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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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促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机构是指经认定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

并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专家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第四条创业培训的报名与登记

(一)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到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登记,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交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创业培训报名表》(表1)。

(二)培训机构将报名人员填写的《创业培训报名表》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并进行检索。

(三)培训机构委派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与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并组班,按每班不得超过30人的要求填写《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表2)、《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表3),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同时在《培训子系统》上完成相应操作。

(四)培训机构于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

(五)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一份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另一份留存。

第五条北京市创业培训由创业能力培训和后续服务两部分组成。

(一)创业能力培训

1.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要求在开班前组织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教学计划,并将测评结果反馈给学员。

2.培训机构应于创业能力测评后,按照《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的日程正式开班;每班次应由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根据创业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3.每班次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开展“一对一”的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4.每期能力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创业计划书》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由培训机构存档。

5.未通过评审的培训学员要求对《创业计划书》复审的,应向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劳服管理中心申报。

6.市劳服管理中心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复

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区县劳动保障局。未通过复审的,应重新制定《创业计划书》。

7.市劳服管理中心根据《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合格证书,并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领取证书及《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表4)。

8.培训机构负责向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完成班级结业。培训机构将《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并存档。

(二)后续服务

1.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能力培训后应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满足学员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和开业指导等方面的需求。

2.培训机构可采用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创业实训+跟踪指导两种服务形式开展后续服务。培训机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开展后续服务,但必须将后续服务实施方案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后续服务的有效形式。

3.培训机构安排学员创业见习不得少于48学时,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企业出具《创业见习报告》(表5)。

4.培训机构安排参加创业实训不得少于48学时,实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商业计划书》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学员颁发《创业实训学员培训合格证》。

5.承担创业见习的企业要具备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人身安全的条件,并能够为学员提供企业运营全过程的见习指

导;开展创业实训的机构应具备实训所需的场地和设备,指导实训的教师须持有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创业实训项目专家办公室颁发的《创业实训教师证书》。

6.创业见习或创业实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服务方式继续对学员进行不少于6次的跟踪指导,掌握学员创业、就业的进展情况,并填写创业跟踪服务记录表(表6)。

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对学员的服务记录,保证服务质量;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本辖区内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全市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业成功:

(一)学员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即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培训班结束日期之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既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报名培训日期与培训结束日期之间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创业培训报名表》和《培训子系统》等资料及学员本人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三)学员在农村从事合作社组织创业的,可提供合作社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由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创业培训后才加入其合作社组织的证明材料(如:合作社员证)。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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