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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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视情况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不过,在没有被人民检察院逮捕之前,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期限根本就没有规定,题中的立案侦查期满应该是建立在人民检察院已经逮捕之后的。
正常情况下,在侦查期满后应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期满未移送的,应该视情况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护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侦查期限的相关规定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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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跑。
当然,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羁押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通过本文学习下。
一、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对无罪的嫌疑人应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https://img.taocdn.com/s3/m/95a5bc9ef242336c1fb95e7e.png)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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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在羁押期间死亡的现象。
这一现象不仅关系到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羁押期间嫌疑人的管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羁押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羁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羁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送达被羁押人。
2. 法律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羁押期间,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嫌疑人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导致羁押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嫌疑人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问题探讨1. 羁押期间死亡的原因分析(1)病亡: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由于疾病、医疗条件等原因导致死亡。
(2)非正常死亡: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因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死亡。
(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死亡: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
2. 羁押期间死亡的法律处理(1)病亡:对于羁押期间病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并依法处理。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334c988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7.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中止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暂时停止调查活动。
中止调查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权力,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案件调查中止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可以中止调查。
3.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调查中止的条件。
4.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应当中止侦查。
犯罪嫌疑人恢复健康后,应当继续侦查。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而中止调查。
5. 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执行的;(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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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作者:毕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时,因无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批准。
[基本案情]2009年9月3日凌晨,王某邀约李某到某歌厅265号包厢唱歌。
期间,王某将受害人吴某抱至265包厢,伙同李某先后与昊某强行发生性关系。
凌晨2时许,王某等人离开歌厅,在某酒店附近无故将出租车司机周某殴打至轻伤,并将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及车门玻璃砸碎。
一、本案诉讼经过2009年9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以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8日决定刑事拘留。
2009年10月15日,某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
12月7日,王某经某市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1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0年2月28日,公诉部门以事实不清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0日又以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1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二次补充侦查期间以发现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
2010年8月5日,公安机关经提请某市级检察机关批准对王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201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王某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二、问题的提出针对公安机关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是否应批准延长王某羁押期限2个月,产生了两种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事实及时受理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能据此批准延长王某羁押期限2个月。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属于侦查活动的特殊形式,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批准对王某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5033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f.png)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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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people save effort, four people more relaxed, everyone is united, Pepsi can succe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
拘留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仍旧在看守所羁押。
不同的案件情况不一样,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一般是半年以下,然后判决后送往监狱服刑。
看守所一般关押的对象都是那种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和部分罪犯。
在实际进行关押的时候,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羁押期限才行,要是有超期羁押的情况,肯定就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
那一般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两高一部换押制度
![两高一部换押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5689c69bb4cf7ec4bfed00d.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2014年3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押和通知范围(一)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9e89d548be1e650e52ea9991.png)
为 由重新 计 算 侦 查羁 期 限没 有法 律 依 据 。
至 2 5包厢 , 同李 某 先后 与 吴 某强 行发 生性 关 系。 6 伙 凌 晨 2时许 , 某 等 人 离开歌 厅 , 某 酒店 附近 无 故 将 出 王 在
租 车 司机 周 某 殴 打 至 轻 伤 ,并将 周 某驾 驶 的 出租 车 前
挡 风 玻 璃 及 车 门玻 璃 砸 碎
一
、
机关 批 准延 长 羁 押 期 限 1 月 。2 1 个 0 0年 1月 1 日. 7 公
查起诉 阶段 的补充侦查 属于侦查活动 的特殊形式 。 公
安 机 关 在 补 充 侦 查 期 间 发 现 犯 罪 嫌 疑 人 另 有 重 要 罪 行 重 新 计 算 侦 查 羁 押 期 限 , 合 《 事 诉 讼 法 》 18 符 刑 第 2 条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应 依 法 批 准对 王某 延 长 羁 押期 限 2
针 对 公 安 机 关 能 否 重 新 计 算 侦 查 羁 押 期 限 和 是
} 北省 人 民检 察 院 [3 0 9 湖 40 7 ]
2 1 年第 6期 ( 01 经典案例 )总第 16期 / 2
完 善 证 据 的诉 讼 活 动 。 …因此 ,补 充 侦查 ” 性 质 看 是 “ 从
一
关 在 审查 起 诉 阶 段退 回补 充 侦 查 的 案件 ,在 补 充 侦查 期 间 发现 新 的罪 行需 要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应 当重 新 制
本 案诉 讼 经 过
20 0 9年 9 3日下午 , 月 公安机关将王某抓 案 侦查 , 9月 8日决 定 刑 事 拘 留 。20 09 年 1 0月 1 t 5 E,某 区检 察 机 关 以 涉 嫌 强 奸 罪 对 王某 批 准 逮 捕 并 于次 日执 行 。 1 2月 7 日. 某 经 某 市 级 检 察 王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481e333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f.png)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在我们的⽣活中,对于上诉是⽐较常见的,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合理,我们的法院⼀般都要经过多个审判法院对于证据是⾮常看重的。
那么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国家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羁押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由的当然状态,不是⼀种独⽴的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般羁押期限⼀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
如果犯罪嫌疑⼈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相应的审批⼿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1)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2)重⼤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0fc148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e.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有效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羁押第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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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系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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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释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月30日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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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从一起案例看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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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作者:倪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2期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对该案是否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是否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处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其实质就是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属于侦查阶段的认识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重新计算,也不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即这类情况不应属于侦查阶段,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起诉时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的规定办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补充侦查也属于侦查阶段,当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期间的重新计算和延长的规定。
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问题,且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作法不一。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间。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称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采取原则性规定,对该程序的性质、操作方法、流程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直接的文字规定。
为此,笔者就法律适用当中存在的不同理解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对“侦查期间”的不同理解对“侦查期间”是否包括补充侦查期间的理解。
有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仅限于立案至侦查终结这一段时间。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包括了补充侦查期间。
基于不同的认识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了新的重要犯罪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当以检察机关发现漏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一样来处理,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认为是侦查阶段,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也可以再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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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公监管〔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押和通知范围(一)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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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1.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公安在侦查案件中,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而这无疑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以及阻碍其创造个体的生活财富,因此需要限定羁押时限。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涉及特殊案件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那下面小编简单说说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有几种情形?(一)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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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羁押这个专业法律术语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其实羁押简单的来说就是对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那么,关于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精神病人进行羁押的,在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审判阶段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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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如何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会在⼀定的期限内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嫌疑⼈可能会被羁押的,那么审判阶段怎样变更强制措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审判阶段如何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判阶段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或者被告⼈的辩护⼈可以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九⼗七条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辩护⼈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九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辩护⼈对于⼈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需⼈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查清其⾝份之⽇起计算,但不得停⽌对其犯罪⾏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报的姓名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侦查羁押期限。
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羁押期限。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判阶段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或者被告⼈的辩护⼈可以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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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
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
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
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
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其他鉴定时
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
期限之内。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
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
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
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
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
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
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
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