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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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支持的原则
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
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要申请条件是: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
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