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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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2005年5月19日)
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工验收时允许有1%的误差。竣工验收后,避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减少面积。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30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