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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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职工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
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
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
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
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
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
或还贷手续。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