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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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
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
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所以明显,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经济法有很大不同。
再例如与行政法相比较,行政法在实现正义这方面,更加侧重的明显是实现程序正义。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背法律,限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力,将会对公民产生很大的威胁。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维护利益方面不同
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不同于经济法,民商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这就与经济法维护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同。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就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不同的独特魅力所在,经济法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实现社会公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