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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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
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4〕3号)要求,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联系电话。

你单位如果有上述情况,请及时将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并必须保证所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以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电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名牌办)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邮编:200031
电话:************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15•【字号】沪质技监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沪质技监监〔2018〕7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婴幼儿用品、文具、文体用品、日用产品、皮制品、纺织品、服装、鞋类、车辆及车辆配件、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音频、视频设备、其他日用消费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劳防用品、消防、防爆产品、能源相关产品、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低压电器、开关、电机、工具、其他工业生产资料、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17类99种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

下半年共抽查了2716家企业生产的3276批次产品。

经检验,2888批次产品合格,388批次产品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严重的有90批次,抽查合格率88.2%。

其中,抽查日用消费品66种2220批次,合格率为85.0%;工业生产资料23种706批次,合格率为97.3%;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9种345批次,合格率为90.1%;农业生产资料1种5批次,合格率为80.0%。

具体见《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下半年监督抽查共发现388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11.8%。

其中,电灭蚊器具、便携式电磁灶、废弃食物处理器、加湿器、书包、老视镜、定配眼镜、嵌入式LED灯具、皮鞋、旅行箱包、背提包、棉皮靴、老年人手机、耳机、GSM移动电话机、电源适配器(电信终端设备用)、延长线插座(转换器)、防火门、内墙涂料的不合格发现率超过20%;电风扇、嵌入式电磁灶、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产品、电热毯、电热褥垫、学生用品圆珠笔、毛针织品、皮腰带、羊绒针织品、皮革服装、车载GPS导航仪、家用无线路由器、机顶盒、电源适配器(信息技术设备)、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车用尿素)、木门、建筑用夹层玻璃、化肥的不合格发现率超过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证后监管工作,提高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我局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0年度各区、县局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获证企业年度情况报告的审查情况1.获证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网上年度情况报告填报;2.对企业的填报内容是否进行及时审查。

(二)证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1.是否制定《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2.是否采用《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记录表》;3.日常监督检查的完成情况(包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情况);4.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5.市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热能表、汽车衡)6.通过金质工程区域监管系统模拟证后监管的情况(三)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情况1.区县局组织开展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情况;2.市局移送的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开展情况(流量计)(四)对获证企业分类管理情况1.是否通过综合评价对获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2.是否根据分类情况进行分类监管;3.是否将发证情况、证后监管情况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三、检查要求及时间安排1.接本通知后,各区、县局应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强化证后监管力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国质检质[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8月7日国质检质[200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贯彻落实,现就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衔接的具体要求1.各考试机构(含考点,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在2013年6月1日前未达到新规则和相关项目考试大纲等规定要求的条件,不得开展相关考试。

2.2013年6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按原规则报名考试的,其申请表有效。

2013年7月1日之后,应全部按新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关于考试机构1.各考试机构应满足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提出的应当具备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物化(模拟化)条件、考评人员条件等方面的新要求。

2.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十一条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即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我局将加强对考试机构能力的评价,并结合场(厂)车司机考试的相关要求,试点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开展本机构所考项目的培训工作,并严格禁止相关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4.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强化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和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的审查,不得接受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报送的考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沪质技监量〔2004〕26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4〕264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计量协会:为了加快制造计量器具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加强重点管理、垂直管理和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行为,方便企业,缩短办理时限,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本《办理程序》适用于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

接本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按《办理程序》的要求,制订执行程序,报我局备案,同时做好按执行程序办理的相应准备工作。

2. 《办理程序》实施前的宣贯工作,由我局计量处统一组织培训后开展。

原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的宣贯工作,委托上海市计量协会组织。

原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的宣贯工作,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宣贯工作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

3. 为了便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办理程序》明确的受理机关范围,涉及受调整管辖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于2004年8月25日以前,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到相应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

4.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计量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行为的监督,加强宏观管理、重点管理、证后管理和有效管理,查处和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5. 对《办理程序》贯彻情况,我局将组织监督检查。

6. 《办理程序》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了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培育和发扬企业诚信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行为,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质技监认〔2018〕29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8〕29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参与范围经征集、审核,确定“肉制品中牛、羊、鸭源性成分的检测”等12个项目作为2018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详见附件),参加机构为获得我局相应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

能力验证是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具备资质认定条件的重要监管手段,获得相应项目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能力验证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一)应高度重视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二)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妥善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备案。

(三)及时通知相关机构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尤其要配合上海市计量协会按照抽样原则对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过程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串通数据等行为或其他突发问题等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

(四)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府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至区县审批。

(三)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划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增加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宏观质量管理职责,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规划,指导区县推进质量强区工作。

2.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和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计量技术支撑体系。

3.加强节能标准化体系规划建设,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组织开展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执法检查。

4.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职责。

5.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综合协调和经营环节监管,建立健全批后监管制度,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进行重点监察;规范和保障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风险研判和管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9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9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9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督局执法总队:根据《产品质量法》《节约能源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推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紧围绕本市保障民生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强农惠农等重大举措,并根据保障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等相关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在全面征求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区市场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状况,依据《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我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2018年,将继续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计划对179种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日用消费品114种,工业生产资料44种,建筑装饰装修材料19种,农业生产资料2种。

监督抽查的形式包括季度监督抽查、专项抽查、联动抽查等,监督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网络销售店等。

现将《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配合做好相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承担本区内监督抽查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抽到产品的情况要认真确认;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要及时确认;如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送我局;对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定〔2018〕92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定〔2018〕92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定〔2018〕9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有关机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4〕41 号)、《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国质检监〔2017〕2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加强对未列入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本市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二、评价对象本市未列入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从未开展过安全评价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优先。

三、组织分工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全市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和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材料分析、汇总和上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四、计划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初至3月下旬)制定全市安全评价工作方案,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动员和部署安全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名单。

(二)集中开展阶段(4月上旬至7月中旬)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包括收集资料、企业排摸、实地评价、问题分析、评价报告编制等。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汇总和审核评价报告,总结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质技监量[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8〕20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和我局的工作部署,2007年12月31日前,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转版工作。

为加强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的监督,不断提高获证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转版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程序1.自查各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即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写《体系文件转版情况自查表》。

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转版关注要点》(附件1),开展相应的活动,保存相关的见证材料。

2.抽查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对其中部分单位,我局将抽查其体系文件的原件。

如发现有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将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现场检查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重点地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2008年计量认证获证单位现场监督抽查。

凡不能按期递交自查材料的单位,我局将直接安排现场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1.自查和抽查阶段的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实施。

2.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应按照我局计量处布置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报计量处。

3.上海市计量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配合我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质技监食[2005]40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和自然失效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关于发布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06〕71号)已替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05]407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即日起开展本市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受理部门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受理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申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辖区其它食品企业的申请。

二、备案程序(一)申请1.食品企业下载或领取备案表,如实填写并备妥其它须提交的备案材料;2.食品企业向备案受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3.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材料,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4.备案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5.备案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实施现场核查和检验的,现场核查和检验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盖章,给予备案,1份由企业留存;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材料,并依法进行处理。

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沪食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自愿持《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为做好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准予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五十铃(上海)技贸实业有限公司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五十铃(上海)技贸实业有限公司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五十铃(上海)技贸实业有限公司防伪技术产品
使用备案的通告
正文: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五十铃(上海)技贸实业有限公司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的通告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号令)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五十铃(上海)技贸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其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备案产品名称为胆甾型液晶全息型防伪标识,使用该防伪标识的商品为五十铃纯正油品、BVP零件、纯正零件,启用时间自2009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

其防伪技术特征及鉴别方法为:(1)肉眼观察,在自然光下转动角度可见彩虹全息图案,角度不同,全息图案及颜色发生变化;(2)用专用解码片覆盖标识,可见左侧滤光片下的图案消失,右侧滤光片下的图案依然显现;(3)用指甲揭起后即被破坏。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结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防伪技术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防伪技术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防伪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沪质技监监〔2000〕417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防伪技术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0〕417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防伪保名优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广应用“电码电话防伪系统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本市进一步推广数码防伪技术的应用。

该技术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防伪措施,曾被列为九七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只需揭开或刮开标识表层,露出密码,并按表层上标明的电话号码拨通电话,再输入标识物上的密码数字,即可听到数码防伪系统的语音答复,密码正确为真品,否则为假货。

该项技术结合了计算机技术、通信和网络技术以及密码算法等现代先进科学,造假都来难以仿造,而消费都来识别该技术又非常方便,是当今有效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举措。

为使该项新技术能迅速在本市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在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中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推广数码防伪技术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使广大企业逐步认识、了解和接受该项技术。

2、要鼓励和动员本市的名、特、优、新产品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质量稳定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率先采用此技术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不被假冒。

3、上海复旦金海博数码防伪中心是经我局认可的又一高新防伪技术企业。

本市名优产品生产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与其联系。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公布《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5]28号)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8月召开了全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布置了生产防伪标识产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及受理审查工作,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料时间:2005年9月27日―9月29日(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00~4:30。

二、申报资料地点: 本市长乐路1226号5号楼二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大门对面)。

咨询电话:54040103 62484243三、申报资料目录: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 申证产品企业标准文本;4.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应提交《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详见《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企业申报材料及申报费用:详情可登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生产许可证窗口或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网站查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均可上网下载。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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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自愿持《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为做好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准予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三、本市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市局监督处(联系人:倪敏,电话:54261764),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区、县局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信息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市局监督处。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内容可从国家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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