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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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自愿持《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为做好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准予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三、本市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市局监督处(联系人:倪敏,电话:54261764),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区、县局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信息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市局监督处。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内容可从国家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