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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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和开卷的形式,更给学生提供了混学分的可能性。
同时,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理工科学生认识不到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对人文类的公选课,平时不用功,全靠考试前突击;文科学生接触不到概论类、普及性的自然科学课程,由于缺乏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听课常是云里雾里,提不起兴趣。
5.学生在对公选课的选择上有一定的盲目性
导致学生选课盲目性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信息渠道不畅通。一方面,学生在选课时对所要选的课缺乏了解,没有有关课程的专门介绍。学生对公选课所获知的只是这门课的名称、上课时间和地点,没有渠道去了解课程从知识范围到培养目标等一系列情况。同时,一般也没有试听等条件的便利。这样便造成学生通过对课程名称的理解去选修课程。真正开始上课后,学生可能根本就不感兴趣,又无法改选、退选,上课自然没有积极性。另一方面,学生选课后,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没有教师进行专门的指导,或有指导却不细致,既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然会影响学习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要提高公选课的质量,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1.突破阶段性教学资源紧缺所形成的教学管理观念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调整,扩招初期教学条件不适应的情况已大大扭转,教学管理观念就要从资源紧缺时形成的管理观念中解脱出来,加强对公选课的正确认识,真正从思想上扭转长期以来对公选课的忽视,在认识上弥补对公选课的缺失,从制度上确保公选课的地位。例如可统一课程工作量基准,调动教师开公选课的积极性;严格教学制度,统一课堂监督、考核制度,用同一种标准考核教学质量,纪律委员会对课堂检查作同一种要求;严肃公选课考勤制度,严格课堂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考分离,努力建立统一的课程考核制度。除此以外,还可以有意识地对公选课进行一些政策扶持,比如为了促进教师开公选课,可以提高工作量基准。比如学生对公选课的评教,在严肃纪律之初,可以先取消这项,待公选课的教学秩序恢复正常,再进行学生的评教。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公选课课程设置体系,杜绝公选课的随意性
公选课的开出,应根据科学规范的体系设置,并且应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可建立校院二级公选课管理制度。先由院系从专业、从全院把握可以面向全校学生开出哪些课程,并把握本院学生需要哪方面的选修课,在院系层面落实可开出的课程和师资及申请要求开出的公选课;同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考学生培养目标、本校专业设置情况、学生的有关情况等,制定出初步的公选课菜单;最终参考各院公选课落实及申请情况进行整合,制定出公选课的最终菜单。把重要的、能够配合通识教育、影响学生素质培养的课程固定下来,每学期都连续开出,并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同时,保留教师的申请制度,但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学校还可以鼓励公选课的精品课程建设,建设出能代表学校特色、并能让学生广泛受益的公选课。还可以考虑与兄弟院校共享公选课资源,校际间互相承认学分等措施,以提高公选课的效益。公选课不仅要重视技能型的课程,同时还应重视普及型、概论型、素质教育型的课程。同时要从师资上对公选课进行保证。好的师资也应投入到公选课中,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上公选课,还可以请校外专家学者来上公选课。
3.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学生在选课前能充分了解课程的情况,减少学生选课的盲目性
可以将课程信息挂在网络上,让学生充分了解课程简介、培养目标、教材等,然后再决定是否要选修这门课程。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学生先试听,再改选或退选。对学生还应该加强选课指导,加强导师对学生选课的指导作用。
4.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协调
以往都是公选课为必修课开路,一般安排在下午最后两三节课或晚上,在机房、多媒体教室紧张的情况下,先满足必修课的上课需要。在特殊教室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应考虑把公选课的上课时间如何安排得更好一些,如果考虑排在白天,是否专门辟出一天,进行公选课的教学,以保证公选课的教学效果。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余晓辉
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人民主权论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的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学说是导致宪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的政治思想理论基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首先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平等、自由竞争为条件。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时,平等交换与自由竞争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民主制度,以适应和促进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其次,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行
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立宪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理论指导。最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以及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封建主义专制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资本主义新的生产力与封建制的旧的生产关系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无法协调时,资产阶级就发动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宪法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是新兴的资产阶级联合农民、知识分子运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的思想理论武器同封建贵族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博弈、斗争的结果。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历史渊源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个首要的原则,也是构成宪法体系的逻辑起点。正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才派生出了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各种具体的宪法制度和宪政机制皆是围绕人民主权原则这一核心而展开和运行。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简言之,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双重含义。人民主权论是与君主主权论相对立的一种理论。君主主权论认为:君主或国王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君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且不受限制的权力,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君主行使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统治权等在内的各项国家重要权力。“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是君主主权的典型写照。只有政治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君主王权的巩固和延续才构成对君主权力的某些限制。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限制作用是远不足以防止君主滥施淫威的。正是基于对中世纪国家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的恐惧和担忧以及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始反思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提出了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政治主张。其中以英国的洛克的有限政府论和法国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状态是一种自由的非政治社会状态即自然状态,人们与生俱来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利.自然状态是一种个人真正自由的状态。然而这种状态也存在许多缺陷,这就使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态”,在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并自愿把一部分自然权利让度给国家,委托国家行使个人所让度给国家而形成的公共权力,目的在于用国家权力来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安全。在洛克看来,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和基础。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决定了
国家产生的必要性.但同时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具有扩张性和可异化性,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会侵害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既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又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或尽可能少受侵害的有限政府。
在卢梭看来,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而产生的;人民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政府权力的行使都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服务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政府的各级官员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运用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故此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民主理论的诞生,是宪政、人权、法治等在历史上和逻辑上的起点,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宪法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的根基。
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人民主权学说的批判继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恩格斯也曾经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进行肯定和引用:“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列宁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学者形成了自己的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而且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首先,西方学者的人民主权理论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而社会主义的学者通常认为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专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争的结果。其次,启蒙学者所说的“人民”其实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自己。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更多是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界定人民的概念,认为人民和国民并非等同概念,只有人民才是享受民主的主体,而作为专政对象的阶级则被排斥在人民之外。再次,西方学者通常主张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来表现人民主权,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反对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而奉行“议行合一”的体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各级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就把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具体化了。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根本性的政治制度,无疑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其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