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事诉讼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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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历年考研试题
1996年
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要求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代表人
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
)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
进行审判。(
)
4.法院调解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但个别案件除外。(
)
5.只有被告才有权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
6.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如何体现的?
2.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何联系和区别?
4.如何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性?
三、论述题(20分,要求论点正确、全面,并适当阐明理由)
试论举证责任的分担。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结论正确,并适当阐明理由)
案例一:
A和B系同一工厂的工人。D打算退职后经营小商品,便向A提出借款5000元。最初A不同意,认为B无经营经验,又无还款能力。B便以其中学时的同学C作为担保人,担保偿还其借款。A才将钱借给了B,借期一年。但一年以后,B却没有返还借款。A催要数次,B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A欲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问:如A起诉,B、C在诉讼中是何诉讼地
案例二:
原告A出卖“奥拓”牌小汽车一辆给被告B。转让时,B只付给A一半价款。原定6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半。但一年过去了。B依然未支付余款。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B在答辩中称,该汽车转让不合法,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支付价款的问题。A便改为主张返还标的物—一小汽车和损害赔偿。问:A的诉讼行为(主张)是诉讼理由的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
1997年
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四分,共20分)
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2.空白转账支票遗失后,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作为初执行的法人终止,应当中止执行。
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的范围。
5.因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实际交货地点研确定管辖法院。
二、概念比较(每小题6分,共30分)
1.诉讼行为与诉讼事件的比较
2.撤回本诉与撤回反诉之比较
3.管辖与审判权之比较。
4.书证与物证之比较。
5.国内诉讼财产保全与涉外诉讼财产保全之比较。
三、论述题(20分)论诉代表人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略
1998年
概念比较(共20分,每题5分)
1.诉的标的(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3.共同诉讼和和诉讼代表人
4.本证和反证
二、判断题(共20分,每题4分)
1.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指任何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法院作最终性解决。()
3.诉等于起诉()
4.只有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才能引起证明责任的实际发生。()
5.法院调解就是“着重调解”()
三、简答题(共20分,每题5分)
1.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的任务。
2.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3.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4.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管辖有何区别和联系。
四、论述题(20分)试论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
2002年
一、判断分析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2、当事人的称谓不同,不仅意味着其诉讼权利义务不同,也意味着其实做权利义务的不
3、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未必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的内容即是送达的效力。
二、概念比较分析题
1、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2、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
三、法条评析题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简答题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有何不同?
2、你是如何认识审判公开的?
五、论述题
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
王根是中浩铁路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中铁总)的合同制工人。99年8月11日,他在高架上施工时,被黄文所驾的工程车从驾上撞下,导致盆腔及左腿骨骨折,用去药费若干并终身残废。99年10月,王根以劳动纠纷为由,申请陕西省延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王根与被申请人中铁总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是“继续治疗,费用由中铁总支付。”2000年3月5日,王根以自已是吴书招聘去的,且工资也是由吴书直接发放为由,向四川省川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总第二工程队队长吴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计13万元。吴书以自己不是本案合格主体,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川洲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川洲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吴书管辖权异议成立,并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延平市宝安区法院管辖。王根对此不服并上诉至川中中级法院。该中院以经常居住地不在川洲区无书面材料证明为由裁定川洲区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川洲区法院依法追加中铁总为被告,并判决中铁总与吴书连带赔偿王根各种费用共计12.5万元。
问:请用民事诉讼法原理分析:本案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有何不妥?应当如何处理?
2003年
一、多项选择题
1、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
)。
A、可以委托其本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B、可以委托第三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C、可以委托我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有些案件在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又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予受理。这些案件是(
)
A、当事人撤诉的案刊:
B、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
C、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D、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