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方言与语言习得的关系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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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姓名 XXXXXXXXXX 教育层次 XXXXX 学号 XXXXXXXXXXXXXXXX 分校 XXXXXXXXXX 专业汉语言文学教学点 XXXXX 指导教师 XXXX 日期 XXXX年XXXX月XXX日
摘要 (3)
绪论 (3)
一、解析语言习得 (4)
二、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 (5)
(一)方言对母语习得的影响 (5)
(二)方言对外语习得的影响 (6)
三、如何利用及应对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 (7)
(一)重视及加强普通话的学习 (7)
(二)建立一种“方言+标准语”的互补式语言习得模式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11)
语言是用声音来表现人们相互之间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动作的。方言不仅是承载信息的工具,而且还是负载情感文化的纽带。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文章首先对我国语言学界关于“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议予以解析,然后分析了方言对于语言习得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只有重视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才能实现真正的跨际文化交流。
关键词:语言;方言;语言习得;意义
语言的功能主要分为社会功能和思维功能两方面,其中社会功能包括信息传递功能和人际互动功能。
语言是思维工具和交际工具,它同思维有密切的联系,是思维的载体和物质外壳以及表现形式。语言是符号系统,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语义为意义内容的,音义结合的词汇建筑材料和语法组织规律的体系。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进行思维和传递信息的工具,是人类保存认识成果的载体。语言具有稳固性和民族性。
语言是人类的创造,只有人类有真正的语言。许多动物也能够发出声音来表示自己的感情或者在群体中传递信息但是这都只是一些固定的程式, 不能随机变化。只有人类才会把无意义的语音按照各种方式组合起来,成为有意义的语素,再把为数众多的语素按照各种方式组合成话语,用无穷变化的形式来表示变化无穷的意义。人类创造了语言之后又创造了文字。文字是语言的视觉形式。文字突破了口语所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人类语言既有其共同的规律,又根据民族、地区、国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语言的亲缘性极其强烈,任何民族、地区、国家的语言对自身而言可称为主体语言或母语;反之,则称为
客体语言或外语。一般情况下,人类对母语的掌握是习得而来的,也就是说在母语的自然环境中无意识地学成的,而对外语来说则是学来的,即在特定的学习环境中有意识地学成的。
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例如居住在中国东南部的人们操着南方方言,而北部人则操着带有儿化音的北方口音。但大多数情况下,相邻地区的地域方言较为相近。方言对语言习得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一些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遭到其他很多语言学者反对,并提出种种不同的判断标准,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一般来说,所有的方言实际上都可以被称作或视作语言(相互之间关系亲缘较近的语言可以互称为对方的方言,而相互之间亲缘关系遥远,在形成和发展历史上相关性较小的语言则不可互称为对方的方言)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缺少适当的书面语,语言未达到准确描述的程度;语言使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同一民族(或国家)拥有多个语言系统。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
注意:“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指的是,一种语言(口音),如济南话,可以称其为一种方言,同时也可以称其为一种语言,而不可理解为,任何一种语言,可以称作另一种语言的方言,判定一种语言是否另一种语言的方言,要从语系归属,语法,同源词等多方面考量,同时兼顾一些政治等其他因素。鉴于语言学界对“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论颇多,所以笔者认为深入解析语言习得对研究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解析语言习得
按照《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词典》(2000年版)的定义,语言习得(language acquisition)是一个人语言的学习和发展。母语或第一语言的学习称为“第一语言习得”,第二语言或外语的学习称为“第二语言习得”。“习得”这
一术语通常比学习更为可取,因为后一术语有时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连在一起。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应用语言学家研究语言习得,是为了了解语言学习所运用的方法,指出发展过程中的阶段并更好地了解语言的本质。采用的方法包括对语言学习者的纵贯研究及实验方法,并着重研究音位、语法、词汇及交际能力的发展。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语言习得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学习和掌握语言。换句话说,语言习得和语言学习实际上可以视为同义语。那么,为什么我国语言学界,尤其是中小学外语教学界,关于这个问题却要区分“习得”和“学习”,并为此而争论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中小学关于语言习得的讨论,几乎全部集中在Krashen关于“习得”与“学习”的理论上。那么,我们就先从Krashen 的理论谈起。可以说,Krashen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区分“习得”与“学习”之上。Krashen认为:习得是无意识的过程,如同第一语言掌握的过程。当习得发生时,习得者不一定总能意识到这个过程,他/她也不一定能意识到这个过程的结果。他同时认为,学习是掌握有意识的知识,是“知道这种语言”(know about the language)。需要澄清的是,Krashen并没有认为课堂教学只是学习,而没有习得。由此可见,Krashen自己的主张是“习得”加“学习”。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Krashen认为,仅靠学习不能使得学习者达到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所以在他看来,只有“习得”,而不存在“学得”。换句话说,按照他的观点,仅靠知识的传授和记忆,而没有听与读的语言实践过程,人们无法达到运用语言的程度。因为按照他的观点,仅依靠“学”,是学不“得”的。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作为一个通用的概念,在国外的文献中,语言习得与语言学习基本上是可以置换的。关于“习得”与“学习”的区分,只是Krashen的一家之言。比如,有“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之父”美誉的Ellis,就曾明确地在关于语言习得的专著中提到,他使用的语言习得的概念等同于语言学习(learning)。
至此,我希望说明的问题是:习得与学习的概念,对国外大多数第二语言习得研究者来说,是不加以区分的,除非涉及到Krashen的理论,才会特别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当我们看到国际上有关研究文章中提到“语言习得”这个用语时,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实际上是指一个人学习和掌握语言。[1]而本文所指的语言习得正是指语言的学习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