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深圳市餐饮单位建设标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三章政府监管措施第一节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日常监管第四节应急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内部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
2018版《深圳市餐饮单位建设标准》
版《深圳市(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主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制定.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进入专间的入口处一定设有预进设施:含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专间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安装双向弹簧门或闭门器)。
.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生食水产品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与专间相邻,配置专用水池和加工用具,处理后的半成品能直接通过传递窗进入专间。
.专间内应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设专用冷藏设施。
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有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紫外线灯按/设置,有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宜悬挂于操作区的正上方。
.配餐间内墙裙用瓷砖或防脱落易清洁材料铺设至顶部;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专间内温度不高于℃,应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幼儿园食堂可除外);如果同时使用中央空调的,中央空调的风口只能设置向上抽风,不能送风进入专间。
如特殊情况下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在出风口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注: . 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是拆封、调味的,可以烹调区、备餐或就餐场所进行;.需配送异地分发者,应在烹调区侧设成品分发所需面积的备餐间(区)或在配餐间内分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凉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有足够数量的冷藏(冻)冰箱(柜),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目录
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1年
5.《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2011年
6.《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011年
7.《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8.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9.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
10.《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
11.《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2013年
12.《关于优化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2016
1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
(二)我市有关示范创建等监管须知
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17年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指引
3.深圳市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
4.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6版)
5.有关餐饮业煎炸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指引
6.常见及重要的食物中毒知识
7. 深圳市食品安全示范餐饮单位检查表
8. 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9. 餐饮单位示范创建食品安全标识制作指引。
19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6版)
19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6版)附件2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6版)主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制定项目重要性标准整体场所要求选址***必须远离危及食品安全的污染源,距粪坑、污水池、垃圾场、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加工面积**餐馆、食堂:餐饮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 ** 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300㎡。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于400㎡的,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面积大于8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流程布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紧密衔接,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有原料入口、成品出口、回收餐具入口,出菜与餐具回收通道分开。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基本场所***1.设置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配送餐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有检验室;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除清洁工用以外,其它都设独立区间。
2.进行冷食类、生食类半成品加工制作以及成品冷却、分装(包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食品加工专间。
成品冷却、分装(包装)如使用全封闭的专用设施,可不做专间要求。
3.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210988856_标准化在连锁餐饮企业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标准化在连锁餐饮企业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探讨王 科,袁 源,邱嘉倩(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广东深圳 518000)摘 要:近年来,我国连锁餐饮行业持续稳步发展,核心之一是通过标准化管理实现连锁门店的稳定扩张,做大做强。
本文分析了深圳连锁餐饮企业在标准化应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连锁餐饮企业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路径,以提升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及品牌建设。
关键词:标准化;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in the QualityManagement of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WANG Ke, YUAN Yuan, QIU Jiaqian(Shenzhen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Shenzhen 518000,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ain catering industry in China continues to develop steadily. One of the core is to utiliz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steady expansion of chain stores, making enterprises larger and strong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in Shenzhen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 and discusses the path of strengthening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in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 so as to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and brand construction of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s.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chain catering enterprise; food safety餐饮的连锁经营是指在充分体现了标准化的优势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和拥有两家以上的餐厅[1],在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以相同的店名、店标出现,由总部集中实行统一经营方式、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操作程序和服务标准,集中采购、分散销售以获取经济效益的联合餐饮经营模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深市监准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准字〔2010〕1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深市监准字[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准字〔2010〕3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责,结合我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一、行政许可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和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九条;(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选址卫生要求: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7〕37号)
ICS03.120.20X 00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56—2017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ateringSZDB/Z 256-2017目 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3)4.1 许可管理 (3)4.2 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3)4.3 基础设施 (5)4.4 接受社会监督 (7)5 过程控制 (7)5.1 采购验收 (7)5.2 储存 (8)5.3 粗加工 (8)5.4 烹调加工 (8)5.5 专间操作 (9)5.6 饮用水要求 (9)5.7 食品添加剂管理 (9)5.8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9)5.9 餐饮配送 (9)5.10 备餐及供餐 (9)5.11 食品留样 (9)5.12 餐厨垃圾管理 (9)6 风险管理 (9)6.1 危害分析与控制措施 (9)6.2 防控食品安全事件 (10)6.3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 (10)6.4 不合格食品 (11)6.5 预防食物过敏 (11)6.6 食品广告要求 (11)6.7 消费者投诉 (11)7 沟通 (12)7.1 外部沟通 (12)7.2 内部沟通 (12)8 评价改进 (12)8.1 评价 (12)8.2 改进 (12)ISZDB/Z 256-2017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评估表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高风险食品类别防控参照表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标识指引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国致敏原成分标示要求 (29)附录E(资料性附录)致敏原提示标签示例 (30)附录F(资料性附录)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31)参考文献 (33)IISZDB/Z 256-2017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把“抓好食品安全”作为 2012年“十项民生实事”之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次对餐饮业开展的创建范围最广、给予最高级别的荣誉,授予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具有积极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个人或管理组织。
通过上海、东莞、惠州等城市已开展的创建效果表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现了双丰收,安全、诚信的餐饮单位得到了消费者与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
依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粤食药监食〔2011〕151号)、《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三打两建”工作重点应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以下均简称“示范点”)申报工作,现开始受理我市企业、个人或组织申报(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一)省级示范点申报受理日期:2012-2014年的每年10月30日前。
(二)市级、区级示范单位申报受理日期:2012年10月30日前。
二、申报对象(一)我市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满三个月的单位,证照齐全(集体食堂不需要营业执照),可以自愿申报示范单位;(二)含有2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或有1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的美食广场)的所属物业公司或所属街区管理部门可以申报示范街;(三)已符合相应创建标准或容易达到创建标准的A级、B级餐饮服务单位优先。
2018版《深圳市餐饮单位建设标准》
版《市(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主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制定.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进入专间的入口处一定设有预进设施:含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专间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安装双向弹簧门或闭门器)。
.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生食水产品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与专间相邻,配置专用水池和加工用具,处理后的半成品能直接通过传递窗进入专间。
.专间应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设专用冷藏设施。
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有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紫外线灯按/设置,有反光罩,专间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宜悬挂于操作区的正上方。
.配餐间墙裙用瓷砖或防脱落易清洁材料铺设至顶部;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专间温度不高于℃,应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幼儿园食堂可除外);如果同时使用中央空调的,中央空调的风口只能设置向上抽风,不能送风进入专间。
如特殊情况下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在出风口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场所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注: . 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是拆封、调味的,可以烹调区、备餐或就餐场所进行;.需配送异地分发者,应在烹调区侧设成品分发所需面积的备餐间(区)或在配餐间分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凉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有足够数量的冷藏(冻)冰箱(柜),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深市监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风险分级分类,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保障公众餐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单位食堂。
本办法所称累积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五)《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2007年版)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3.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9.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深圳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数量的操作台、排烟、通 各加工区内操作台、排烟、通风、洗手等加工设施、用具的具体要求。尤其是洗手设施应设臵在员工方便使用
风、洗手等加工设施、用 的不同区域,配套要完整(洗手、洗手液、干手设施、洗手说明标识。
具
11.粗加工分设有菜、肉 类和水产品清洗池,并 有相应的切配操作区 (间)
(1)粗加工间内要分设“洗菜池”、“洗肉池”、“洗鱼池或洗水产品池”,并有明显标志,按标志分开使用。如 使用半成品的可酌情减少或不设。 (2)分设蔬菜、肉类、水产品原料切配台或操作区(间)、用具,并有明显标志,按标志分开使用。
水)。如使用井水、山泉水等非市政用水,视为二次供水水源,须定期(半年左右)进行水质检验并留存检验
8.生活饮用水使用市政 报告,检验合格的二次供水方可使用。并确保二次供水水源至使用过程无被污染现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
用水(非市政用水需提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供近期水质检验报告)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及制作食用冰的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
管理员须持有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包括:省局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我局认可的线上岗位培训合格证、现场询
问抽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的通知》或现场实际
岗位抽查合格),管理并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模板
可在我局网站下载,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1)在明显位臵摆放或悬挂在有效期内的《餐 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如自办集
3.醒目位置量证照、公 体食堂可不需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有网络定餐的,应在网页公示以上证、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深市监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我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一)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二)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三)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等级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或监管所,下同)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以下简称《量化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6•【字号】深食安委[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深食安委〔2008〕5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与社会的信息沟通,解决集体用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企业员工、学生和大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导、用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专家核查、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用餐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被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市食安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一)热餐配送。
即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后,将食物保持合适的温度,用规定的运输工具和适当容器(保温筒、饭盒等)将食物配送至订餐单位。
(二)密封冷冻餐盒供应。
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将食物在低温下保存并配送至订餐单位。
凡在我市境内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申请市食安办公布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被公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三)通过HACCP体系认证;(四)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深圳市学生餐配送企业营养配餐试点单位建设 试行标准
附件 4深圳市学生餐配送企业营养配餐试点单位建设试行标准1必备条件1.1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达到 A 级,有效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
企业在 3 年内无食品安全事故,2 年内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1.2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1.3规范使用深圳市中小学生配餐信息平台。
1.4企业应为无烟单位,建立控烟工作制度,规范张贴深圳禁烟标识。
1.5企业注册资金 2000 万以上。
2管理制度2.1引入 ISO9001、ISO22000、HACCP 等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每年底前通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2.2建设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对现场操作予以公示并向供餐学校展示。
2.3营养管理:建立健全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建立营养餐管理与技术档案,规范使用深圳市中小学生配餐信息平台,明确各岗位职责,开展学生餐从原料购买到制作全过程的营养健康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2.4设立意见及建议反馈机制,征求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建议。
2.5围绕学生营养合理膳食、减盐、减油、减糖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真实详细的工作总结。
3人员要求3.1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或人员至少 1 名,明确专人负责学生餐食谱的设计、编制以及对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到供餐全过程的营养管理。
3.2除清洁工人外,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学生营养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覆盖率达到 80%以上,营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通过深圳市中小学生配餐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培训并通过考核,并按要求进行年度培训,提高营养配餐、合理烹调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工作能力。
4学生供餐营养保障4.1带量食谱制定:使用深圳市中小学生配餐信息平台并根据深圳市的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具体情况,结合各年龄段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进行配餐,达到深圳市地方标准《中小学生营养配餐指南》(DB4403T36-2019)的要求,食谱参与深圳市中小学生配餐信息平台食谱质量排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8]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4【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全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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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深圳市(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主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制定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进入专间的入口处一定设有预进设施:含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专间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安装双向弹簧门或闭门器)。
.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生食水产品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与专间相邻,配置专用水池和加工用具,处理后的半成品能直接通过传递窗进入专间。
.专间内应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设专用冷藏设施。
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有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紫外线灯按/设置,有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宜悬挂于操作区的正上方。
.配餐间内墙裙用瓷砖或防脱落易清洁材料铺设至顶部;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专间内温度不高于℃,应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幼儿园食堂可除外);如果同时使用中央空调的,中央空调的风口只能设置向上抽风,不能送风进入专间。
如特殊情况下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在出风口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注: . 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是拆封、调味的,可以烹调区、备餐或就餐场所进行;.需配送异地分发者,应在烹调区侧设成品分发所需面积的备餐间(区)或在配餐间内分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凉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有足够数量的冷藏(冻)冰箱(柜),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集体供餐(含食堂)和承办重要活动和大型供餐的单位,应设专用留样冰箱。
. 冷藏(冻)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冷冻(藏)库宜设内、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应配备与产品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面积不小于
平方;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 具有快速检测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和检验食品菌落总
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等项目的
能力。
配备专用冷藏设施。
注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项
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除重要的已注明之外,未注明的
项目均为**或*。
⏹(餐馆、食堂)许可: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
数≤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项;
⏹(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许可: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不符合总数≤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项
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定义及分类说明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含㎡),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含㎡),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饮品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糕点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餐饮,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以下(含㎡)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专间、备餐场所)、准清洁操作区(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粗加工操作、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库房)。
➢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许可审核表分类
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第二类:餐馆,单位食堂;
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
第五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图纸审查(许可办证递交)要求
图纸要求: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一式份)。
延续无须提交。
——图纸应标有指北针、比例尺或用数字直接标注的尺寸。
——申请项目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等不同类型的图纸应分别绘制,并按规定把各组成部分注写清楚,力求完整、清晰;对于结构简单的申请项目可以把本属不同类型的图纸合并绘制成一张图纸,但合并绘制的图纸上必须能清
晰地反映出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设备设施布局(含通风设备)等基本情况。
——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应绘出经营场所范围内各功能区的布局情况(含拟建的设施等);标明内部道路、空地状况(如:水泥地面、绿化草坪等):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或垃圾暂存点、锅炉房、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建筑物(如排水系统)的位置;同时标出食品加工区所在建筑物各楼层的用途。
——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标明各加工区及其辅助设施的布局的具体位置,标明食品加工间内的主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的摆放情况。
通风设备布局图可在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明通风设备的装配位置或用标明方向的连线标示出管道通风的进风走向和排放风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