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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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协议产生 (2)特点 ①只转让权利,不改变内容 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
(3)禁止性规定: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转让要求——必须通知债 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第 八 节 违 约 责 任


2.与刑事责任区别——性质不同, 由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制裁 措施最为严厉,涉及人身自由乃至 生命;违约责任仅涉及当事人财产, 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 八 节 违 约 责 任

3.与侵权责任——性质相同,二者同属于 民事责任,一般的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 不产生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违约行为导致 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损时,该违约行为 将同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出现, 此时受害者可以选择追究当事人其中一种 责任,但不能同时追究二种责任,即不能 罚上加罚

(二)混同 1.含义——债权债务归于同一 当事人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2.类型 1)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3.效力——债权债务消灭,主 从权利消灭,但涉及第三人权 利的债权不能消灭
一.违约责任概述
第 八 节 违 约 责 任
(一)含义——当事人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 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特点 1.相对性——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 同以外第三人无权追究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1、本案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 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本案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70万元,B公司已支付1475462.12元,仅余额 24537.88元未支付,A公司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 2、本案A公司虽享有约定解除权,但解除合同 程序不合法。起诉前A公司并未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起诉并不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通知”的法定形式。
(四)标的物范围 1.货币 2.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或替代物 5.其他

限制性规定——不适于提存(如鲜活产品) 或提存费用过高(如保管要求太高)

(五)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1)提存=履行,合同约定的权 利义务终止 2)提存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 债权人承担,产生的孳息归债 权人所有,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一.合同终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1.含义——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
不再履行,从而使合同关系结束 2.终止的原因 (1)债务履行——自然终止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部分或全部)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3)双方协议或依法律的规定通过法院或 仲裁机构裁决 4)变更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否则该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 五 节 合 同 的 变 更
4.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只能变更未履行的部分,变更对已 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 损失的权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 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可以部分转让,也 可以全部转让 (2)部分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之间存 在连带关系 (3)全部转让——两种类型
①合同承受——约定移转——必须经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 ②企业合并分立——法定移转——无需对方同意,直接通 知或公告即可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2.合意抵销——双方自由协商 即可
(三)抵销的效力 1.等额抵销,债务全部消灭 2.差额抵销,仅消灭部分债务 3.抵销后产生的利息应当归还 4.抵销后的违约责任归于消灭, 抵销前的责任不可消灭


四、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提存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一)目的——保护债务人权 利,解脱债务束缚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三)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债务予以返还或赔偿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 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2004年12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转让合 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承受(2002)浦执申字第 14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转让给B公司,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于2004年12月17日前 支付155万元,余额15万元在办妥相关手续后5天内 付清。逾期付款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转让总价款5% 的违约金,逾期10天,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截 至2005年5月27日止B公司合计支付A公司转让款人 民币1675462.12元,尚欠24537.88元未依约支付。 2005年2月该转让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变更 为B公司。为此,原告A公司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B公司赔偿违约 金人民币8.5万元。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含义——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2)全部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免责,退出债权债
务关系 (3)部分债务转让——新债务人加入,和原债务人 共同承担义务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4)转让条件——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②须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③须当事人达成合意 ④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2.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 间——提存人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 取回提存物,费用由提存人负担 3.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之间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自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的,提存物 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提存机关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 不当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A公司是陕西一家贸易企业,2004年5月 与山东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 同中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B 公司在接到A公司支付的定金后30天内交付标的 物,超过30天按违约处理。A公司于6月9日支 付了定金,但B公司的货物未能按期送到。7月1 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B公 司迅速回函,希望在给对方做出补偿的基础上,合 同继续履行,并于7月20日将货送到。 请问:A公司能否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收货并要 求以B公司承担不按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双倍 返还已付定金?
3.终止的效力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1)主权利和从权利一并消灭
(2)归还字据
(3)当事人应继续履行附随义务 (4)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解除——提前终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3.解除权的行使 1)无需取得对方同意,但需通知对方 2)解除权应在有效期内行使,过期权利消灭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 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 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 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第 八 节 违 约 责 任
1.存在合同关系——无合同无违约 2.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无违约 3.存在违约行为——无行为无违约 4.没有免责事由——无免责无违约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5)法律后果
①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全部转让的由第 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让的,若当 人是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按约定,第三人不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请求原 债务人履行。 ②抗辩权转移
③从债务随之转移(保证债务除外)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第 八 节 违 约 责 任
2.财产性——仅限于当事人的财 产责任,除法定国家司法机关 之外,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的 人身权利 3.补偿性——弥补遵守合同一方 当事人的损失,但仅限于财产 性损失
4.惩罚性——惩罚违约当事人的 行为

(三)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1.与行政责任区别——性质不同, 行政责任产生于行政管理关系,由 有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属 行政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当事人 约定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责任;
(一)含义——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当事人单方
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 的行为。 (二)类型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混同与免除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一)免除 1.含义——债权人主动抛弃债 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条件 1)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债权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免除应是无偿行为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3.效力 1)可以全部免除,也可以部分 免除 2)主债免除,从债随之免除, 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保留从债 务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本问题中,B公司只是迟延履行债务,并非不 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暗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就A公司来说,在B公司履行债务后仍能获得订立 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 B公司的行为尚构不成根本违约而不履行合同。此 时A公司应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 据客观情况给B公司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并发出书 面通知,催告对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只有在对方在 期限届满时仍然不履行时,A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收货并提出双 倍返还已付定金的要求是不妥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抵销
(一)含义——双方互负债务,可以各自 的债权等额抵销各自的债务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二)类型 1.法定抵销 1)含义——按照法律规定,具备抵销要件 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抵销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2)法定要件
①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债务种类相同 ③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限 ④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 务——如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 销的债务、法律规定不能抵销 的债务
(二)当事人 1.提存人——原债务人 2.提存受领人——原债权人 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


(三)提存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第 七 节 合 同 的 终 止
一.合同的变更
第 五 节 合 同 的 变 更
1.含义——合同订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 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 行修改或者补充 2.理解 1)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2)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第 五 节 合 同 的 变 更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合同有效
2)合同内容变化
合同转让: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1.含义——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类型——合同权利的转让、合 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 六 节 合 同 的 转 让
(1)含义——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般是基于债权人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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