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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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制作小组: 小翼
梅子
旅 游 合
主体
旅游合同的订立 程序 内容和形式
旅游合同的效力 有效 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旅游合同的履行

制 度
违约责任特征
旅游合同 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 变更和转让 除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 除
承担责任方式
不可抗力
▷[案例导入]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 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 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 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 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 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 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 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 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 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 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 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 满腹。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 成立的。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 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 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在本案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 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 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 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 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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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 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 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 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 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 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 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 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 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 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范,旅行社应该承担 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 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 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 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 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 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 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 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 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 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 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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