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793669be1e650e52ea99a1.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1996]综1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13
【实施日期】1996.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厦府〔1996〕综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依法建帐,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禁设置“两本帐”、“假帐”,篡改、编造会计数据,造成“虚盈实亏”或“实盈虚亏”。
第四条企业之间不准非法拆借资金。
企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活动,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渠道进行非法融资。
国有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五条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动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521b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1.png)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
已完成首轮聘用的单位,要加强聘约管理,通过推行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在新一轮的聘用工作中深化改革;对于因清理整顿、区划调整未完成首轮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大督促力度,制定时间表,确保2004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完成首轮聘用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下发以后,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精神(国人部发[2003]6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合同制工人采用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他人员采用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聘用合同文本。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f0c69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9.png)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厦政旅[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厦政旅〔2012〕2号)各区旅游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8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社会合理分工,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发挥旅游支柱产业的作用,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推行服务外包通知如下:一、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二、经批准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活动是指经单位领导同意委托旅行社办理的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务活动。
三、受委托办理公务的旅行社应是依法在本市注册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3A(含3A)以上的旅行社;其中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为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市旅游局通过厦门市旅游局政务网(http:///)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名单。
四、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相关规定程序选择三家进行报价比对,并择优确定受委托旅行社。
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c6bda6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2.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0332f5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a.png)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975768856a561253d36f37.png)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506707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4d.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10]2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c659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3.png)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10〕2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置换非国有资产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的;(二)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四)确定无原始价格资产价值的;(五)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产权)的;(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的;(三)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
![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https://img.taocdn.com/s3/m/01f788658762caaedc33d467.png)
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复函穗劳社群〔2004〕583号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你司《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请示》(白云联字〔2004〕3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劳动法》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职工年龄设限制,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其《实施意见》已无效力。
今后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的老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保护措施,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自行确定。
对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职工,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离岗退养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离岗退养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此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4aa695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77.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厦国资统[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ac20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1.png)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厦人[1998]087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914c3852d380eb63946d20.png)
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国资产〔2010〕449号内容概述: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及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转让;(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
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同时对土地、建筑物(构建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应收项款及应付款项等的简要情况以及相关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率作出说明;(三)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特别事项说明;(四)评估机构名称、资质及注册评估师姓名;(五)组织公示的单位即资产占有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395b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01.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7d22df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54.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厦国资产[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09〕287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但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二、资产出租是充分发挥资产效用,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五、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424a02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e6.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7〕546号)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厦门市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改革思路和经验
![厦门市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改革思路和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eded212376a20029bc642d58.png)
厦门市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改革思路和经验事业单位的改革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任务。
从我市事业单位的情况看,不仅机构数量多、承担的任务和人员结构也十分复杂,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比较多。
过去虽然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改革的进展比较缓慢,特别是涉及事业单位体制方面的改革没有明显的进展,因此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目前所面临的改革任务十分艰巨。
一、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对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进展情况我市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全国类似,基本上集中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据市编办统计,我市目前拥有各类事业单位1311个,编制数42675名,实有37481人,目前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约为128亿元,其中市本级的事业单位机构为266个,编制数18690人,实有人数15311人。
从我市目前事业单位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主要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机构和人员数量太多。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太多是事业单位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占全部财政供养人员的72%,财政负担十分沉重。
2、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占的比例过大。
据统计,全市1311个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占了1070个,所占的比例为82%。
此外,还有差额单位107个,全额和差额的总合为11777个,所占的比例达90%。
之所以形成目前事业单位机构庞大、人员众多的局面,与我市过去对事业单位的认识不清晰,审批管理不严有极大的关系。
以市本级为例,据统计,市本级目前的266个事业单位中,属上世纪90年代以后审批成立的就有164个,占62%。
从当时的审批情况看,只要是可以通过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收入来源的都可以批准成立,但随着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后,这些单位实际上就演变为财政拨款单位。
3、机构职能重叠、交叉等现象比较严重,工作效率低下。
机构多了,必然存在职能重叠和交叉的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b0bf9c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5.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有关单位:《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2日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经济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打通经济运行中的堵点难点,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运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9月26日中央政治局有关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及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政府、市场、投资主体的供给和需求,优化要素资源配置,着力破解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经济运行安全韧性,引导要素资源配置向新质生产力集中,促进城市发展转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系统集成。
统筹资金、资产、资源,充分运用“财政+金融”理念,优化市场供需,完善土地、财政、金融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形成可持续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
坚持守正创新。
创新制度,优化财政、金融、土地、住房等要素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发展转型。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防范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提高质效,探索城市开发运营新模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0face2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08.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公务员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承办大中专自费生的“农转非”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划入市公务员局。
2、承接国家外国专家局划转地方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受理工作。
3、承担政府公务员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登记工作。
4、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
5、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6、综合管理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调动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1、强化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2、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加快人才市场发展,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距法定退休不满五年解除劳动合同(共15页)
![距法定退休不满五年解除劳动合同(共15页)](https://img.taocdn.com/s3/m/a698bbac3b3567ec112d8ac7.png)
距法定退休不满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篇一: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乐乐: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延续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逾期终止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动延续。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主要是为了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5条逾期终止情形)。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案情简介】老王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从事驾驶员工作。
企业与老王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xx年年底,人事部经理找老王谈话,告诉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已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企业准备着手裁减人员。
同时企业答应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老王也同意了。
今年年初老王收到企业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但是老王的家属知道此事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与国家现行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老王也觉得企业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
于是,老王与家属一起找到人事部,要求企业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没有同意,老王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老王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4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委办发[2003]3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3
【实施日期】200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厦委办发[2003]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机构撤并、转制为企业及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撤销和精简编制(精简后的编制少于实有人数;不包含全日制学校)的市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需分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和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布局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改制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二)分类改革的原则;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二章改制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的事业单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改制的具体工作。
改制工作完成后,工作组撤销。
(一)工作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清算、审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
(二)工作组应制订事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意见;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
拟由原事业单位职工出资设立企业的,还应制订设立企业方案。
第八条事业单位改制事务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职工监督。
工作组所做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设立企业方案需向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应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事项有:
(一)职工的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门(党群口)或市人事部门(政府口)审批;
(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含专用基金中的住房基金结余)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应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改制的实施方案正式批复给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事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