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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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最新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

最新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

最新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刑诉法经过了三次修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一、最新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2024年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2024年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小结。

一、审慎批捕制度的建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建立了审慎批捕制度。

侦查人员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证据后,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才能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逮捕。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滥用逮捕权和侵害公民自由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刑事辩护权保障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明确规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可提供法律帮助,并可申请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

同时,修订法还规定了律师免受侵害和违法干涉的具体保障措施。

三、增强取证程序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依法采集、固定、保管,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修订法对电子证据、采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等方面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使取证程序更加科学严密。

四、加强刑事审判公开透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度。

明确规定了刑事审判的公开程度,并规定了应当公开审判的情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允许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直播和录制,便于社会监督和全程记录。

五、加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同时,对非法证据的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高了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六、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注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明确规定了稽查起诉期限,对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内,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在六个月内。

同时,强调在审判环节中要尽量减少庭前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和浪费。

七、加强对刑事司法权力监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困境及出路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困境及出路

2010.4822003年伊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规划。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立法进程波折不断。

时至今日,仍难获正果。

其间,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多角度观察、调研,并提出专家建议稿、律师建议稿等多种立法意见。

这些都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构架了桥梁。

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犹抱琵琶半遮面”难以出台,原因何在?本文试从五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遭遇的观念层面上的阻力。

一、应然与实然的艰难抉择任何一次法律的修改,都会遇到各种利益的冲突,在冲突面前必须进行抉择。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理论上应达到什么高度,以及修改后在实践中能够获得何种效果?如何在应然与实然之间进行理性的抉择,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迫切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在应然与实然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争执很大。

在我国法治从传统向现代迈进进程中,学界主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不能拘泥于当前的条件和形势。

只有超前的法律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才能使法律传统在稳定中求得发展,法律秩序在发展中求得稳定,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

学界认为在应然问题上研究不够,实然情况也将难如人愿。

再修改必须反映期待,否则将很快滞后。

而实务界则强调立法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诉讼制度的合理化需求,认为学界不了解中国国情,对实然问题认识不够,对再修改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其提出的一些应然主张在当前阶段难以达到,或者会造成惩罚犯罪不力。

我国“司法一体化”的传统司法体制结构、以警权为主导维系社会运作的架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法院的中立性的保障不力、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等因素,对司法体制性变革以及相应程序的现代化改造造成了一定障碍,使得某些超前性的立法缺乏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和条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立法能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如何把立法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并更好的指导实践?再修改中,我们必须立足于实然并充分考虑应然,在立法理想与实践现实中寻求最佳结合点。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
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江帆;胡绍宝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4(0)16
【摘要】此次新刑诉法围绕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做了幅度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涉及律师会见、律师阅卷、证人出庭、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特别是检察权的行使产生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既包括机遇也包括挑战,立足新刑诉法的修改,做好相关梳理和研究十分必要。

【总页数】3页(P133-134)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辩护制度
【作者】江帆;胡绍宝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J], 江帆;胡绍宝
2.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探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J], 祝贤宝
3.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给审判实践带来的变化——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判例为视角
[J], 徐嘎
4.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J], 江帆;胡绍宝
5.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 [J],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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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很多⼩伙伴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下⾯将由为⼤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刑诉法第六⼗四条、第七⼗⼀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诉法第七⼗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四⼩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

第⼋⼗三条规定,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即通知家属。

这是保障⼈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完善⾮法证据排除制度现⾏刑诉法第四⼗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的规定。

同时第五⼗四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首先,新刑诉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证据形式。

旧刑诉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几种形式。

而新刑诉法则增加了电子数据、互联网存证、书证副本等新的证据形式。

这些新形式的证据的增加,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方便快捷,信息的获取更加全面,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审查中,对证据的提供、收集、保管、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新刑诉法要求必须进行裁量审查,禁止不得刻意掩盖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对证据的审查程序更加透明、规范,有助于防止证据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新刑诉法中,对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界定。

旧刑诉法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非法证据的使用。

而新刑诉法则明确规定,非法证据一律排除,违反排除原则的证据不得使用。

包括对非法证据的收集方式、非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规定的取证程序的证据等都将被排除,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新刑诉法对辩护权和质证权的保护进行了加强。

辩护权和质证权作为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提问证人、质证证人等权利,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手段和途径。

同时,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的奖励与保护机制,保障了辩护人在证据的收集、引证、辩论等方面的权益。

最后,新刑诉法加强了对证据的法定性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的法定性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出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且证据必须在庭审中表述,承担起证明的责任。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法定性,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充分辩护权利。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证据形式、明确证据的审查程序、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加强辩护权和质证权的保护以及强调证据的法定性等方面。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引领了法治进程的新步伐,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本文将深入探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首先,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加强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如告知权、辩护权、质证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的法律要求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都要严格遵守程序,明确了认定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杜绝了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在腐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中,更加强调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刑事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引入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例如,引入电子数据等新证据,加强了跨地区追诉的合作机制,加快了案件审理的速度。

此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进行了明确,促使律师和执法机关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升了司法公正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条文本身的完善只是第一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司法体制的运行效果,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制度的规制

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制度的规制

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制度的规制□张雪峰朱力强【内容摘要】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顽疾,虽然现行刑法和刑诉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具体刑事案件中仍屡见不鲜。

如何走出这种局面一直是司法机关和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

新刑诉法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种局面。

新刑诉法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律的规定、技术保障、责任落实、监督的强化等制度构建了刑事诉讼程序中遏制刑讯逼供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新刑诉法;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作者简介】张雪峰(1976.4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副教授朱力强(1984.6 ),长春工业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因传统司法观念影响,我国侦查人员历来都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通过刑讯逼供来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而引起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

不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刑讯逼供必须通过制度的设计、技术的保障等加以清除。

新刑诉法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律的规定、技术保障、责任落实、监督的强化等制度构建了刑事诉讼程序中遏制刑讯逼供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此大背景下新刑诉法在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既是对《宪法》精神的落实,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人类都有自我保护的心理,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普通人,都想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达到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不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是完全符合人伦常理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因为惩罚犯罪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导致侦查人员一直处于强势的主导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就会认为其认罪态度差,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如实回答”,而这些所谓的“措施”就极有可能引发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将第⼗四条第⼀款修改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款。

三、将第⼆⼗条修改为:“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的,本⼈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诉法修改后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刑诉法修改后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进 行定罪 和量刑 的每一件 事实均有 充分
的证据 予以证明 , 这是对证据 “ 量” 方 面的 序 查证属 实” , 即强调定 案证据 的“ 程 序”
二是 “ 据 以定案 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 新刑 诉 法对 证据 制 度完 善 的 内 要 求 ;
刑事证据制度存在 的上 述问题 , 明确 了完 善证据制度 的指导 思想 , 其 主要 体现在 以

以后 , 对 政法工作提 出了特别 的要求 。毋 定罪 、 第5 4条 规定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这 一规定 是这三项 细化标 准 中最 重要 的 庸置疑 ,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 司法 体制改革 相结合 , 确立 了我 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中

项, “ 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是英美法 系法
1 9 9 6 年 的刑诉 法确 定了对被 告人定
例如, 在第 4 3 条增 加规定 “ 不得强 迫任何 罪 量刑 的证 据标准 是“ 证 据确 实 、 充 分” ,
, 体现 了无罪 推定 的理 但 是 , 对 于什 么样 的情 况下才 属于“ 证据 人 制度 。准确地理 解和把握这 些 内容的变化 , 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 充分 ” , 并无详 细的规定 , 甚 至相关 对 于提 高公安 司法机 关办案质量 , 落实人权保 念 。这 些 内容 无不 闪烁 了人性化 的人权 确 实 、
2 . 确定了“ 证据确实 、 充分 ” 的 标 准
在 的 问题作 出 了较大 的修 改 和完 善 , 确立了
“ 不得强迫 自证其 罪” 原则 ; 明确 了“ 证据确实 、 分” 的标 准 ; 完善 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和证
进过 来, 此次 修改 充分体 现 了这一 思想 。
中有着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而证 据制度 作 “ 不得 强迫 自证 其罪 ” 的原 则 , 使1 9 9 6 年 官 在审判 实践 中逐 步形成 的 , 意指 “ 只要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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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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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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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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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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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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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说 ,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 ,而不是最终 的裁判认定结论 。 三是正式赋予了 “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 将 之与勘 验、 检查笔录规定为同一证据类型。 四是增加规定了 “ 电子数据 ”的证据种类 , 将其与试听资料规定 为同一种证据类型。 3 举证责任明确化
6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一) 明确规定 了排除非法证据 的范 同。以暴力 或威胁 的方式获 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物证 、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如不符合法定程序 应予以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否则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新刑诉 法在此仅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作出了规定 ,而对其他证据 的排除 确未作 出规定 ,笔者认 为 ,其他证据如鉴 定意见 、勘验 、检查 、辨 认 、侦查实验笔 录以及视听资料 、电 子数据等证据 ,如果不符合法定 程序应予 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提前 到侦查和审查起诉 阶段 。 将原刑诉法 “ 取得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不t t 3 t , 正或作 合理解 释”修改为 “ 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司法公 正的,不t t  ̄ t , 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鼍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启动、调查和处理。新刑诉法对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 ,人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 动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 并增加了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规定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 还具有向检察 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 而调 查权在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 四) 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 明责任在公诉机关 。新刑诉法 第5 7 条规定 “ 在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 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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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影响新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

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走向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定职能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工作将面对法条修改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试想从公诉角度浅谈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和挑战及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

一、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1、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

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

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

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

上述修改及完善更便于公诉机关精准地灵活运用多种证据打击犯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新刑诉法将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解决了长期以来自侦案件因侦查手段受限,取证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将可调取更多的事实证据充实公诉内容。

2、辩护制度的改变有利于公诉机关兼听则明。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并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

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3、审判制度的变化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一是庭前会议制度和量刑程序的规定使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便于公诉人庭前获得律师庭审辩点,作好出庭的充分准备。

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公诉工作更加主动。

二是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强了审判监督。

新刑诉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加强了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

二、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1、非法证据排除,公诉责任重大。

新刑诉法第57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

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

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

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自己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监督者被监督,庭审中的公诉人有可能处于尴尬境地。

三是如果案件在审判前发现有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直接认定。

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

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2、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变幻莫测。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控方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宣读,质证过程简便易行。

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暴露在被告人和公众面前,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询问,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一般证人没有勇气当庭指认和证实犯罪。

因为即使有法律条款保护,重大案件的被告人面对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仍有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受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影响,一般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

现行法律又没有对证人作假证的责任认定和制约处罚条款,证人在权衡利弊后,出庭作假证的机率大。

证人庭审证言变幻莫测:或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或是反证等。

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3、刑事辩护制度,增强控辩对抗。

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

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

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提前了解到案件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律师受利益驱动,故意提供虚伪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

对于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大的负面效果。

新的刑事辩护制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了挑战。

4、法律条款增改,增加审查难度。

新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改“应当”,增加了审查证据的难度。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仍不能起诉,但案件可能有错或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也可以由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新刑诉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条款的明确,对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时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证据不足”,如何解决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重大分歧,不起诉文书如何高质量地制作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新刑诉法第240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使被告人获得了最后陈述机会。

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可能作最后挣扎翻供或作出不实供述,上级办案机关没有直接参与一线办案,对没有记载到案卷中的具体案情及一些隐情不能通过阅卷了解,被告人的不实供述有可能模糊既有的事实和证据,这对基层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新刑诉法作出的一些重大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量。

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量刑程序的规定,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等。

公诉人员如何在“人少案多”的现状下,适应新的刑诉法,圆满地完成繁重的公诉工作任务,对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挑战。

三、应对公诉工作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思考公诉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实务工作。

公诉人要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必须转变诉讼理念,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做到:1、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质量关。

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一要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

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

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

即对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进行审查。

如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公诉人应具有识别口供变化的能力。

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

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

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

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

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

例如玩忽职守案中“擅自行为”的事实审查,案卷中一方面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擅自行为”的言辞证据,一方面又有证人证实领导知道、默认或指使犯罪嫌疑人这么做,或有领导签字的书证等,公诉人员审查时必须进行疑点排查,得出有或没有“擅自行为”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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