式受理后,《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交所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节 试设计第二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级别,申请单位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先进行试设计。
第二十四条 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资格的级别、品种范围 并具有其代表性,每个级别试设计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设计人员都应当参与相应的试设计工作。
试设计应当在 个月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原受理失效。
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试设计等许可程序及鉴定评审准备过程中,可以约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开展人员培训等。
第三节 鉴定评审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评审。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在收到鉴定评审约请和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工作计划安排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一般不超过 人,其中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名。
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在鉴定评审日期的 日前,评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内容包括:(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内容;(二)核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记录;(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四)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五)核对各级设计人员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