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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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

村民自治能够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协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村民自治制度,使自己的民主思想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和实现农村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因此,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对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目录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

(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

(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2)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民主选举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4)

(二)民主决策多流于形式 (5)

(三)民主管理规约尚未普及 (5)

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 (7)

(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7)

(二)完善规则制度,规范民主选举 (8)

(三)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强化民主决策效果 (9)

参考文献 (12)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民主”并不是以孤立主体存在着,它们是相符相成,相互作用的,共同为村民自治发挥着整体作用。

第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依法选出大家信任和拥护的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且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到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工作。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实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村委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出的代表村民意愿的机构,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和基础,村民自治的其他内容才能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才能成真。

第二,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核心。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是指村民能够参与本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即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作为决策主体共同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权力机构,拥有本村最高决策权,是最能直接表达和反映村民意志的民主决策形式。村民代表会议,是对村民会议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现阶段农村民主决策的一种主要形式。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民主自治原则进行决策,处理村级事务,是村民自治区别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村民通过民主决策掌握了话语权和议事权,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意愿和意见,因此,民主决策是村民利益诉求的最佳表达机制,也是村民自治的核心环节。

第三,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是指全体村民共同参与,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实现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管理。其中涉及村级政务、集体财产、公共服务、文化生活、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内容,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部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这同时意味着,村民成了管理基层事务的权力主体,基层群众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要求。目前,实现这一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直接参与村务管理,大家事大家议,共同遵守决定,共同执行实施。二是制定村级规章制度,包括村务管理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这些规章制度把法律和实际生活联系在了一起,通过道德和社会舆论的方式制约民众,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良性补充,也是村民民主自治的根本环节。

(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并结合不同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和探索,本文试图将村民自治分为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

第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它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包括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和村委会委员等共 3-7 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它的主要职权或职责,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治性的职权,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文化活动、管理和维护村里的集体财产、服务与协调村经济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等。二是协助基层乡镇政府履行行政性的职权,如推动和促进农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产品订购合同的义务等。”

第二,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全体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讨论和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务,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负责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必要时有权撤换村委会的成员。村民会议包括村民大会和户代表会议两种形式。其中,村民大会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参加,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户代表会议是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村民会议。为保证村民会议的召开有绝大多数村民参加、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由十八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才是有效的。

第三,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也称村民议事会,是由村民按照特定标准推选出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的议决村里事务的组织会议。通常是由村民按照每 5 户至15 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作代表,组成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村民会议模式。在 1987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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