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4-22 15:48【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穗建筑[2003]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切实到位,我委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上发布地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
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各类工程措施费的费率分别为:
房屋建筑工程(十层及以上):1.43%
房屋建筑工程(十层以下):1.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2%
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装、装饰、绿化工程等):1.01%
第三条对公开招标工程,措施费按照工程投标限价(穗建筑[2003]103号)与措施费费率的乘积计取,不得增减。措施费应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
投标总价。
对邀请招标工程,措施费按照总工程中标价与措施费费率的乘积计取,即在总工程中标
价中按措施费费率提取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仍按照我市原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措施费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其涵盖范围如下:
1.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2.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3.安全培训费用;
4.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5.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
6.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7.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
防护费用;
8.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9.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设施(含警戒标志)费用;缷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10.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1.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间安全
防护费用;
12.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13.抢险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
14.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第六条措施费的划拨应根据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确定,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由监理单位通知业主在一周内划拨给工程承包
单位。
分阶段支付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
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装、装饰、绿化等):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第七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安监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
第八条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措施费的额度、提取、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监理失职,由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
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
第十条安监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广州市建筑工程
收藏分享:
| 更多
上一篇:关于印发《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