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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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认证的范围二、认证的依据三、认证的组织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是进行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组织。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和评估。
四、认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生产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测试报告等。
2.测试评估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强度、耐冲击性、透光性等方面的性能测试。
3.报告发布阶段: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发布测试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
五、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六、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如果产品在测试中被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认证机构将不予发证,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如企业未能整改,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严谨和规范。
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总之,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才能够获得认证证书,并进入市场销售。
这种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a11400e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1f.png)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本协议书旨在确保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达成本协议的各方应遵守以下约定:1. 安全玻璃产品的定义与分类安全玻璃是指具备一定强度和防护性能,能经受特定外部力量冲击而不破碎或产生危险碎片的玻璃制品。
根据用途和安全性能,安全玻璃可分为防弹玻璃、夹胶玻璃和钢化玻璃等。
2. 认证标准与程序(1)认证标准: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制定一套统一的认证标准。
本协议所使用的认证标准应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认证程序:创立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负责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工作。
该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资质和信誉,且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认证程序应包括申请、测试、评估和发证等环节。
3. 安全玻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1)制造环节:安全玻璃的制造企业应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制造过程中,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测和筛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销售环节:销售商应确保销售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和质保书等相关文件。
销售商应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供产品维修、退换货等服务并建立用户投诉反馈渠道。
4. 安全玻璃产品的测试与监管(1)测试:安全玻璃产品应定期进行测试,以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测试的内容包括强度、防弹性能、抗冲击性等。
测试结果应真实、准确,并将结果向认证机构进行备案。
(2)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安全玻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管。
通过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手段,确保安全玻璃产品符合认证标准。
5. 消费者权益保护(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
如果因安全玻璃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2)维权渠道:建立完备的消费维权渠道,使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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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修订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2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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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措施。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在我国规定了安全玻璃必须通过强制认证检验。
下面我们将介绍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实施细则。
一、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背景玻璃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工业制品和家居装饰品等。
在玻璃应用中,安全性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而玻璃的安全性则与其品质及制造工艺密切相关。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QST)于2002年颁布“建筑玻璃基本规定”,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必须符合一定安全标准,且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此后,QST 透过强制认证检验,确保玻璃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及安全要求,并提供玻璃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内容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基本性能测试:基本性能测试包括抗冲击强度、热冲击、表面平整度、平面度、弯曲度等测试,评估产品的基本物理参数和性能。
2、耐热性测试:耐热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热性和承受突然温度变化的能力。
3、耐温变性测试:耐温变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温性和承受长期温度变化的能力。
4、碎片防护性测试:碎片防护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断裂后是否会产生尖锐的碎片或胶层剥离等危险情况,评估产品的碎裂时的安全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测试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核心内容,同时,检验仪器和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进行测试时,还需要保证测试的准确性。
三、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标准安全玻璃的强制认证检验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1、《玻璃建筑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的相关要求、测试方法和实施程序,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最基本标准。
2、《玻璃建筑产品抗震性能测试规程》:该规程给出了建筑玻璃在抗震能力测定时的规格和方案等细节内容。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 12543 等,这些标准主要规定了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参数、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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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2)2.认证模式...........................................................................‥2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2)3.1认证申请 (2)3.2产品抽样检验 (4)3.3初始工厂审查 (4)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4.2认证证书的变更 (6)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5.1认证标志的使用 (7)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5.3 加施方式 (7)6.收费 (7)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0)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4)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6)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https://img.taocdn.com/s3/m/75aa9101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4d.png)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一些质量不达标的安全玻璃产品,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玻璃产品的监管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因此,针对安全玻璃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应运而生。
一、认证适用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各类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阳光房玻璃、幕墙玻璃、车窗玻璃等。
该规则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市场的安全玻璃产品都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并依据相关标准来进行质量评定。
二、认证标准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需符合国家标准GB/T 15763.X-XXXX《安全玻璃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的物理性能、光学性能、热性能以及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和限制要求。
三、认证流程1. 申请: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递交安全玻璃产品的申请文件,包括产品技术资料、生产、检验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信息。
2. 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生产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3. 样品检验:认证机构从申请企业购买样品,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4. 发证和监督: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评定,合格的安全玻璃产品将获得认证证书,并登记在认证机构的公示平台上。
同时,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的意义1. 保障用户的权益:认证后的安全玻璃产品具备良好的品质和性能,可以有效保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出台将剔除市场上的一些低质劣品,促使企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 增加产品竞争力:通过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得到确保,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竞争力将获得提升,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品牌建设。
五、对企业的影响要求安全玻璃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对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但同时也提供了机遇。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CCC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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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厂检查费:3000元/人日
4.样品检测费:5000元/单元
七、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样品检测、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证书制作的全部时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的认证时限是120天。
八、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筑用(安全)中空玻璃CCC认证实施规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次规则修订将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纳入3C认证范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构成的中空玻璃,构成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单片应分别通过相应的3C认证。
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认证标志,按照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所列11个部位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十、自愿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获两机构自愿认证的证书原则上可以转换,当与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CNCA-04C-028:2006有差异时,应实施补充检查和/或补充检验后转换。
中空玻璃企业应尽快申请通过3C认证,以便遇到涉及安全部{TodayHot}位的玻璃工程投标时使用。
二、申请中空玻璃3C认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至少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丁基胶涂布机、双组份打胶机、连续生产线(包括清洗、上框、检验、压合等工序) 。
2.企业必须具备的检测手段:必须有自备的露点仪,可以不自备紫外线照射试验箱、高温高湿试验箱,但企业必须与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完成确认检验要求的项目和最低频次。
但考虑企业的负担,对企业已持有的,自2006年1 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由两个国家检测中心颁发的委托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评估风险,对质量可靠的企业,可以认可其检验报告。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915747c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b.png)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和大型工厂的建设数量日益增多。
由于大面积玻璃幕墙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玻璃产品的安全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正是用来保障安全玻璃产品可靠性和质量的标准规范。
一、实施背景1.1 发展现状如今,随着建筑业和工程行业的飞速发展,玻璃的功能性应用越来越广泛,总体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而玻璃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变革也助推了行业的发展。
因此,当前市场上的玻璃产品类型也日益繁多。
1.2 需求分析在高品质的大面积安全玻璃产品需求量的提升过程中,更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更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标准也在逐步建立。
这也使得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出现成为了必然趋势。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生产工艺、规范检验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和规范行业发展。
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安全问题的发生,保护用户的安全利益。
二、实施方案2.1 开展宣传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强化行业及消费者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需要学习与了解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了解认证检验的标准和流程,建立认证检验制度,从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2.2 制定规范文件针对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文件。
从而保证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3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确保在每一环节中执行规范标准,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惩罚和整改。
2.4 加强认证机构建设为了保证认证流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认证机构的建设,提升机构的复核能力和检验技术水平。
同时,建立完备的认证检验机构体系,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性。
2.5 规范行业标准在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逐步制定行业标准,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知识普及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行业自身的品质水平。
三、实施效果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会带来以下方面的效果:3.1 提高产品质量。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19b27a5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a.png)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8b3faa5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73.png)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第一篇: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1、目的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2.1 汽车前风窗玻璃根据GB9656-1996第7.2.2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
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2.2 钢化玻璃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
本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3.1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试验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5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d9ce5f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8f.png)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5篇第1篇示例:关于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并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如下说明:一、强制认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强制认证,认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玻璃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久性能及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二、认证标准: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GB 15763.1-2009《建筑玻璃第1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2005《建筑玻璃第2部分:半钢化玻璃》、GB 15763.3-2009《建筑玻璃第3部分:热弯玻璃》等标准要求。
三、认证程序:1. 申请认证: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证机构申请安全玻璃产品认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2. 技术审核:国家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对产品进行实地检测和评估;3. 认证发证: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国家认证机构将颁发《安全玻璃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四、认证责任:1. 生产企业应保证所生产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2. 国家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认证程序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并保证认证过程的公平公正。
五、认证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玻璃产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及时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违反认证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本协议所述内容仅为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的相关规定,如有其他变动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希望各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玻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谨此立书,生效以待。
【此为虚构文本,仅供参考学习之用】。
第2篇示例: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安全玻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10e627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10.png)
安全玻璃産品强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要求。
安全玻璃产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能承受特定冲击或负荷力量而不断裂、碎裂或冒出碎片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相关机构制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一、认证目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客户和用户的安全需求。
通过认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保障,减少由于低质量或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二、认证要求1.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安全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强度、抗冲击能力、耐热性、透明度等方面的指标。
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验和检验来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玻璃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可控性和一致性,以及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3.包装和标识要求:产品在包装和标识方面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识别产品和了解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三、认证过程1.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首先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和企业资料,包括产品参数、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
2.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将从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抽样,并送往认可实验室进行各项性能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工厂审核:认证机构将派出专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能够符合产品认证的要求。
5.认证决策: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实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认证规则做出是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策。
四、认证效力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证书标识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已经通过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安全玻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安全玻璃](https://img.taocdn.com/s3/m/0b843c1602020740be1e9bb8.png)
附件2-2 见旧版细则附件2-2 见本细则附件2-1
附件4
见旧版细则附件4 见本细则附件2-1
更加明确检查要求
钢化玻璃中,普通钢化、装饰类钢化、 封装用钢化应分为产品小类对待,夹层 玻璃中,普通夹层和钢化夹层划为同一 小类,但应与光伏夹层分为不同小类 考虑部分大型企业日产量太大,对确认 检验的数量设一上限,并在表中明确了 各类产品应执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并明 确了按生产线执行确认检验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细则 2015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细则中9处 CNCA-C13-01:2004 CNCA-C13-01:2014 笔误
条 款 8.3.1 表3
五年覆盖一次全条 款检查
五年内覆盖全部条款
附件2-1 见旧版细则附件2-1 见本细则附件2-1
本认证实施细则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应与实施规则共同 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 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 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 施要求。
编号:CQC-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2014 ) 制 定 , 由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发 布 , 版 权 归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所 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 分使用。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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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3C认证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次规则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纳入3C认证范围,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构成的中空玻璃,构成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单片应分别通过相应的3C认证。
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认证标志,按照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所列11个部位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企业应尽快申请通过3C认证,以便遇到涉及安全部位的玻璃工程投标时使用。
二、申请中空玻璃3C认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企业至少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丁基胶涂布机、双组份打胶机、连续生产线(包括清洗、上框、检验、压合等工序)。
2.企业必须具备的检测手段:必须有自备的露点仪,可以不自备紫外线照射试验箱、高温高湿试验箱,但企业必须与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完成确认检验要求的项目和最低频次。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1.露点10片/批或更改密封胶时;生产温度≥65%时应适当加严2.耐紫外线照射性能1组/季度或更改密封胶时3.高温高湿耐久性1组/半年或更改密封胶时三、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C认证将不再承认企业自行送样的委托检测报告,必须由认证机构组织人员对工厂实施现场抽样、封样后交指定检验机构检验。
但考虑企业的负担,对企业已持有的,自2006年1 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由两个国家检测中心颁发的委托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评估风险,对质量可靠的企业,可以认可其检验报告。
四、单元划分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
目前分为五个单元:1.聚硫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2.硅酮胶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3.聚氨脂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4.复合丁基胶条密封中空玻璃5.结构型热融丁基胶封槽铝式中空玻璃五、初始工厂检查1.对已通过3C认证的玻璃企业,按扩大产品类别处理,实施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2.对仅生产中空玻璃的工厂,实施2~6人日的工厂检查。
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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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鉴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年第4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依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国认科联(2005)18号文和技术决议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日期考虑到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检测时间较长,综合各制订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情况,为便于企业及时获得相关CCC证书,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新申请企业可自愿选择新旧版本的检测标准。
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已按旧标准获证的证书转换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CCC证书将予以注销。
二、新旧版本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的差异经识别,201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新版)与200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旧版)有重大技术差异,新版标准将中空玻璃分为充气中空玻璃、中空玻璃两大类,对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新版国家标准除删减了原密封性能,将原气候循环耐久性能、高温高湿耐久性能合并调整为水气密封耐久性能,并通过试验后的水分渗透指数进行判定,耗时最长的单项检测项目由60天(原气候循环试验)增加为新版标准的77天(水气密封耐久性能)。
此外新旧版标准的露点和耐紫外辐照性能在检测结果和测试方法上也略有不同。
除强制认证的检测项目外,新标准还增加了供需双方确定的U值检测项目外,对于充气中空玻璃,还增加了初始气体含量、气体密封耐久性能的要求。
新旧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主要差异见附件。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工厂确认检验项目依据2012年版GB/T11944《中空玻璃》国家标准实施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初次和复查认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为露点、耐紫外辐照性能和气体密封耐久性能三项,认证年度监督检验项目为抽取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露点、耐辐照检验两项。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15ccd69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1.png)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简介安全玻璃是一种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而设计的玻璃材料。
为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和性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强制性认证规则。
本文将介绍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制定目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认证依据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认证机构会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如GB/T 9963-2015《安全玻璃》等,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
2.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也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等。
认证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玻璃产品:包括安全玻璃门、安全玻璃窗等。
2.安全玻璃材料: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认证流程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测试报告等。
2.测试和评估:认证机构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其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认证结果评审: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给出认证结论。
4.发证和监督: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抽查。
认证标志通过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一般是在产品上贴上认证标志或标签,以示产品经过认证合格。
认证机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的,这些认证机构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按照认证规则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的重要性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证可以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具备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总结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消费者也应选择经过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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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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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4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4)3.1认证申请 (4)3.2产品抽样检验 (6)3.3初始工厂审查 (6)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3.5获证后的监督 (7)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4.2认证证书的变更 (8)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5.1认证标志的使用 (9)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5.3 加施方式 (9)6.收费 (9)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0)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3)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8)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1)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2)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透射比进行划分。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a) 风窗用夹层玻璃风窗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 风窗用钢化玻璃风窗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 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透射比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同类透射比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相同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塑玻复合材料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同类透射比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公称厚度、结构和制品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a)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
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各片均为钢化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B)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和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两类,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C)中空玻璃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3.1.1.4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a)前窗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3.1.2 申请文件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a)生产厂概况;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d)产品检验报告;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f)产品描述;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h) 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验3.2.1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a) 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b) 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962《夹层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4681《机车电加温玻璃》和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审查3.3.1 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
3.3.2 工厂审查内容3.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3.3.2.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 认证结果评价3.4.1.1样品检测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初始工厂审查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a.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审查。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建筑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3.5.1 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样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为4 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每年均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获证后第5年,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和附件4及附件5。
3.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