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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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新增第三款内容,明确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尽量从宽理解和定义“书面形式”已经成为业内的主流意见,此次借鉴贸法会仲裁规则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书面形式”的认定范围
wk.baidu.com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现行规则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没有规定如果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一些管理性
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
无修改内容
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后面增加一句“其效力应单独判断”,将“合同成立”调整到前面表述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
现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3)新增第三款内容,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4)新增第四款内容,强调参与仲裁的各方在适用规则方面负有诚信合作的义务
质的职责,由哪一个机构行使,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2)仲裁程序本身需要高度的灵活性,仲裁规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程序事项加以规定,这个时候需要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利;(3)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解释和理解的问题,这时需要参与仲裁的各方以诚信、善意与合作作为出发点,本次修改明确这一点以起到倡导的作用
仅表述仲裁协议独立存在,还不够完整,应当强调和突出“仲裁协议的效力单独判断”这一核心问题。后面的调整是基于表述通畅以及更加强调的目的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
(1)将第二条增加了标明条款顺序的序号;
(2)在第一款后面增加一句话,内容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它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款“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其中“仲裁庭的秘书”修改为“案件秘书”
秘书工作从案件受理以后就已经开始,如果仅表述为“仲裁庭的秘书”,不足以涵盖秘书的全部工作阶段
新增第三款内容,明确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尽量从宽理解和定义“书面形式”已经成为业内的主流意见,此次借鉴贸法会仲裁规则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书面形式”的认定范围
wk.baidu.com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现行规则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没有规定如果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一些管理性
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
无修改内容
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后面增加一句“其效力应单独判断”,将“合同成立”调整到前面表述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
现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该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3)新增第三款内容,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4)新增第四款内容,强调参与仲裁的各方在适用规则方面负有诚信合作的义务
质的职责,由哪一个机构行使,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2)仲裁程序本身需要高度的灵活性,仲裁规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程序事项加以规定,这个时候需要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利;(3)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解释和理解的问题,这时需要参与仲裁的各方以诚信、善意与合作作为出发点,本次修改明确这一点以起到倡导的作用
仅表述仲裁协议独立存在,还不够完整,应当强调和突出“仲裁协议的效力单独判断”这一核心问题。后面的调整是基于表述通畅以及更加强调的目的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
(1)将第二条增加了标明条款顺序的序号;
(2)在第一款后面增加一句话,内容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它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款“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其中“仲裁庭的秘书”修改为“案件秘书”
秘书工作从案件受理以后就已经开始,如果仅表述为“仲裁庭的秘书”,不足以涵盖秘书的全部工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