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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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影响

新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走向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定职能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工作将面对法条修改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试想从公诉角度浅谈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和挑战及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

一、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

1、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上述修改及完善更便于公诉机关精准地灵活运用多种证据打击犯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新刑诉法将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解决了长期以来自侦案件因侦查手段受限,取证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将可调取更多的事实证据充实公诉内容。

2、辩护制度的改变有利于公诉机关兼听则明。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并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3、审判制度的变化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庭前会议制度和量刑程序的规定使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便于公诉人庭前获得律师庭审辩点,作好出庭的充分准备。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公诉工作更加主动。

二是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强了审判监督。新刑诉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

行,增加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加强了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

二、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非法证据排除,公诉责任重大。新刑诉法第57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自己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监督者被监督,庭审中的公诉人有可能处于尴尬境地。三是如果案件在审判前发现有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直接认定。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2、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变幻莫测。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控方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宣读,质证过程简便易行。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暴露在被告人和公众面前,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询问,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一般证人没有勇气当庭指认和证实犯罪。因为即使有法律条款保护,重大案件的被告人面对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仍有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受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影响,一般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现行法律又没有对证人作假证的责任认定和制约处罚条款,证人在权衡利弊后,出庭作假证的机率大。证人庭审证言变幻莫测:或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或是反证等。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3、刑事辩护制度,增强控辩对抗。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提前了解到案件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律师受利益驱动,故意提供虚伪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对于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大的负面效果。新的刑事辩护制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了挑战。

4、法律条款增改,增加审查难度。新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改“应当”,增加了审查证据的难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仍不能起诉,但案件可能有错或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也可以由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新刑诉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条款的明确,对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时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证据不足”,如何解决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重大分歧,不起诉文书如何高质量地制作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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