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信息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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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化网络、计算机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调查队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在队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具体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安全保密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站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网络及设备按科室分配使用。综合科指定一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凡使用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规定使信息化网络及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和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严禁在信息化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未经广泛验证为安全的软件程序。严禁带电拔插计算机内部配件。移动非便携式信息网络设备应断电后进行。离开工作场所前,须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第七条非指定的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打开信息化网络设备外壳,进行任何配置和检测。不得擅自将信息网络设备(包括报废设备)的配件私自拆卸,移植到其它设备。

第八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信息化网络设备,不得随意外借、处置信息网络设备。外部人员如需使用本单位的信息网络设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对计算机进行硬盘格式化和删除操作系统文件,须事先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由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员进行操作。

第十条各科室信息化网络设备的使用人、保管人、责任人等情况的变更,应及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重要的信息化网络设备,由综合科集中统一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时,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为防止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在内部统计专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经技术人员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员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化网络设备进

行系统维护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并安装指定的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杀毒、系统漏洞修补、杀毒软件升级。

第十四条信息化网络设备报废或调拨时,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资料泄密。

第十五条为保障信息化网络设备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发挥最优性能,设备必须按照技术人员制定的方案和要求进行统一配置,设备的使用者不得拒绝,并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已配置好的参数。

第十六条网络使用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工作用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并严格遵照有关的规定入网。

2.在工作用网络上只允许进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操作,不得

进行非法操作。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不得在工作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损失的,将依

照国家法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不得通过工作用网络系统进行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及散发任

何的垃圾邮件。

5.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相应法律,不得在网上传播和散布反动、淫秽信息,也不得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

6.任何人不得对工作用网络系统软件设施和信息文件有意破坏和攻击,对于采取破坏手段,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个人责任。

7.工作用涉密网络与国际互联网要完全物理隔离,严禁把工作用涉密网络以任何方式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

8.严禁将统计专网、党政涉密网络延伸至任何无线网络系统。

9.个人的入网口令应注意保密,防止其他用户侵入网络设备,保证数据资料安全。

10.办公电脑的操作系统应设置口令,并开启屏保口令功能,与其他网络应用系统(如文件存储、VPN、网站采编、OA、FTP、邮件等系统)的口令都应注意保密,防止被盗用。

第十七条信息网络设备故障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信息网络设备发生故障后,由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排除,如无法排除,需要请专业公司维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报修。

2.信息网络设备需要更换配件(耗材),经综合科确认,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3.信息网络设备要报废的,按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信息网络设备购买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设备选型与采购应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信息网络设备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进行选型、采购、管理和售后服务。

2.购买信息网络设备,需报经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

3.拟购信息网络设备总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信息网络设备购买后,综合科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综合科负责对各科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科室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与重点岗位的计算机使用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综合科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第二十三条加强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自我检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科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涉密计算机或其它涉密终端一律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技术主管人员全程介入,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与外部网络连接。

第二十八条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内部人员计算机上网的资格,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际互联网须与涉密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条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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