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
(内体总字[200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2000年1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俱乐部是指有社会兴办的开展体育活动的基层组织。他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以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俱乐部。他又以参加训练者的不同性质和任务分为:拥有职业(或半职业)运动队,以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主要任务的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业余参加训练,以组织群众健身为目的或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为主的体育俱乐部两类。
2、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开展体育活动为手段的商业性俱乐部。
第三条体育俱乐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基层体育组织,也是促进体育社会化的最佳组织形式。国家保护体育俱乐部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开办体育俱乐部,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俱乐部进行宏观管
理。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单项协会负责对口体育俱乐部日常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体育俱乐部的竞赛、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成立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通过自治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向对口项目国家体育协会申请注册登记;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商业体育俱乐部,必须经过本地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批准,向同级体育总会注册登记。
第七条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俱乐部章程和训练、比赛等有关管理制度;
2、有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练员,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达到自治区级以上水平的职业或半职业(专业)运动员队伍;
4、有青少年后备运动员队伍;
5、有必要资金和经费来源;
6、有训练、比赛场地;
7、有办公用房、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8、有俱乐部徽章、会旗和比赛服装。
在申请是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俱乐部资金、经费来源、场地、器材、办公用房等证明书;
43、职业队、青少年后备队状况登记、注册名单;
4、俱乐部章程、办事机构地址、负责人的简况、工作人员数额等情况说明书与证明书;
5、运动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
第八条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2、必要的资金和经费来源;
3、有训练场地、器材及其他必要设施;
4、有与规模相当的会员;
5、有会员管理制度。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有关俱乐部的资金数额、经费来源、可使用训练场地、挂靠单位等证明材料;
3、负责人简况、办公地点等证明书;
4、俱乐部章程及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成立商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充足的启动经费与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专用的办公用房;
3、有专用的场地及其他设施;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及相应的机构设置;
5、俱乐部的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有关场地设施、办公地点、资金情况、管理人员与教练员情况、机构设置情况证明材料;
3、俱乐部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条体育俱乐部章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
5、组织管理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7、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10、其他需要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成立体育俱乐部,在取得《体育俱乐部注册证》后,商业性体育俱乐部需持证及批文到体育行政部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非商业性俱乐部(包括职业、业余体育俱乐部)需到民政部门登记。在准予登记并取得有关证件和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三十日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答复。
已核准注册的体育俱乐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俱乐部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注册部门备案。
第三章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体育俱乐部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对口协会审查,体育总会同意后向远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体育俱乐部自行解散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通过原注册部门申请注销,待批准后方可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体育俱乐部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批准其成立的体育总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体育俱乐部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如在合理期限不成立清算组织,上级主管机关可直接组成清算组织,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成立清算组织。
第十六条体育俱乐部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批准其成立体育总会的审查和清算报告书。
第十七条体育俱乐部的注销,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