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资料附件1: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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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供销合作社&创维集团XX分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创维集团XX分公司乙方:XX供销合作社
住址:住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方联合乙方于月日至月日开展“家电惠民供销直销”的主题活动,旨在扶农助农、服务三农,寻求政企合作的新突破。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在今后的产品推广、销售及惠民扶贫等方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背景
甲方是香港上市公司,销量多年领先,是全球彩电十大品牌、中国电子百强第14位。作为民族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号召,发挥民族企业的能量,造福人民群众;
乙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其职责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乙方参与政企合作,希望能够有效延伸产业链条,拓展渠道;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双方深入贯彻党中央指导精神,积极响应十九大的号召,投身于新农村的建设当中,开展“供销合作社+合作社+村两委+贫困户”的模式进行立体化精准扶贫。
第二条:合作宗旨
(一)甲乙双方秉承“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充分挖掘、发挥双方资源和优势,实现政企合作的联合营销,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
(二)甲方将乙方视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服务平台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本次合作提供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及营销经验的分享,努力推动电商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三)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凭借其政府形象的公信力,积极推荐甲方作为其供销合作社分部、合作社、村委会等部门的业务合作伙伴,并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甲方大力支持和配合;
(四)本合作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订立;
(五)本合作协议框架下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如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则适用于本协议。
第三条:合作目标
(一)合作双方秉承“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充分挖掘、发挥双方资源和品牌优势,深入的合作,共同努力完成万销售任务,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实现2018年政企合作领域的新突破;
(二)甲方通过本次合作,为供销合作社员工带去福利政策,并对区域进行精准扶贫活动。乙方通过本次合作,有效延伸产业链条,拓展渠道,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
第四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同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负责贯彻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约定,并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二)双方充分进行资源互换,借助彼此平台进行合作活动的宣传,使“家电惠民供销直销”实至名归;
(三)甲乙双方积极开展工作,甲方利用其丰富的营销经验,在乙方提供的平台上进行活动的宣传,同时各网点区域积极对接并开展工作,高效开展有公信力的宣传活动,合作共赢;
(四)甲乙双方对口单位间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就广告宣传、任务分工、劳务费用、产品政策项目辅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通报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第五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有要求对方如约提供服务的权利;
2、甲乙双方享有向对方提出质询的权利;
3、甲乙双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给供销社内部员工及亲属提供专属的福利政策;
(2)甲方需设计并制作活动传播相关文件及物料;
(3)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外联单位积极开展宣讲工作;
(4)如需招聘临时人员,甲方需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工作;
(5)甲方需完成动员会等准备工作、活动群的建立与管理、预定信息与通报等日常督促工作、优秀网点及员工需的表扬及经验分享及合作中个人的奖励统计及发放等收尾工作;
(6)活动当天,甲方需布置活动现场并安排人员进行销售;
(7)甲方需负责顾客购机后的送货、安装、售后工作;
(8)合作过程中,甲方禁止做出任何有损乙方形象的事情。
2、乙方的义务
(1)为促进合作的深度化,乙方需提供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短信群发平台等进行活动宣传,并督促全体员工进行活动信息的转发;
(2)乙方授权在惠民卡上盖上双方公章,增强活动公信力;
(3)乙方授权甲方在供销合作社、合作社、村委会网点布置活动物料,允许使用LED电子屏,便于宣传活动,减少沟通成本;
(4)乙方允许甲方将其产品在线上分销平台进行销售,并利用平台进行活动信息宣传;
(5)乙方需组织员工(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员工等)到场参加动员会,签署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并内部下文;
(6)乙方需督促员工将内购工作落实,对员工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7)必要情况下,乙方需安排员工同甲方员工外出宣传活动开展预定工作;
(8)乙方需提供活动爆发场所供甲方开展活动。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因自然灾害、政策法规调整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即不可抗力事件) 而影响,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义务的, 可根据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受其影响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并在一天内向对方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违约说明
(一) 发生下列任何一个或多个事件都将构成对本框架协议的违约:
1、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框架协议的条款, 或未能在任一实质方面展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一日内未能补救上述违约或不履约的行为;
2、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在任一实质方面被证明是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
(二)违约责任: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间接损害除外。守约方有权随时单方决定解除本框架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作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