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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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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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办理 入账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 “到账通知单”,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科研合同及“到账通知单” 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凭“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入账通知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复印件办理项目财务立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需有 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 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 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 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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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 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 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 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2.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
13.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 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4.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支 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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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其他费用等。 1.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 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 改装所需的费用,不能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的开支。

天大校财〔2014〕14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财〔2014〕14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财…2014‟14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九届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天大校财…20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天津大学会议预算表3.天津大学会议签到表天津大学2014年11月13日(联系人:高波;联系电话:27404873)附件1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依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所涉及各类资金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并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承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承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管理第六条依据《办法》和《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大学的实际情况,我校举办、承办的会议均属于三类或四类会议。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如何进行公务卡报销

如何进行公务卡报销

外汇报账操作指导
领取劳务费后向国税局报送“支付备案”资料
1、携带材料: (1)《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2份); (2)付款凭证(二者选其一):
日常报账操作指导
10、确认所有信息填写正确后,进行打印
日常报账操作指导
11、进入“差旅费报销”界面,依次填写好“项目名称”“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时间”“人员信息”等项目。
日常报账操作指导
11、填写好相关行程单,选择相应对私支付的支付方式;若用公务卡支付 ,则需添加相关的网银对私银行卡接收差旅补助。
2、办理地点:南开区国税局一层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南门外大街与 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外汇报账操作指导
学校财务处领取劳务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携带材料: (1)上述合同; (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加盖了国税局征收章); (3)天津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财务处会计科领取); (4)校内劳务费领取表(填报途径与中国籍劳务费一致,登陆天津大 学教育经济信息网http://219.243.39.24点击“酬金、劳务费领取”,从“天 津大学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院级公章、负责人签字 )。 2、办理地点:财务处核算科
日常报销操作指导
8、对公支付填写好对方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精确到支行 ,关键字检索)
日常报销操作指导
9、对私支付的支付方式选择公务卡,或网银对私,在人员选择和职工号信 息中填写需要还款的公务卡持卡人。(横向科研经费不要求使用公务卡, 纵向经费单笔超过1000元,需公务卡结算;其他经费卡消费200元以上需 公务卡结算)
现场业务报账指导
现场报账业务指导
0
会议报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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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2〕4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2年12月26日(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附件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直接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制定和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加大实验室的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学生开展科技创- 2 -新活动的开放。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专门开辟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场所。

第八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1〕2号签发人:冯亚青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筹款工作,经八届党委常委会74 次会议讨论通过,设立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275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范超英;联系电话:27403247 )主题词:教育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共印4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筹款工作,经八届党委常委会74 次会议讨论通过,设立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27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及管理1.配比经费来源于天津大学综合财务预算。

2.受学校委托,北洋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配比经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及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二条申请配比经费条件申请配比经费的捐赠项目是指通过学校北洋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

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等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申请条件:1.由各院(部处)、系、中心组织募集,并在天津大学使用的学生类基金,教师类基金,人才、教育、研究、国际合作、文化类基金,校园基本建设类基金等捐赠项目。

2.捐赠收入符合相关规定,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3.2010年1月1日后汇入北洋基金会账户的捐赠。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解读.PPT课件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解读.PPT课件
笃学 弘毅 明部德 《济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DUXUE HONGYI MINGDE JISHI
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新变化
(三)放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因公出国(境)管理
1.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来自《关于深化体制
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
DUXUE HONGYI MINGDE JISHI
四、间接费用计提及使用
(2)天津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 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 学社会科学项目:
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 计提管理费比例
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
DUXUE HONGYI MINGDE JISHI
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新变化
(二)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1.开支范围: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 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 职人员等。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2.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 3.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来自科技
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
DUXUE HONGYI MINGDE JISHI
四、间接费用计提及使用
3.项目组绩效支出具体使用: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 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
DUXUE HONGYI MINGDE JISHI
四、间接费用计提及使用
4.其他事项 (1)按管理费核定的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该项目管理办法 规定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到账经费5%计提管理费,提取 的管理费全部作为学校科研管理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扣除代购设备费后 计算)管理费。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为促进学院发展,提高教师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更好地履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职能。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由学院通过年度预算向政府申请的用于校内教师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的财政资金。

资助(配套)原则,采取择优资助,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一)院级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经学院科研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学院年度科研项目(包括各专业方向科技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二)纵向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且学院为第一项目承担单位,各级部门下达到我院的有经费资助和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学校按项目规定配套专项研究经费,用于支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横向研究项目:原则上项目经费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合作单位支付给学院的金额为准)的,学院将依据1:I的比例进行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将根据情况给予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助。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标准(五)重大、重要研究项目对有重大突破、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的经费资助(配套)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根据额度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及发放办法(六)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决定。

(七)科研中心每年6月份汇总学院本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按照当年财政预算科研经费总额,制定出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报学院会议研究。

(八)经费预算核准后,科研中心组织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制定项目资助(配套)经费预算,科研中心与计财处审核后,发放经费使用本。

(九)科研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

项目立项的本年度划拨一半,作为项目研究的启动经费,学院于每年3.9月份进行项目进度检查,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院将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划拨另一半经费,延长经费使用时间为6个月(以结项时间计算),6个月之后,学院对仍有结余的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支出;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中止后期经费的资助。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经费);(一)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三)从学校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业务经费);(四)科研赞助及项目结余经费部分(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五)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产品出售等收入(学校科研创收经费);(六)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的科技贷款及其它科研经费。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按经费来源不同分类建账,由科研处根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管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除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均按下列范围(类别)开支:(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各类实验材料的包装、运输、安装费等。

(一)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五)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科研间接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科研间接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科研间接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津教委财〔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会计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科研间接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委财〔2017〕37号市教委所属高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高校、科研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内部机构间成本分摊费用等合理的结算支出,可从承担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

经市教委2017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具体核算事项通知如下:各高校根据已审批的科研项目立项申报书所确定的间接费用额度,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基本账户,划转时摘要统一填写"科研项目间接费"。

同时,将划转间接费的有关佐证材料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间接费用按照《高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具体如下:按规定提取时:借:科研事业支出贷: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年末,将余额结转至"一般基金"明细科目:借: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提取间接费列支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统一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下单独设置明细核算。

各高校将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高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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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条凡以天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校长承担法人责任。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负责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职责:(一)学院(部)、研究所: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费用。

对项目组建立的材料出入库制度进行监督。

(二)科研院: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审核横向、纵向科研经费的拨款;负责合同管理,做好免税备案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四)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担纵向科研的项目级和课题级项目组,及承担重大横向项目的项目组,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配备专职的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和课题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紧密围绕项目要实现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科研经费中的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横向科研经费的直接经费中还包含代购设备费。

直接经费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所属经费管理办法,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检验、测试、化验等应附相关结果报告。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各类专业秘书、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横向科研项目的代购设备费:是指横向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方代委托方用于购置设备仪器的经费。

合同中需包含经委托方确认的代购设备清单,代购设备费仅用于为委托方购置设备,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学校以合同规定的代购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提取1%的项目管理费。

项目合同经费10万元以下的横向项目不设代购设备费。

第十条科研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含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

我校牵头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预算;我校参加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照获得直接经费的比例与项目的其他参加单位合理分配,其中管理费不足部分项目负责人需筹集补足。

为保证各二级单位电费的正常支付,科研项目应在间接经费中足额预算水、电费,对于用电较多的项目应适当提高预算金额。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具体包含:学校管理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日常消耗的补偿,项目组绩效经费及日常办公用品的开支。

各学院(部)需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比例如下表:(二)间接经费中不包含绩效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需足额编制条件使用费,包括管理费、水电费、公房使用费等。

管理费实行按项目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比例如下表:(三)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包括学校相关管理费、水电费、公房使用费、绩效经费等。

绩效经费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也可用于科研交流活动发生的招待费。

绩效经费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预算中无明确比例要求的,绩效经费总额不超过实际可提成经费总额的40%,绩效奖励支出和科研交流两项之间比例自定。

间接经费实行按项目实际可提成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比例如下表:第十一条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校内配套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学校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配套经费来源应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项目批复后,拨付经费与配套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合作单位提供配套经费并在我校核算的,经费需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单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调整时,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事前提交申请材料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二级单位(学院、学部)审核后科研院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财务处对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预算总额。

三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分项调减用于其他可调增的预算项。

第十三条天津大学牵头承担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的内容和报批流程:(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学院、学部)审核后报科研院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学院、学部)审核后报科研院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直接经费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学院、学部)审核后报科研院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批意见进行预算调整。

(四)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直接经费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直接经费中的其他各类可调增预算项。

(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不得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天津大学合作承担项目(课题)预算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院提交由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财务处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五条经费支出应根据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一)按照学校专任研究人员管理规定聘任的研究人员,其人力资源成本可使用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及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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