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条例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条例(试行)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XX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XX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的文件相关规定,为使我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专业实践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实施细则(一)专业实践保障研究生辅导员要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主动与工作站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为我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和稳定的实践平台。
(二)专业实践时间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入学的专业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专业实践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进行专业实践,不得进入未与我校签订有效协议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拟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依托于学校、学院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企业进行专业实践。
2.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与企业合作的科研课题,安排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四)专业实践管理1.研究生进站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进行专业实践学习前,须认真阅读“XX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
2.导师应在研究生专业实践前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学习计划(时间,地点)。
3.派往实践的每个研究生工作站中的班级干部为研究生实践小组长,实践小组长负责学校与工作站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工作站单位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诚信品质和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1、掌握教育硕士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教育领域的知识和技能;2、具有独立担负教育硕士专业工作的能力;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章学位论文要求第三条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问题解决。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中学教育教学实际或教育管理实践,来源于中学教育教学或管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趋势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探索学位论文真题真做、合作选题、合作评审机制。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开题报告制度,论文须就课题的研究现状、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作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负责人或导师(指导小组负责人)组织3~5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认可后,研究生才能进行论文撰写。
第六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由培养学院组织,导师组负责召开,应有至少有一位基础教育一线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
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时间进行。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前一周,研究生须提交规定格式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详细介绍论文选题依据、研究方案及论文大纲等内容,并针对导师组提问进行答辩。
导师组依据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及开题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存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七条坚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标准。
论文选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处2011年9月6日目录第一部分报考与录取 (1)一、统考硕士生条件 (1)二、推荐免试硕士生条件 (1)三、本硕连读生条件 (4)四、复试与录取 (4)第二部分培养与待遇 (6)一、学籍管理 (6)二、培养模式和目标 (7)三、分类培养 (8)四、课程管理 (8)五、开题报告 (9)六、中期考核 (10)七、奖助学金 (11)八、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 (16)九、研究生创新基金 (17)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18)十一、优秀个人评选 (19)十二、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内联合培养 (20)十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 (22)第三部分毕业与授位 (24)一、学位论文 (24)二、毕业条件 (26)三、论文答辩 (29)四、学位评定 (29)五、结业与肄业 (30)六、其他 (30)第四部分附则与说明 (30)第一部分报考与录取一、统考硕士生条件(一)本科生报考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3.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同等学力报考条件1.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及以上继续学习,经证明达到所学专业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二、推荐免试硕士生条件(一)推荐免试科学学位硕士生1.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须参加推荐复试,方可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简称推免资格):(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2)无违法违纪记录,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位条件;(3)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获得四级证书(外语为小语种的申请者必须达到同等水平);(4)在读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居于本专业前30%且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于本专业前40%,并具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浙江农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 浙农林大〔〕156号

浙江农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 浙农林大〔〕15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日常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培养过程管理一、师生互选(一)师生互选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
(二)师生互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学院组织,学科实施,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未确定导师的研究生,可由所在学科指导其选修必要的课程,在开题报告前还不能选定导师者,终止对其培养。
二、个人培养计划(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和实施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毕业和学位授予等。
(二)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是对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研究方向、实习实践、学位论文要求、时间安排等进行规划或说明。
培养计划应根据学位点的培养计划、选题方向和个人学术背景,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学科审核,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培养计划,需经导师同意后修改,学科审核,学院审批备案。
三、课程管理(一)课程组织管理1.课程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校级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安排,其他课程由学院、学科安排。
2.研究生院、学院须对课程任课教师进行审核,确保各学位点教学评价优秀的任课教师比例,保证教学质量。
3.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的,校级公共课程报研究生院审批,其它课程报学院审批。
4.研究生院、学院组织教学督查组,对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并组织学生评教,督查和评教结果与承担教学任务、课时酬金挂钩。
(二)课程学习1 .实行学分制管理,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取得学位学分。
2.研究生应根据既定的培养计划选课,如确实需要调整课程,应在第一学年内,向导师、学科和学院提出申请,修改课程修业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英语)免修免考,该门课程成绩按照年级平均成绩计。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化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科研人才,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科学工程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超过3年的需要经批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研究,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和课程要求。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等环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生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习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制定,并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包括学术课程、实验、实习、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修满一定学分,并顺利通过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习和考核活动。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是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密切关注学术动态,参加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学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应当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且经导师指导和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四章实践能力培养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实习和实训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202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由国家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根据有关国家条
例和政府文件执行。
2、本规定所称硕士学位招生包括普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和专业硕
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以及特殊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等。
二、硕士学位招生的基本原则
1、以保证各级硕士学位招生质量为目标,依照比例招收优秀研究生。
2、招收多元化人才,拓宽招生渠道。
3、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4、坚持全国联考,形成统一的招生格局。
三、招生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管理条例
执行。
2、招生时间、内容、要求、程序等应有制度地统一安排。
3、学校应当每年发布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正式招收学生。
4、招生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年龄、学历、考试成绩等要求招收
学生。
5、学校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招生,建立招生考试分数线及考生名单
公示机制。
6、学校应当组织招生考试,评定考生,根据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以及其他招生条件,准确地录取学生,并履行录取义务。
四、招生管理
1、学校要认真履行审慎甄别义务,严格审查招生申请材料,准确、公正地核实报名信息。
2、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章。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管理,促进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益求精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培养以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论文撰写和学位申请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具备高级专门人才的资质,具备科研能力和良好的道德素养。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指导机制,确保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习进展。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的培养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内容。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论文撰写和学位申请等。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应当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方法和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科研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实践指导。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论文撰写应当注重学术规范和创新性,导师应当对学生的论文撰写进行指导和评审。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招生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进行,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当设置严格的报名和面试等环节,选拔具备优秀科研潜质的学生。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当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第四章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校和导师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和科研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并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和调研应当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和实践意义,导师应当对实习和调研进行指导和评估。
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报到。
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处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月内,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2.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
3.经复查,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5.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招生院(系、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第一学年末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者还需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二、三年级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持研究生证到培养单位注册,培养单位于开学一周内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5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一)命题原则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____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 与考核暂行办法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规范管理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加强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除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和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外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是指研究生到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校将参加“全国研究生创新系列活动”主题赛事以及其他同等水平的全国赛事(以下简称“学科竞赛”)作为专业实践的重要形式之一。
管理第三条学院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安排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
必须保证累计不少于6个月,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
对于未获得专业实践学分的研究生,学院不得受理其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院应成立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组(成员至少3人,包括负责人和专家,可含1名教务人员),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专业实践管理制度,开展专业实践教学研究,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明确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学时和比例,规范教学程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定期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及时处理研究生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障专业实践效果。
第五条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入学资格1. 申请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符合学校所设专业的其他招生条件。
二、招生与录取1.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
2. 学校通过公开招生、调剂、保送等方式录取硕士研究生。
3. 录取结果公示,在一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学习进程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2. 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
3.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4.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
5. 对于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半。
四、学位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学生需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方可获得学位。
3. 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提交。
五、考试与评价1.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习成果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综合考核。
2.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学分和课程要求进行权重计算。
3.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给予评论和评价。
4.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和评价活动。
六、学术规范1.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严重损害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位资格、开除学籍等。
3. 学术规范教育应得到重视,学院应定期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
七、培养方案1.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2. 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实践环节等内容。
3. 学院应监督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提高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202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为确保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与质量保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目的与意义本规定旨在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养目标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旨在培养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级专门人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三、招生原则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四、招生单位与专业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五、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六、招生类别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七、选拔办法硕士生选拔办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部分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由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包括笔试和面试。
推荐免试由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
八、学习方式硕士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九、管理机构与职责(一)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教委的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协调并监督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组织报名、体检、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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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处2011年9月6日目录第一部分报考与录取 (1)一、统考硕士生条件 (1)二、推荐免试硕士生条件 (1)三、本硕连读生条件 (4)四、复试与录取 (4)第二部分培养与待遇 (6)一、学籍管理 (6)二、培养模式和目标 (7)三、分类培养 (8)四、课程管理 (8)五、开题报告 (9)六、中期考核 (10)七、奖助学金 (11)八、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 (16)九、研究生创新基金 (17)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18)十一、优秀个人评选 (19)十二、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内联合培养 (20)十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 (22)第三部分毕业与授位 (24)一、学位论文 (24)二、毕业条件 (26)三、论文答辩 (29)四、学位评定 (29)五、结业与肄业 (30)六、其他 (30)第四部分附则与说明 (30)第一部分报考与录取一、统考硕士生条件(一)本科生报考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3.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同等学力报考条件1.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及以上继续学习,经证明达到所学专业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二、推荐免试硕士生条件(一)推荐免试科学学位硕士生1.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须参加推荐复试,方可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简称推免资格):(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2)无违法违纪记录,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位条件;(3)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获得四级证书(外语为小语种的申请者必须达到同等水平);(4)在读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居于本专业前30%且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于本专业前40%,并具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直推条件达到基本条件(1)至(3)及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居于本专业前60%,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1)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标兵;(2)以第一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含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3.破格条件达到基本条件(1)至(3)及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居于本专业前60%,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请推免资格:(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以第二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含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四、五名,二等奖的三、四名,三等奖的二、三名;省(部)级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3)获得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者;(4)参加全国一级专业学会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大学生数学建模等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5)主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项目;(6)在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方面有突出特长者。
4.被推荐免试科学学位硕士生一般应纳为学术型研究生类别培养。
(二)推荐免试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无违法违纪记录,能顺利获得学士学位。
3.在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方面有突出特长者优先。
(三)接收校外推荐免试硕士生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取得了本科就读学校的推免资格。
(四)免试推荐到校外攻读硕士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规定要求,推荐一定数量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同学到校外攻读硕士生。
对于就读专业本校有对应硕士点的,所申请的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A类研究所、“985”或“211”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
对于就读专业本校没有对应硕士点的,可优先申请推免到中国科学院、“985”院校或“211”院校等单位就读。
三、本硕连读生条件本硕连读班的本科生,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可申请进入硕士阶段学习。
所有课程平均成绩优良且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的学生,可申请攻读科学学位硕士生;有课程重修或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低于425分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
四、复试与录取(一)复试1.复试资格(1)统考生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招生年度国家基本分数线要求,确定各学科考生复试分数线。
(2)推免生获得我校和外校推免资格拟就读我校的学生。
(3)本硕连读生凡是申请条件达到并申请进入硕士阶段学习的本硕连读班学生。
2.复试内容和环节复试包括笔试与面试。
(1)笔试包括英语听力、专业综合知识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2~3门专业基础课程。
笔试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各院所自行组织。
(2)面试分为导师面试与学科面试两个环节。
导师面试学科面试前,导师根据学校提供的复试名单对报考自己的考生或推免生进行面试,并将面试意见及排序名单提交学科点和学科面试小组。
学科面试面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导师原则上应是面试小组成员;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面试内容包括:①口头表达能力;②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④专业英语基础知识、英语口语能力;⑤条件许可的学科专业单独组织进行的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面试结束后及时公布面试成绩。
(二)录取1.录取依据(1)统考生,统考初试成绩与各项复试成绩的加权之和。
(2)推免生,本科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与各项复试成绩的加权之和。
(3)本硕连读生,本科阶段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与各项复试成绩的加权之和。
2.导师有权从复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招生限额自主确定拟录取人选。
3.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部分培养与待遇一、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员应同时递交人事档案,否则视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2.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在注册后,按相关规定享受本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4.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院所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制、学习年限1.科学学位硕士生学制为三年。
本硕连读生硕士阶段学制为三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二至三年。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学制为二年。
2.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并达到提前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其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二年。
3.硕士生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原则上不能超过四年。
若超过四年,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培养模式和目标1.科学学位硕士生按照学术型和应用型研究生进行分类培养。
全校学术型与应用型硕士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为30%和70%。
2.科学学位中的学术型研究生以培养高素质学术研究后备人才为主要目的,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研究技能和学术能力。
3.科学学位中的应用型研究生以培养行业高级专门技术人才为主要目的,注重提高学生的应用研究能力和实践技能。
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目的,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应用能力。
培养方式为课程学习与校外专业实践相结合,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5.因培养模式和目标不同,科学学位应用型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硕博连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申请硕博连读。
三、分类培养(一)初步确定培养类型1.确定程序由院所负责,以学科为单位,组织导师对一年级科学学位硕士生进行全面考察,在充分尊重研究生意愿的基础上,依据研究生本人的潜质和能力,确定培养类型。
2.确定时间确定研究生培养类型时间应在第二学期末、第三学期开学前完成。
(二)分类变更变更时间应在第三学期内、开题报告前进行。
第四学期起,学校概不受理分类变更的申请。
四、课程管理(一)英语课程1.科学学位硕士生英语课由英语写译、英语视听和英语阅读三部分构成,经考试合格后计5学分。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课程经考试合格后计3学分。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1)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硕士生,统考英语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2)入学前参加CET-6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攻读其他专业硕士学位者;(4)英语水平考试成绩GRE>=1000,GMAT>=670,IELTS>=5,TOEFL>=570,新托福>=80,PETS-5合格者。
3.获准免修免考的研究生,英语课程成绩统一按85分计。
(二)其他课程1.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具体学分要求按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培养方案执行。
2.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四川农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生个人系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时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
3.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中断某课程的学习,或通过学习认为自己尚未掌握课程内容,可按规定申请缓修缓考。
4.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各学科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可申请下一年度重修重考;重修重考两次不合格者,由所在院所上报研究生处,如无正当理由可取消学籍,中止培养。
五、开题报告(一)开题内容1.选题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
2.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本研究的预期结果及价值。
4.论文工作量、年度研究计划、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5.工作准备情况,保障措施、经费预算及来源。
6.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目录。
(二)开题程序及有关要求1.学制二年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二学期末以前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学制三年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前半期以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评审会由院所负责组织召开,并公开进行。
3.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快拟定实施方案;同时应将开题报告和实施方案交由院所汇总,并提交研究生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