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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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讨论

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有几种意见

根据课堂上老师所讲和查看资料,我认为违法所得计算大致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2年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答复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指获利数额。即“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违法生产、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

第二种观点,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需扣除生产、销售成本。

在上诉两种观点中,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我的意见是计算非法收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计算时要分行业,看投入,看最初的动机目的。上述两种观点不可偏废。

在生产行业我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2年在有关

部门征求意见时答复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指获利数额。即“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违法生产、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

其理由我认为,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全案违法,仅部分环节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确定违法所得和过程的比例,没收时适用比例

原则,不宜不加区分一概没收全部财产,定为违法所得。像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低价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合法经营,仅行贿环节构成犯罪,获得国有土地的差价部分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当准确认定差价部分在整个房地产经营收入中的比例,按照该比例确定最后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各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生产出了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获利后也不应把所有所得,定为违法所得。因为它们在生产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材料等,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扣除以上实际投入的部分。

可在处理诈骗一类的案件时,因其动机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取得违法收入。计算违法收入时,我的建议为采用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需扣除生产、销售成本。全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哪个行业或领域在违法所得计算上有特殊性

我认为在生产经营流通领域计算违法所得时有其特殊性。原因如下: 生产流通行业,种类多,行业广,投入的成本计算复杂。其计算违法所得时,要逐一区分,不能一概而算。

如故意生产造假的企业。一开始就是为了造假获取不正当的收入时,其计算违法所得时应不计其投入。全部计入违法所得。

而还是在生产企业,如正当合法生产时,产生了伪劣产品,当已流入社会消费时,在查处时要把生产成本扣除后,再计算违法收入。

流通行业也然。当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仍在相互销售流通时。计算违法收入时。应不计投入,全额计算为违法所得。目前在流通领域,因为属于过程的后端,不知流通的物品属性是假冒伪劣时,在查处后应计算其流通时的成本,再计算违法所得。

三怎样理解“违法所得”,“违法收入”,“货值”

(1)“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构成违法所得有两个要素,一是违法行为,二是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违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法律规范尚无明确统一规定。违法所得是刑罚与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价格执法而言,违法所得不仅是行政处罚的没收对象,也是计算罚款的基准。目前违法所得的界定依然是执法难题。

(2)违法收入在我国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取得的财物。·如用非法倒卖物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居间牟利、弄虚作假、骗钱牟利、坐地分赃等手段攫取的违法收入。赚钱手段不合法的,就是违法收入.

(3)货值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货值;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违法经营产品(货物)的总价值。

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的乘积。

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以违法者对产品(货物)的标价(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包括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也包括未出厂、未销售、未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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