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林木砍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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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林木砍伐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住址:
身份证:
承包方)(乙方):住址:
身份证:
经以上甲乙双方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承包山场的林木转让给乙方砍伐所有及收益事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其承包如下山场种植地上之林木(松树)转让给乙方砍伐所有及收益:松树位置:位置1(地名虎山坑
东至:本村张万贞的山地分界西至:鸡山农场的山地岭脊分界
南至:与大陂村的山地分界北至:本村张万忠山地分界
位置2(地名):蛇坑子
东至:白石湾村河分界西至:白石湾村的水田分界
南至:本村张万龙的山地分界北至:白石湾村的水田分界
二、甲乙双方商定上述山场地上之全部林木转让价款共为人民币大
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元)。乙方分四期付清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开具等额收款收据给乙方收执。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贰仟元整(2000.00元)给甲
方。
2、第二期在办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10 天内付柒万元整
(70000.00元)给甲方。
3、第三期在乙方进山开工砍伐前 3 天内付
叁万元整(30000.00元)
给甲方。
4、第四期在乙方砍伐至还剩 200 枝林木时付余款贰万元(20000.00
元)给甲方。
5、如乙方违约超期10天未支付林木转让款给甲方,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砍伐及运输。乙方并须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给甲方,乙方付清转让款及滞纳金给甲方后,可继续进行砍伐。
三、甲乙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山场四至范围界至清楚,且转让给乙方的林木权属并无争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按受转让林木的山场四至范围界至依法砍伐,如乙方越界砍伐,因此发生的责任由乙方处理及承担。
2、甲方在2015年11月底前提供齐备办理上述山场的《林权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造成无法办理《林权证》超过1个月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退回第一期款项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在办理出上述山场的《林权证》由乙方在确认本林木是可以砍伐的商品林或经济林而不是防护林或生态林后
天内,甲方完成提供齐备办理上述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造成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超过1个月,乙方可要求甲方退回第一、二期款项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保证林木运输原有的道路的道路畅通。如当地村委或村民需收过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村民妨碍或阻止乙方运输林木,由甲方负责处理。
5、乙方在砍伐运输林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未办出《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可在保证不损失林木的情况下提取松香,也有义务在乙方未进山开工砍伐林木之前保护林木不遭损失,否则按实际价值计入转让价款。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山场地上林木,如山场约定或登记面积以实际面积不一致,以本协议写明的四至范围界至为准。山场面积如有差异,不影响甲乙双方商定的转让林木价款。
六、乙方未进山之前,甲方应尽力保护林木完好无缺。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