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结课论文1

合集下载

关于经济法的参考毕业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参考毕业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参考毕业论文篇1浅谈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作用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

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

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

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1.经济转型的概念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

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

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

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

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

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经济学课程结业论文模板(文理) (1)

经济学课程结业论文模板(文理) (1)

×××的谈判能力评估及改进/优化策略(四号宋体加粗居中)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一、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一)个人简介(自我介绍力求有特色,能够引起对方的注意,控制在15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二)课程简介(把课程进行简单的总结,含课程目的,结构,特色等,15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三)学习概况(介绍本人的学习情况,包含课堂学习,课外学习及实践锻炼,15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二、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情况的统计结果及说明,控制在50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一)测试概况(二级标题,小四号宋体加粗,左对齐。

测试时间、地点,测试人员等基本情况介绍,100字以内)正文(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学结课论文学院:经贸学院专业:工商管理学号:*******班级:11241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经营具有封闭性等优势而更受青睐。

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

本文,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与分析引言:《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个别条款甚至有失偏颇。

本文将就《公司法》相关不足之处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1、股权: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

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分析姓名:学号:辅修专业:原专业:院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关键词:经济法作用弊端建议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 (3)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3)1.3纳税人的概念 (4)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4)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4)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6)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7)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9)经济法结课论文——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分析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学术论文

经济法学术论文

经济法学术论文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立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经济法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经济法学术论文篇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究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寺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而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其是公认的“难垦之域”,研究难度很大,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但是,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辑自洽性的基础。

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剖析。

一、经济法独立责任问题的相关定义关于何为经济法责任,学界存在多种理论观点。

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虽然各种学说的侧重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实质都是承认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定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二、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成果综述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已。

即,经济法本身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无法抽象概括出体现经济法本质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规范体现在与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上。

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归责方式,片面的将违反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责任归类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在学界普遍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赢法律部门的今天,该学说已经没有市场。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2021经济法毕业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篇)范文2

2021经济法毕业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篇)范文2

2021经济法毕业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篇)范文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本篇文章就为大家介绍几篇经济法毕业论文,以便大家参考一下经济法毕业论文的写作手法。

经济法毕业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篇之第一篇: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应用价值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加速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繁荣,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的制定不仅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而且对社会和谐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市场经济;稳定;经济法;应用; 经济法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制定的对社会经济的活动进行调整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的统称。

市场经济下,我们应加强经济法对经济的重要作用,并使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本文就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应用价值展开讨论。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体制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控制经济发展和市场运作的一种法律,经济法的制定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实现了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维持经济市场竞争的公平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公正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经济法的制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准则,并保证各个行业在经济运作过程中的公平、合理、合法,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稳定。

(二)协调市场与政府关系 政府根据当前的市场经济制定经济法,并依据经济法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市场则根据经济法调节对市场的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使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得到加强,政府不仅可以随时掌握市场经济发动向,还可以根据其发展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对经济法进行更新,使之与当下的经济发展更贴合,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建立和谐的社会 经济法保障了市场经济开展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经济行为的合理、合法性。

因而,经济法是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的一种重要手段,执行经济法,能够使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行为开展过程得到控制,使经济发展速度与社会发展更适应,社会发展更和谐。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结课论文
二、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新的交易形式容易与原有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2]。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虽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更快捷的交易模式,但由于相关规制、监管的不到位,这种购物模式在现实中也导致了诸多消费侵权问题。
二、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消法》第28 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Keywords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network trading platform、network consumption
引言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现行的商业体系和模式也发生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贸易和消费的方式。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以 8848 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取得快速发展。据相关数据统计,2006 年我国的网络零售交易额为 263 亿元,2013 年就变为 18000亿元,这短短的 7 年时间就增加了 68 倍多。而与此同时由网络购物所引发的消费纠纷也纷至沓来,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迅猛增长[1]。
首先,身份认证机制的强制是对经营主体中不法分子的有效震慑,核查身份信息和地址,审核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将网络交易中的经营主体实体化、规范化,确保消费者面对的是具有实体店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这样消费者遇到交易问题时,投诉对象清晰,维权才有可行之必要。

经济法 结课论文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

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结课论文学期年级专业学号姓名:::::2013-2014-2 11国本4班国际经济与贸易************ 厉蔷题目:厉蔷201141118409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健全与否的分析研究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

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我国。

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方式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拟从《公司法》的规定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有益探讨,以及对公司法的人格健全与否进行分析。

关键字: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司法实践;人格健全与否正文: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其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一、关于公司法人格(一)什么是人格人格一词,现代汉语中,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有这三项权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导致人格的变更。

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称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认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人格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

经济法方面课程的论文范文怎么写

经济法方面课程的论文范文怎么写

经济法方面课程的论文范文怎么写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篇一:《浅谈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

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

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

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

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

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

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整体、系统、全⾯、综合调整的⼀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产和再⽣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论⽂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活中发挥的作⽤也越来越⼤。

因此,提⾼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成为培养创新型⼈才的重要⼿段之⼀。

本⽂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 ⼀、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具有较强的社会应⽤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

基于这两⼤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法满⾜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为主体,采⽤“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教师⼀味地讲授,学⽣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旦在实际⼯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措,⼀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励学⽣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作中的⼀些场景,让学⽣把⾃⼰纳⼊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运⽤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作情境中发⽣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通过⾃⼰的思考或者他⼈的思考来拓宽⾃⼰的视野,从⽽促进学⽣进⾏知识技能迁移,提⾼他们解决问题的能⼒。

⼆、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课堂的可感性。

经济法课程论文

经济法课程论文

浅谈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学习经济法可以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本文将浅析经济法学习的重要性.关键词:学习,经济法,重要性很多普通大众听到经济法一词,总觉得他离我们很遥远,和我们平时没有太大的关联,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通过学习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1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一)国外相关立法1.美国的相关规定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

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

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

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

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

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

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

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

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

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

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

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

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公司法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摘要:公司法约束着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保障市场机制体内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及作用的机理,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

公司法以促进投资为宗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既突出公司自治,又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对于规范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有积极意义;同时,公司法对于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市场机制,经济,竞争,保护市场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机理。

内容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三个要素;市场机制包括的三个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中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基础的机制,供求机制是与价格机制紧密联系、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中又一个重要的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还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导向结合在一起;二是在经济利益调节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社会协调结合在一起。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

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公司法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对现实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改变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其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于获取投资收益、限制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和实行企业科学管理,就根本性质而言,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由此决定,公司法的使命和宗旨在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社会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同时又能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二、给公司法以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与任意性以合理的界定公司法的功能是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全面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负有的重要使命是通过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实现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由此决定公司法规应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股东对自身利益的密切关注和对公司事务的直接参与,对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股东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自治和协商实现的,股东最了解其利益所在,通过参与公司设立、章程制定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议决,也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作出相应的选择,公司法不应剥夺和过分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权利。

三、应关注各方当事人关系的协调,对各方利益以均衡保护公司法本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情况和背景,给予法律规则上的合理配置,却是一个不断积累立法经验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此问题上,现行公司法表现出偏重和强化对债权人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司法主张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放宽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和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严格要求、允许一定条件下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建立合理的股权退出机制、简化公司减资的程序等。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较高的资本额、法定资本制、严格的出资形式限制和出资比例要求、禁止股份回购等,都只是基于债权人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要求,对股东来说,当然希望投资门槛越低越好,具有经营价值的任何财产或资源都能不受任何比例限制地用于对公司的出资,并且能够有比较畅通的股权退出渠道和灵活的退出机制。

对公司而言,也完全需要在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份一次发行还是分次发行、股份回购等方面的自由空间和自我决策,认识和协调公司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给予各方利益以均衡的保护,强化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机制,取消对其经营行为的过度限制和束缚,改革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和僵化制度,创新卓有成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规则。

四、实行对各种公司组织的统一法律适用,维持公司法的统一性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决定了中国的公司法应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企业。

公司法明确企业和公司的法律形态或类型,理顺企业法律关系,梳理和整合现行立法,在此基础上,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没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能有市场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劳动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展,整个国民经济成为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市场主体活力的发挥不仅与本行业的发展空间有关,而且与相邻行业的发展也有关联。

实行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让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也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和权利。

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按竞争规律办事,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要求、然而,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过程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形成垄断。

垄断的产生必然扼杀自由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所以,要保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就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任务中,我们应当认识公司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公司法在促进市场机制发展和完善特殊功能。

因为从公司的产生和形成过程看,“公司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机器职能发展需要的产物,同时它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的结果。

”五、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可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协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防范和制止市场机制作用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冲突。

公司法有这些调整作用,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着合格的市场主体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进入市场;二是从法律上激励着进人市场的主体不断进取;三是从法律上引导市场主体的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方向。

这些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市场体制的正常运转。

公司法在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作用,正是这些作用的发挥促进着市场机制合理与趋于完善。

第一,企业的公司法通过经济组织法律制度规定受政府指导或管理的市场主体的不同组织形式、领导体制;确认它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它们成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它们的权益以及它们与政府的关系等。

第二,经济法通过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维护市场流通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要求的标准化、高效率等因素,也应当反映在公司法中。

所以我们不主张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还是要考虑市场机制特点,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的法律制度,使它真正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制度。

第三,公司法鼓励市场主体正当竞争、适度规模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的重要制度。

第四,公司法引到市场方向,通过市场调节时市场规范化;市场调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经济生活充满活力;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自动的调节。

并在大多数领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微观经济的均衡;同时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行优胜劣汰,从而不断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公司法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法,将管制和监管区别开来,管制是对投资者、公司投资、经营的领域和范围从其行为的角度加以禁止或限制,解决的是禁止、限制和允许投资者和公司做什么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要不要行政许可的问题;而监管则注重在许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下,对投资行为及公司运营过程的监控,防止其偏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导向。

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能够通过规范、公正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自律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首先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权利,增加了股东利益保护措施;增强了公司的权力能力和自治能力,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消除公司运行中出现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进行了经心的制度构思;加重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培育公司信用、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使公司法兼有放松不放任,活而不乱,各项规范和制度互相照应、配合,相映生辉的良法功效。

六、建立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体系为了强化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功能,培育商事信用,营造良性的投资和融资环境,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

首先,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小股东实现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

保护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其中,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

相对于大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身处公司运作过程之外的中小股东被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困扰,难以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

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赋予少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

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