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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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探讨

【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问题,应通过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这一制度来加以解决,该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但制度的落实也有现实中应克服的困难。

【关健词】农民工,社会保险,一体化

自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确立以来,基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规律性,以往常在农村从事劳动的从业者越来越多的进入城市务工,这一群体在我国目前被称为农民工。农民工的称谓很形象,既有身份的表述,即是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又有职业的表述,即是在城市里有工作的人员。而正是在农民工身上有不同于一般城镇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导致目前我国社会各地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及具体执行上都有不一致,而这一问题,随着农民工群体的越益增加,以及农民工在城市居住生活的常态化,在社会上呈现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必将应是得以妥善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在最近几年得力于国家政策规定及农民工社会保险事件的不断出现,这几年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因体制及各方面现实原因,农民工社会保险仍有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政策层面上存在双轨制,造成不统一,有

制度上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基础上,实行的就是城乡两种制度,城乡居民享受两种不同社会保障待遇。即在城市实行城镇基本社会保险,有制度的强制性保障。在农村没有统一一致规定,只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在小范围进行试点,并未形成稳定而又规范的制度。社会保险作为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公平的一种手段,被称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而在我国城镇工作人员中占有相当比率的农民工不能从制度上充分享受这一政府调

整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措施,将不可避免的会带来社会稳定的隐患,也会给社会的进步带来障碍。

2、农民工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比率极小,发生社会保险事故时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在农民工参与工作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很少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在我国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一情况更为普遍;既使是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一情况也不尽理想,而且,退保现象较多;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是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收入水平低,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尚有不小的差距,即使能够上最低的缴费基数,农民工缴费后的生活负担较重;二是受就业形势,自身素质及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流动性强,而目前社会保险的跨地流转的手续尚不健全。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险现在基本上没有覆盖到农民工,农民工发生了保险应保事故,也很难得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帮助。应该说,农民工所

从事的主要是城市中的脏、险、难的各行各业,是在城市生活的社会弱势群体,从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来说,是最应该也是最应当享有社会保险帮助的群体,但这一群体目前基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帮助。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是形同虚设的。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基于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笔者认为应淡化农民工的身份属性,关注农民工的职业属性,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下面从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两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的理论依据1、平等理论。现代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即人人享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权利,它要求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并且重视对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人道广义关怀,不断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和协调。基于这种平等的基本权利,农民工在城市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与同单位的其它有城镇户口身份的劳动者从事一样的劳动,没有任何的区别,当然应享有一样的社会保险,而农民户口这一身份仅是因政策制度的原因而与身俱来的身份,并没有给农民工在工作中带来任何的影响,相反,因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民工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也处于相对的劣势,是城市里生活的弱势群体,更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帮

助。正如彼得.斯坦说:“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得到与他人相同的对待,而且,没有什么可以自圆其说的理论能使区分不同的人,使他们得到不同的物质利益及其其他好处成为正当的事情。”

2、人权理论。人权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中,保障每个公民拥有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财产,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夏勇教授在《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一文中,将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和权利归结为五类,温饱、安宁、公正、自由和福利,并将拥有财富的程度作为衡量权利主体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上述的基本权利涉及生命和人格尊严,是人们生存、发展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必须严格予以保护。而我国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基于目前的体制,其在经济生活上,是城市需要的,而在社会生活中,其又是被城市所排斥的,其有显著的被边缘化的趋势,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制度化权利失衡特征,进而进一步造成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贫困,造成城市里贫富差距的极端化。而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必须坚持的。

3、政府责任论。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不仅负有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之类的消极义务,而且负有直接供给及采取适当措施,提供享有权利机会的积极义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是政府的基本

职责之一。而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调整和平衡利益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人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本质的关系,所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都存在于人们的利益关系之中。因此,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其权威力量,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将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使社会成员能够各得其所,和睦相处。故笔者认为,农民工当下就是在城市长期固定生活的弱势群体,政府对他们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并且应适当倾斜性的利益保护。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从宪法到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分别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下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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