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商业银行通达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通达卡是威海商业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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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通达卡是威海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通达借记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
第二条通达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复合卡)。
第三条通达借记卡具有存取款,转账结算、POS消费,理财、代理缴费、网上支付,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等业务功能,通达借记卡与活期存折不联动使用,通达借记卡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透支。
第四条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证等)并承认和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到威海市商业银行任意一个营业机构申领通达借记卡。申领通达借记卡时,同一有效身份证件需受开卡数量限制。申领通达借记卡必须填写申请表,通达借记卡不设附卡。
第五条通达借记卡包括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指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发卡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六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复合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复合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帐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复合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复合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复合卡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通达借记卡密码为6位数,申领通达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批量办卡后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修改初始密码方可使用,通达借记卡不提供密码信封。
持卡人使用通达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复合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通达卡借记卡。持卡人应牢记密码并适时修改。卡片遗失或密码遗忘应及时挂失,在挂失前的资金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通达借记卡账户将被锁定。若持卡人记得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达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若持卡人忘记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通达借记卡,向发卡银行申请密码挂失。
第十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因操作失误、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吞卡的,磁条卡在吞卡后9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管辖行办理领卡手续,复合卡可延长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管辖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通达借记卡在境内银联入网自助柜员机取款,每日累计限额20000元。通达借记卡在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柜员机取款,每日累计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二条通达借记卡开通自助转账交易时(不含:同一客户号
下的账户之间转账、自助设备办理的转账代缴费)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签约,他人不得代理;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转出方、转入方都需同时开通。
第十三条通达借记卡持卡人不因非其本人申领而受使用限制,但因转借或转让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通达借记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通达借记卡而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不得参与任何欺诈银行的行为。凡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特约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通达借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威海市商业银行,持卡人使用通达借记卡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本行有权收回卡片或废止卡片的继续使用。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营业网点、网站等)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六条凡发卡行与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除本章程的规定外,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威海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