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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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3*5= 15分1.母系亲:是经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4.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它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她性。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她方的利益。

10.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经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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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法名词解释1

婚姻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28.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9.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30.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1.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2.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3.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34.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35.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36.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37.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38.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婚程序.39.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40.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的关4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42.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43.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4.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45.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子.4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47.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48.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49.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50.寄养(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51.事实收养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52.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53.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5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55.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56,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7.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58.立嗣又称过继,是封建宗桃继承制度的产物.无儿子的人可以从同宗的辈份相同的人当中,立一嗣予,来传宗接代.59.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茂此主张,或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或夫的人格为妻所吸收.60统一财产制将妻子原有的财产估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还原物的价额.61.联合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62,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6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64,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故意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受损害.65,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66,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67,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68,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如得吉兆,告知女方家.69,扶养:广义的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的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等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7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立法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法律术语繁多且含义深奥,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对于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对于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自考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要求和规定。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订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状态。

婚姻的形成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具备法定条件,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而非被强迫。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彼此的爱情和互相承诺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选择权和结婚对象的自由。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满足法定条件的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

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农民还是知识分子,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具有各种不同职业的人,都享有平等结婚的权利。

三、禁止婚姻的原则禁止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限定和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不得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的健康发展。

四、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婚前就双方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但婚前财产要注意一定的证明和约定,以免引起以婚姻为由的非法侵占和欺骗。

五、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一起处理,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建设、积累的财产等。

六、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虐待、伤害行为。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对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

七、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和夫妻双方解除婚约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

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介意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宗亲亦称本亲,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婚姻法复习

婚姻法复习
(十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法》第9条作了限定性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十五)收养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答:1适用前提: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1)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六)保护父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
(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代份计算法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他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血缘婚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最高形态。
第三等 大功
第四等 小功
第五等 缌麻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4.宣告婚姻撤销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目的是保护婚姻和家庭,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其内容丰富,包括婚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

下面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些要点:一、婚姻的设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要符合男女双方自愿、未婚、年龄、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结婚。

二、夫妻的义务夫妻要相互关心、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平、幸福。

夫妻还有抚养子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对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另有约定制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六种离婚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恶习等。

一旦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可以选择离婚。

离婚程序包括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判决等环节。

五、家庭暴力的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子女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或者威胁恐吓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申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可以结婚、一起养育子女、分享财产等;如果出现问题,夫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尊重婚姻家庭法,珍爱婚姻、维护家庭,共建和谐社会。

婚姻法自考本科

婚姻法自考本科

婚姻法自考本科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婚姻的合法性、婚姻的禁止和限制等内容。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如年满22周岁(男方)和20周岁(女方)、无婚姻障碍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长久,避免由于年龄太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成熟婚姻。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合法婚姻的形式和程序。

即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这种规定保证了婚姻的自愿性和公开透明性,对于防止强迫婚姻和非法婚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和限制。

例如,允许离异的情况下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纯洁和稳定,防止血统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婚姻不幸福。

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扶养权、抚养权等;明确了夫妻双方的相互关怀和尊重的原则;还保护了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权益。

通过这些规定,婚姻法能够在婚姻中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婚姻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的程序。

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或者不能继续维持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规定保证了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避免一方或双方因不幸婚姻而痛苦终生。

综上所述,婚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必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值得我们珍惜和遵守。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一、引言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自考的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自愿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强调婚姻的自愿性,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三、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结婚的程序结婚需要经过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婚姻的解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六、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是法定继承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遗产的分配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在继承法中享有相应的遗产分配权。

七、存在问题与不足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实际案件中,婚姻家庭法的适用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婚姻家庭法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明确区分。

法律保护的局限性法律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2001-2019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名词、简答、论述题

2001-2019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名词、简答、论述题

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2001.10-2019.10)名词解释题:1.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

P64 2019.10 2011.10 2011.1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P83 2019.10 2015.4 2010.10 2009.10 2008.10 2007.10 2007.1*3.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P142 2019.10*4.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P208 2019.10*5.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P234 2019.106.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 2019.4 2014.107.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P110 2019.4 2012.10 2010.10*8.夫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P1142019.4*9.离婚:在夫妻关系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P138 2019.410.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P204 2019.4 2013.10 2011.10 2010.1 2007.111.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P75 2018.10 2017.10 2014.10 2010.1 2008.1012.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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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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