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监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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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监管指导意见
房地产行业监管指导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资质管理
(一)新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业人员资质、办公场地、担保书等必须符合资质申报条件,担保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担保书要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方式。开发土地面积中心城区在20亩以下、其他镇乡在15亩以下的新公司,原则上不予审批房地产开发新资质,要求挂靠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77号文件规定,对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或三年内无开发业绩的公司,注销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由于企业逃避有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商品房预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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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严格按象规定执行,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审核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面积,每期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总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不得分期预售)。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按甬政精神执行,自XX年10月9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鼓励现房销售。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象精神,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按月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交付申请,由房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交付条件进行联合大检查。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开发企业负责整改落实。整改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复查意见,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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