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理论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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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理论重构
在社会日趋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交完中无不存在相应的社会风险,对于这些交往风险,有些是容许的,有限是限制的,对于在交往中产生了限制的风险则需要刑法去予以苛责,重塑交往合理之规则,对于过失犯罪之构成也需要和故意犯罪一样以阶层为基础进行分析。
标签:过失犯罪;谨慎义务;预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
一、过失的可罚性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过是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此条规定宣誓了过失犯罪处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过失的社会机能
刑法是为了保障人们遵守刑法上的举止规范,国民通过自身的犯罪举止表明自己是遵守还是违背这个举止规范,因此刑罚就是对违反刑法规范的谴责。刑罚对规范进行了明确确认,上述规范无论国民如何违反,规范依旧是有效的,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付出代价。故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规范违反,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知(对自己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认识)和欲(在知的情况下,具体实施上述构成要件所带来的结果,导致具体的法益危险)。所以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种危险,以及付诸于行动即可作出违反规范之举止。
在过失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认识或者错误的认识,本来刑法规范是不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如果在遵守规范上,社会合理的期待行为人具有避免实现构成要件的认识和能力,那么行为人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已没有认识来免责。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均要有合理理性的认识,不仅要认识他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同时也要认识这种危险性自己能否避免。若人们期待行为人可以对这种危险进行避免,而行为人为进行避免,则伤害了社会的法情感,则需要以过失犯罪来处罚。
作为刑法规范的接收者,人们也可以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该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期待也是要基于合理范围之内的,一般是在于通常的、人们认为必须主义的场合(比如生产领域,道路行驶)。人们期待他在这些社会生活中保持了必要谨慎。过失犯罪所带来的社会机能即是以立法来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何种规范,对于该些领域中,需要保持何种的谨慎交往态度,以达到国民可以稳定交往之目的。
三、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
1.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
违反作为义务的过失,行为人明确具有结果的预见性,并且可能导致结果的回避可能性,却未能预见结果,或者虽然预见了结果但是没有采取回避的方式避免该结果的發生,从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如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同样的也存子啊预见义务,如果具有回避可能性,便当然具有了预见可能性。在判断时候也通过常识来进行判断,在该领域中,是否能够采取回避措施,能否要求行为人采取回避措施。
违反基准行为的过失,这种对过失犯罪的构造不在于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而在于对一种对行为发生时要做出回避的基准行为的懈怠。因此过是犯罪并不是都是按照违反预见可能性或者结果回避可能性来做出判断,而是有可能是一种作为的懈怠来进行判断。
2.过失的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
在一个完整的过是犯罪场合,实行行为和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基本相同,但是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中止问题,所以在处罚故意犯罪未遂和法益具体危险性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妻子试图毒杀丈夫,讲毒药放在丈夫喝的茶水中,准备在晚上丈夫回来后给他服用,将他杀死,但是丈夫提前回来服用该茶水中毒身亡,,此情形下可以认为妻子的行为和丈夫死亡这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妻子没有对实行行为具有认识,故可以否定其故意,但是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形下,故意杀人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相同的。
过失行为还存在着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间隔问题,例如日本判例,桑拿房因为电路的安装失误,在一年后由于电路问题发生了火灾导致人员伤亡,最高裁判所认定构成业务过失罪(罪判昭和54.11.19刑集33卷7号);工厂向河水中排放水银13年后,导致河中的鱼体内积累了一定的水银,在当地居民服用后死亡,最高裁判所也认定其为业务过失罪(罪决昭和63.2.29刑集42卷2号)
过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同样也可以溯及于结果发生之前。例如,甲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当天大量饮酒,大量饮酒后开车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便存在着时间间隔的问题。在饮酒驾车时行为给人便已经违反了规范。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以故意犯罪场合一样,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需要结合裁判时的事实依据,结合一般的生活常识以及经验法则来判断,在经验法则上属于通常的即可以认定存在,如果是罕见的那么则可以否定因果关系。例如,甲在开车中与乙车相撞,乙车内关在后备箱的丙死亡。由于丙被关在后备箱,没有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在一般人看来丙的死亡对于甲来说是异常罕见的事情。因此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
四、过失犯罪的阶层重构——构成要件要素
1.违反谨慎义务
认定过失犯罪需要考虑该行为结果、行为和因果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了结果,因为在过失犯罪场合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引发结果的同时也必须违反了谨慎义务,也即行为人要在社会的一般交往中保持谨慎义务(例如在安全生产领域要做好安全管控领域,在驾驶机动车时注意车辆行人)。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努力认识和避免那些可能会促使某些构成要件实现的的前提条件,交往中的谨慎是衡量的一般标准。
谨慎义务需要人们具有相应的洞察能力,洞察能力的高低需要结合不同的领域来区分,不同的领域对要求作出风险的期待行为也不同,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所拥有的洞察力和一般人具有的洞察力社会也对他们期待不同。谨慎义务同时具有两个方面1.内在谨慎,也就是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充分了解到该行为会带来怎么样的风险结果2.外在谨慎,在内在谨慎缺乏的时候,风险开始呈现,结果即将发生之日,外在谨慎即需要祛除这些结果所将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