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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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3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四条、第五条;(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27【实施日期】2007.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对全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加快优化升级步伐,增强我省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升级示范区是指特色产业聚集度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升级示范区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聚集程度。

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0月10日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遴选的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拟选址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域内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府〔2016〕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一)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大型企业项目;(二)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强基工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三)深圳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市级重点军工项目;(四)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六)商务部公布的外贸进出口前300强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的项目以及其他企业设立的对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七)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

(二)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

(三)展览净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深府[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推进我市外经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资助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配套支持。

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展位费70%的资助。

在企业展位数量的支持比例上,对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8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其余类型企业给予4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企业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资助,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资助。

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创建自有品牌,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坚持产业引导原则,加大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金融扶持,降低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30%的资助。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技术创
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4
•【字号】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8〕120号
•【施行日期】2018.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的通

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8〕12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18〕15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有意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一份),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委技术创新处(地址:市民中心C区2067室,联系电话:88102084)。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18〕157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第三批申请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20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15【实施日期】2016.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第三批申请指南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20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第三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领域为服务深圳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业态,拟对保税区域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和进口商品溯源管理平台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转型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深圳市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及优化外贸结构事项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外贸字[2015]91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其2015年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支持方向:(一)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主要支持建设改造投入和年度租金支出。

建设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厂房、仓库等物业改造成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或为提升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整体形象,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平台测试等方面的投入;年度租金支出是指租用非自。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34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0月31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34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深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深贸工规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四月九日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深府[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努力实现深圳外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多种贸易协调发展(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

解决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遇到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外汇收支等问题,出台实质性支持政策,实施“绿色通道”,推动加快发展,对全市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品牌,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三)支持生产企业从事一般贸易。

支持一般贸易大型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抢占新兴市场,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生产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四)推动保税贸易稳定发展。

拓展综合保税区服务功能,创新保税监管模式,打造全市保税物流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优化跨境电商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和统计等环节的监管和服务,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纳入进出口统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我市工业设计,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工业设计,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37号,已延期至2022年),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财政性资金,自2018年至2020年共安排3年。

本专项资金的来源存续同时受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统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模式。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指南;(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三)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建立扶持项目滚动库;(四)根据批复或调整预算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度、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实行统一的验收合同制;(六)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七)审核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1号)各展会主(承)办单位:为培养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建设“质量深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现予印发,自2012年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是指定期举办,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深圳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第三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申报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

2、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

3、申报单位应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

4、国际展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比例达10%,或境外观众数量占总观众比例达5%。

国内展参展商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40%,或国内观众数量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2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49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4【实施日期】2012.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499号)各有关单位及企业: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工作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往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的基础上,依照“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稳定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的原则及《深圳市境外重点展览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出口优势产业、需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境外展览项目的国际知名度、影响力、行业领域内的权威性、承办机构组展能力、参展规模、采购商情况及过往参展绩效等多种因素,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计划,拟组织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览28场、展位数1364个。

该计划已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现予发布。

望各有关单位及早安排、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确保我市重点境外展览取得良好的成效,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外贸出口。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计划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深圳市2012年重点境外展览项目计划表展览会名称(英文)举办地展览起止日期(年-月-日)展出产品类别组展单位联系人组展单位联系电话计划安排展位数(个)1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冬季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2012 CES美国拉斯维加斯2012年1月6日-9日消费类电子吴雨果88916835612汉诺威国际信息通信暨软件技术博览会CeBIT 2012德国汉诺威2012年3月2日-6日信息通信、软件蔡瑞春836997831303瑞士巴塞尔世界钟表珠宝博览会BASELWORLD 2012瑞士巴塞尔2012年3月8日-15日钟表、珠宝、配件以及配套服务郝丽萍82949733204意大利米兰国际光学、验光设备及眼镜展览会Mido InternationalOptics, Optometryand OphthalmologyExhibition 2012意大利米兰2012年3月11日-13日眼镜成品及配件李永良83646198155美国西部安防展ISC WEST 2012美国拉斯2012年3月28安防类产品及技术钟林8369983170维加斯日-30日6第11届沙特(利雅得)国际电子通讯展Gulf InformationTechnology Exhibition沙特阿拉伯利雅得2012年4月7日-10日通讯设备产品、数码多媒体及电子游戏产品等韩娜33358487157香港春季电子展2012 HK ElectronicsFair (SpringEdition)香港2012年4月13日-16日消费电子陈冲330051621808俄罗斯国际电子元器件展暨LED元件、芯片和设备展览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海关【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提升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层次、能级和效力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二○一二年九月四日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并符合《若干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领域是指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方向一致、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云计算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外包、金融服务外包、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外包、创意及动漫设计外包等相对高端的服务外包产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4【实施日期】2013.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4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02 出口许可证0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04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05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06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07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0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09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09-1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09-2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10 种畜禽生产经营11 水产苗种生产12 渔业捕捞13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一、行政许可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3.资产并购;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规[2014]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5.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有关部署,为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区(新区)、功能区、社会、企业各类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速“增量优质、存量优化”,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实际资金需求,每年安排转型升级资金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关于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请示

关于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请示

关于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请示一、背景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外贸形势日益严峻,传统的外贸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2.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外贸发展,我公司急需转型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探索更具活力和创新的外贸模式。

3.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国家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能够为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和资源支持,有力地促进企业外贸转型升级。

二、申报基地的意义1.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基地可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市场和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

2.促进产业升级。

通过基地,企业可以参与产业升级的规划和布局,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提升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3.推动外贸发展模式创新。

基地可以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开拓新的外贸业务模式,推动外贸发展方式的创新。

4.享受政策和资源支持。

基地可以为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和资源补贴,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三、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建议1.梳理企业发展需求。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梳理出企业在外贸转型升级方面的具体需求和问题,为申报基地提供前期准备。

2.充分调研基地政策和支持。

深入了解基地所提供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分析基地与企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和匹配程度。

3.明确申报标准和流程。

详细了解申报基地的标准和流程,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制定申报计划和时间表。

4.加强内外部协调。

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战线,同时充分交流和对接外部相关部门,争取更多支持。

5.确保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合规性,提高申报成功的机会。

6.注重宣传和外部合作。

充分宣传企业的转型升级愿景和成果,寻求外部合作伙伴的支持和参与,提升申报的成功率。

四、期望支持和指导我们真诚希望能够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和推动我们积极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为公司外贸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谨致XX公司全体员工以上是本公司针对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请示,在申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申报,并不断优化工作方案,力争取得成功。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
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50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25
【实施日期】2012.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特色工业园考核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508号)
各有关特色工业园:
根据《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贸工规字〔2008〕42号),我委拟于4月中下旬对我市认定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开展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特色工业园按照《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考核操作办法》(深科工贸信规划字〔2010〕248号)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并于4月5日前将以下考核材料书面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处: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见附件)。

二、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园区内入驻企业清单(包括企业租用的厂房面积、主要生产产品、产值和税
收)。

四、园区发展情况总结和未来发展规划。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考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规划字〔2010〕248号)(略)
联系人:左永兰、梁锦兰
电话:82107885、82108674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
园区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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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3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我市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产业特色显著,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有一定出口规模或者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的产业集聚区或者行业龙头企业。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示范基地、企业型示范基地和综合型示范基地三类。

专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类别产品中,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重点培育和发展,集生产和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
聚区。

企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某一特定行业的生产型龙头企业,或者拥有长期稳定销售渠道的流通型龙头企业。

综合型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对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及出口企业,主要产业类别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示范带动能力,主要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数据以市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境内外注册商标、专利;初步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重点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区政府已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机构,并围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救济、贸易便利等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出口转型升级;或者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已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标准及认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广、培训服务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长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生产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或者专利;
3.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
4.主要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四)流通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长期、稳定的产销渠道,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属于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其采购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务外包、结算外包、信息系统及数据处理外包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的,其通过互联网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包括通关、物流、退税、外汇、融资等)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4.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应当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口市场覆盖面较广,并逐渐向自主品牌及自主营销网络方向发展。

第三章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所在区(含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或者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企业型示范基地由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综合型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申报专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相关类别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情况;
(三)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依法经营情况;
(五)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六)所在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企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出口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证明;
(三)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四)流通型企业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有关材料,属于供应链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的批准设立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内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增速情况;
(四)基地内主要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并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自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成为深圳市专业型或者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培育、发展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资格:(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适合继续作为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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