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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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现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

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

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制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原则的设定规定人们普遍享有的权利,个人有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的投票权,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法定原则进行各项事情的发展,个人自己的人权在国家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制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不应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有密切联系,并且有时候是互相重合的,通常由国家代替人民行使主权,这种代替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是相当不经济的”,由此而产生了“主权”与“治权”的逻辑分位。⑦“洛克认为,如果国家会侵犯个人有效权力的疆域,那么,没有任何人会同意组织一个国家。国家也许会否认个人的某些权利(即个人自行作出法律裁判的权利),但是,从整体上说,这必须能够带来更大的好处。”⑧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人民主权产生宪法,而国家主权不能产生宪法,相反国家主权是被宪法产生的,因此国家主权不能制约宪法,而是要受到宪法的制约。人民主权可以产生宪法,也可以改变宪法,即人民有制宪权,也有修宪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应当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其次,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源泉,国家主权如果不是来源于人民主权就没有正当性,没有人民主权就没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要论证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就必须求助于人民主权,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支撑下,国家主权才能理直气壮地挺起腰杆来。再次,国家主权既然来源于人民主权,就说明国家主权不是最高的、最终的主权,在国家主权之上还有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是要受人民主权约束的,人民主权在转换为国家主权之后并非就被彻底束之高阁了,虽然人民在将主权委托给国家之后一般就不再直接行使主权,但仍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些特殊时期,人民会直接站出来行使主权,如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人民实现主权的直接途径,人民主权理论给全民公决提供了理论依据,虽然人民公决受到这样那样条件的限制而不可能在现阶段经常使用(在将来是否可能、是否必要“经常”使用也还有待论证),但国家至少不能完全排除人民公决的可能性,国家没有这样的权力,因为国家不能剥夺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国家主权以及国家权力都在人民主权之下,而不是在其上,人民主权才是最高、最终的主权。第四,国家主权只是人民主权的一部分,人民主权未必是不可分割的,人民转让给国家的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主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人民自己还保留了一些主权,如人民的创制权、复决权、自治权。人民既有权对国家的某些重大事情直接提出自己的方案(创制权),也有权对国家已经决定的事情进行再表决(复决权),还可以自己直接决定自己的某些事物(自治权)。如果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人民主权转化为国家主权后就意味着人民将整个主权都转让给了国家,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再也不能行使主权,这无疑对人民来说是极其危险的,或者意味着在全民公决的时候,主权又全部回到人民手中,而国家此时不再享有任何主权,而这无疑又是荒谬的,不现实的。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我国‎的一些宪法‎学教材或专‎著对宪法基‎本原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③笔‎者在此不做‎重复性的论‎证,只想围‎绕这些基本‎原则谈一些‎相关问题。

‎这些基本原‎则虽然在宪‎法中是最基‎本的原则,‎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平行关系‎,也不完全‎是从属关系‎,这些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非常‎丰富,有时‎候容易将它‎们与有关概‎念相混淆,‎笔者在此尝‎试着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

‎1、关于‎人民主权原‎则。

‎卢梭强调‎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才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

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获‎得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①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是先有‎人民然后人‎民才建立了‎国家,先有‎人民主权然‎后才有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委托给国‎家的,这个‎委托的契约‎就是宪法。

‎宪法是人民‎给国家的委‎托书,通过‎宪法这个中‎介环节完成‎了人民主权‎向国家主权‎的过渡,宪‎法转让了主‎权(虽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②)。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与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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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宪法的原则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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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原则基本原则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

本身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坚持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核心的,所以在宪法当中也是强调了国家的权力始终是属于人民的,另外法治社会的根本还是要依宪去治理国家,而民主集中原则就是体现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的原则基本原则是什么?▲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3、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该条文对我国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做了规定,政体是政权的宏观体制,说明政权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政体通常有君主制、共和制、贵族制、民主制等而政权的组织形式有总统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

因此,要准确的认识到我国的政体是人民共和国,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利属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政体下的主要彰显。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明确提出的一项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它已经沦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共同准则。

人民主权原则对立面就是封建制度专制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思想。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抨击的分析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议会主权的思想。

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

他提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高权力,人民是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委托治理者治理国家。

融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做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非政府形式,主要就是由于我国推行民主集中制式的民主,其理论也源于人民主权和议会主权原则。

依据议会至上的原理,我国反对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适应环境我国创建之初的间接民主制的然建议。

我国人口总多,地域辽阔,交通通讯不发达,代议制度是有效可行的办法,因此,通过选代表来行使民意有其正当性和要性,因此,我国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国家家机关分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从根本上才能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真正行使。

彰显形式(一)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民主制度的创建就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为了夺下民主革命的胜利,都曾经用人民主权学说去迎合和声援社会各界人民去出席反封建的斗争,并且把这一学说官方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彰显天下。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探索和总结宪法所体现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以此来贯彻和落实宪法的精神和法律。

宪法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主权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人民主权。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运用自己的主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直接行使权力或通过代表行使权力,以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目标。

这说明了一切国家机构和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在于人民,彰显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二、法治精神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二是法治精神。

宪法强调,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根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精神是宪法运行的基础,它保证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规范了行政、立法、公正的司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权利保障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三是权利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同时对于依法维权的公民,宪法规定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官员和政府机关必须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四、平等、公正、协调宪法的基本精神之四是平等、公正、协调。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民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各个民族之间的平等、和睦、互助、团结。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加社会福利、同时保护环境,这也是平等、公正、协调的重要基础。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中除了普通的可以广泛为公民使用的条文以外还设有非常抽象的原则,而这些原则虽然平时在司法环节中很难用到却在对法律的指导上起到了关键意义。

▲一、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宪法学作业

宪法学作业

1、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

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权原则 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 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 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就没有宪法。
分权原则运用的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的三权分立模式——美国式 国会节制总统: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参 议院审理对总统的弹劾案;批准总统提出的预 算案; 总统节制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 决权; 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弹劾案件审判。 国会和总统只能影响最高法院人员的构成,不 能影响审判活动——审判(司法)独立原则
富勒 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 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 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 与法律一致。 法治的基本内涵 (1)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统治;宪法之 治——国家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 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 (2)良法的实体内容: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 利等基本人权。 (3)良法的程序内容:确定、不溯及既往、公开、普 遍;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 (4)法治的基本制度:分权制衡、司法审查、司法独 立等。
2、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 议会主权: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角度而言 下院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首相可以提 请首相解散议会。 3、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任命总 理、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官员、统帅全国武装力 量;签署和颁布法律、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议会重新审 议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涉及公共权力 组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 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如何联系实际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联系实际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联系实际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点: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参考:《宪法学(第二版)》主编:焦洪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字字都是自己手打的....楼主要体谅一下啊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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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和开卷的形式,更给学生提供了混学分的可能性。

同时,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理工科学生认识不到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对人文类的公选课,平时不用功,全靠考试前突击;文科学生接触不到概论类、普及性的自然科学课程,由于缺乏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听课常是云里雾里,提不起兴趣。

5.学生在对公选课的选择上有一定的盲目性导致学生选课盲目性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信息渠道不畅通。

一方面,学生在选课时对所要选的课缺乏了解,没有有关课程的专门介绍。

学生对公选课所获知的只是这门课的名称、上课时间和地点,没有渠道去了解课程从知识范围到培养目标等一系列情况。

同时,一般也没有试听等条件的便利。

这样便造成学生通过对课程名称的理解去选修课程。

真正开始上课后,学生可能根本就不感兴趣,又无法改选、退选,上课自然没有积极性。

另一方面,学生选课后,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没有教师进行专门的指导,或有指导却不细致,既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然会影响学习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要提高公选课的质量,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1.突破阶段性教学资源紧缺所形成的教学管理观念经过几年的建设和调整,扩招初期教学条件不适应的情况已大大扭转,教学管理观念就要从资源紧缺时形成的管理观念中解脱出来,加强对公选课的正确认识,真正从思想上扭转长期以来对公选课的忽视,在认识上弥补对公选课的缺失,从制度上确保公选课的地位。

例如可统一课程工作量基准,调动教师开公选课的积极性;严格教学制度,统一课堂监督、考核制度,用同一种标准考核教学质量,纪律委员会对课堂检查作同一种要求;严肃公选课考勤制度,严格课堂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考分离,努力建立统一的课程考核制度。

除此以外,还可以有意识地对公选课进行一些政策扶持,比如为了促进教师开公选课,可以提高工作量基准。

比如学生对公选课的评教,在严肃纪律之初,可以先取消这项,待公选课的教学秩序恢复正常,再进行学生的评教。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公选课课程设置体系,杜绝公选课的随意性公选课的开出,应根据科学规范的体系设置,并且应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

可建立校院二级公选课管理制度。

先由院系从专业、从全院把握可以面向全校学生开出哪些课程,并把握本院学生需要哪方面的选修课,在院系层面落实可开出的课程和师资及申请要求开出的公选课;同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考学生培养目标、本校专业设置情况、学生的有关情况等,制定出初步的公选课菜单;最终参考各院公选课落实及申请情况进行整合,制定出公选课的最终菜单。

把重要的、能够配合通识教育、影响学生素质培养的课程固定下来,每学期都连续开出,并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

同时,保留教师的申请制度,但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

学校还可以鼓励公选课的精品课程建设,建设出能代表学校特色、并能让学生广泛受益的公选课。

还可以考虑与兄弟院校共享公选课资源,校际间互相承认学分等措施,以提高公选课的效益。

公选课不仅要重视技能型的课程,同时还应重视普及型、概论型、素质教育型的课程。

同时要从师资上对公选课进行保证。

好的师资也应投入到公选课中,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上公选课,还可以请校外专家学者来上公选课。

3.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学生在选课前能充分了解课程的情况,减少学生选课的盲目性可以将课程信息挂在网络上,让学生充分了解课程简介、培养目标、教材等,然后再决定是否要选修这门课程。

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学生先试听,再改选或退选。

对学生还应该加强选课指导,加强导师对学生选课的指导作用。

4.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协调以往都是公选课为必修课开路,一般安排在下午最后两三节课或晚上,在机房、多媒体教室紧张的情况下,先满足必修课的上课需要。

在特殊教室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应考虑把公选课的上课时间如何安排得更好一些,如果考虑排在白天,是否专门辟出一天,进行公选课的教学,以保证公选课的教学效果。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余晓辉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人民主权论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的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内容。

人民主权学说是导致宪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的政治思想理论基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首先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平等、自由竞争为条件。

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时,平等交换与自由竞争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

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民主制度,以适应和促进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其次,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了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立宪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理论指导。

最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以及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封建主义专制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资本主义新的生产力与封建制的旧的生产关系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无法协调时,资产阶级就发动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宪法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是新兴的资产阶级联合农民、知识分子运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的思想理论武器同封建贵族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博弈、斗争的结果。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历史渊源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个首要的原则,也是构成宪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正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才派生出了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各种具体的宪法制度和宪政机制皆是围绕人民主权原则这一核心而展开和运行。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简言之,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双重含义。

人民主权论是与君主主权论相对立的一种理论。

君主主权论认为:君主或国王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君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且不受限制的权力,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君主行使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统治权等在内的各项国家重要权力。

“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

”是君主主权的典型写照。

只有政治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君主王权的巩固和延续才构成对君主权力的某些限制。

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限制作用是远不足以防止君主滥施淫威的。

正是基于对中世纪国家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的恐惧和担忧以及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始反思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提出了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政治主张。

其中以英国的洛克的有限政府论和法国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状态是一种自由的非政治社会状态即自然状态,人们与生俱来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利.自然状态是一种个人真正自由的状态。

然而这种状态也存在许多缺陷,这就使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态”,在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并自愿把一部分自然权利让度给国家,委托国家行使个人所让度给国家而形成的公共权力,目的在于用国家权力来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安全。

在洛克看来,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和基础。

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决定了国家产生的必要性.但同时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具有扩张性和可异化性,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会侵害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既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又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或尽可能少受侵害的有限政府。

在卢梭看来,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而产生的;人民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政府权力的行使都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服务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

政府的各级官员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运用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故此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民主理论的诞生,是宪政、人权、法治等在历史上和逻辑上的起点,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宪法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的根基。

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人民主权学说的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思想。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

”恩格斯也曾经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进行肯定和引用:“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

”列宁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学者形成了自己的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而且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首先,西方学者的人民主权理论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

而社会主义的学者通常认为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专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争的结果。

其次,启蒙学者所说的“人民”其实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自己。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更多是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界定人民的概念,认为人民和国民并非等同概念,只有人民才是享受民主的主体,而作为专政对象的阶级则被排斥在人民之外。

再次,西方学者通常主张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来表现人民主权,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反对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而奉行“议行合一”的体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各级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这就把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具体化了。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根本性的政治制度,无疑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其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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