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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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论文
百度文库学习婚姻法的收获这个学期我选修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之前,我对婚姻家庭法知之甚少,我一直以为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美好爱情上的继续,是一个新的生活世界的开始,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国度,但通过本学期的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我的思想是多么的幼稚。
同时让我意思到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现在基本掌握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婚姻及家庭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说实在的,我觉得女生很有必要好好学习婚姻家庭法,增强保护意识,在今后婚姻生活中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
我作为一个女生,听了这门课之后,觉得学习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有意义。
下面是我学习婚姻家庭法后的一些体会: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及家庭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感悟。
每个人都会面临爱情和婚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
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
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
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
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
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
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
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婚姻家庭法展开讨论,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婚姻的定义和理解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家庭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为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婚姻家庭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纠纷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离婚纠纷的增多也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如何公正地处理离婚纠纷,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另外,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应该加强对于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婚姻法论文
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一):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摘要: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婚姻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私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演进、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婚姻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是理解现行婚姻法的基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法律规范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在古代社会,婚姻法往往以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导向,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延续。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人权利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价值。
例如,在20世纪初,婚姻法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强制婚姻和废除婚内强奸等内容。
其次,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进步。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往往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婚姻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合法年龄和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死亡和无效婚姻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婚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然而,婚姻法的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等现象也越来越多见。
这些新兴的婚姻形式对传统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界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其次,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在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女性和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未来,婚姻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试管婴儿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对婚姻的成立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次,全球化和移民潮也为婚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跨国婚姻和离婚等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论文范文:婚姻法学硕士论文范文:我国离婚扶养政策的法律问题分析
论文范文:婚姻法学硕士论文范文:我国离婚扶养政策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离婚扶养制度基本问题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使当事人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方面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其中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救济。
离婚救济,即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或者为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3。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和家务补偿,离婚扶养是离婚救济的一种方式,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都对其进行了立法规定。
(一)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离婚扶养制度是一项被许多国家认可并实施的重要制度。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有所不同,所以对离婚扶养制度的称谓也有所不同:英美国家称其为“维持(maintenance)”或“配偶间的扶养(spousal support)”;德意志共和国称其为“离婚一方的生活费”或“离婚配偶的扶养”;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则被称为“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取得扶养费的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救济类型加以区分,把常应用于“协议离婚”、“认诺离婚”、“双方均有责”的离婚救济称为“补偿性的给付”,把常使用于“破裂离婚和精神病离婚”的救济称为“救助性给付”;中国台湾地区称其为“赡养费”。
当前国内大多存在那么几种称谓:“离婚后的扶养”、“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和“离婚扶养制度”。
我的观点是用“离婚扶养制度”最适宜,因为“离婚”与婚姻存续期间相对应,指明此种扶养有别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扶养;“扶养”不仅仅包括扶养费的给付,还有其他内容,“扶养费”显得内容狭窄;去掉“给付”更加明了,言简意赅,使人一目了然。
因此,我国应当使用“离婚扶养制度”这一称谓。
目前,在我国离婚扶养制度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张学军认为:“离婚扶养制度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面临经济窘境,而同时另一方具备提供援助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援助义务。
”陈苇和冉启玉认为:“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某一阶段内,倘若一方经济拮据,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具备承担条件的一方对生活确处困境的他方从金钱上予以适当扶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形式之一,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意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效力、离婚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的意义婚姻法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护个人权益婚姻法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个人权益,包括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法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程度。
1.2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是一种基本社会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保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3 促进个人成长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
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促进了个人成长。
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自由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年人都有选择配偶和自由结婚的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人权。
三、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素和条件。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婚姻与民事婚姻效力两个方面。
3.1 法律婚姻效力法律婚姻效力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3.2 民事婚姻效力民事婚姻效力是指社会习俗或约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虽然这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四、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它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4.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4.2 裁定离婚裁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裁定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根据,经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毕业论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建立起家庭,形成亲密关系,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篇毕业论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一章婚姻法相关制度1.1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婚前协议制度婚前协议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配、赡养抚养权等事项。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引入,使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婚后财产争议的产生。
1.3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较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
离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婚姻法对夫妻权益的保障2.1 财产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共同创业提供了保障。
2.2 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权益,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2.3 子女抚养权利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中。
法律强调双方父母应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这一规定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案件的和解。
第三章婚姻法的新发展趋势3.1 多元化婚姻关系认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多元化婚姻关系逐渐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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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一):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摘要: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同时,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也促成了人类社会的优生化,提高了新生人口的质量,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生产的进步。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度真正保护了婚姻双方结缔婚姻关系的自由,同时还重视离婚自由的事实,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自由文明程度,同时在婚姻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不得随意重婚、拥有多个婚姻对象,法律将切实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维护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②切实维护婚姻双方之间的忠诚。
维护婚姻双方也就是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婚姻法维护社会正义的一大表现。
所谓婚姻双方之间的相互忠诚,一方面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婚姻双方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遗弃对方尤其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弱势一方,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婚姻法不能充分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对方的忠诚,那么势必会造成人们之间婚姻生活外的混乱、社会道德底线的崩溃和整个社会文明伦理关系以及社会良好秩序的崩溃,那么婚姻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无从实现。
2.保护公民婚姻的自由。
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最新的《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主要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
①结婚自由。
所谓结婚自由,《婚姻法》中明确指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从法律上来看,婚姻双方应该是异性的独立的自然人,同时婚姻双方的结婚行为的发生应该是自由的,只要公民满足了《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规定的既定条件就可以自由自主地决定是否与其他同样满足此条件的公民结婚,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结婚,否则就是可撤销婚姻。
婚姻双方只要符合既定的法律条件,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就可以形成婚姻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婚姻双方是完全自由的,婚姻法将切实维护这一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离婚自由。
婚姻法不仅保证公民的结婚自由,同时也保证公民的离婚自由,《婚姻法》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说明婚姻双方如果确实发生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不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可以自由离婚。
总之,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旧社会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相比较有了巨大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婚姻生活中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的《婚姻法》同样注重在婚姻生活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这样一个受到传统伦理和传统思想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里,妇女群体事实上一直是婚姻生活中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因此《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更重视保护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婚姻生活中充分规定男女平等,尤其是权利享受和义务承担上的平等,例如《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具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但是受传统生活习惯以及生活观念等的影响,事实上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以及婚姻生活中投入的精力可能要多于男性,种种因素最后都导致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法律就更应该在这一过程中适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就是在婚姻双方离婚过程中对妇女和子女的照顾原则和适当的补偿原则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原则和补偿原则,尤其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分配原则等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和要求。
最后,充分地尊重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女性来说更是如此,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就明确规定: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可见,基于合法婚姻的生育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同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地保护了公民的生育权尤其是保护了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因此在发生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产生矛盾的时候,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妇女的生育权,这既是基于生育权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又是保证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
4.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和希望,因此《婚姻法》不仅重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一旦发生婚姻双方离婚后不能保证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仍将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
婚姻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婚姻双方在离婚之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具体形式,还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提供抚养费的范围以及期限,《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规定父母给予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直至未成年人成年之后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之后,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就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说明法律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拥有着完全相同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享受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都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真正体现了婚姻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和宗旨。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通过调整和有效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充分保证公民婚姻生活的正常进行,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婚姻法》也正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便在未来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婚姻生活的正常进行,从而不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总结总之,我国婚姻法从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的稳定,保证婚姻自由,婚姻生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四个方面对婚姻双方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从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未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婚姻法所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必将不断被放大。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开放教育《婚姻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思考论文1开放教育《婚姻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婚姻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民法和婚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婚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日常婚姻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开放教育基本教学模式是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
学生首先要利用文字教材和多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教学单位组织和引导学生利用现代多媒体教材和网络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集中面授辅导,解答学生问题。
利用学习小组开展协作式学习,参加网上论坛讨论。
我们可以看出,在开放教育的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在首先自学的基础上开展学习活动。
教学过程一般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现行自学,随后,学校会安排集中面授。
这种混合式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摆脱了我们一直使用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逐渐转变成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模式,学生的地位非常突出,还原了学生是学习主体的身份;其缺点也很明显,开放教育的学生大多数是已经有工作的成年人,只有极少部分是还没有找到工作,但是正处于找工作状态的成年人。
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不强,如果学生没有自主学习,仅凭学校的集中面授辅导来学习的话,就会出现知识理论不扎实,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所以就出现了网上答疑的时候,或者提出的问题没有深度,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提什么问题的状况发生。
因此,开放教育《婚姻法学》突显实践性和理论性,按照以往的教学模式不能有效的达到教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