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字结构前的“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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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

在古汉语中,“之+所字结构”的用法十分常见,“之”的用法更是众说纷纭。要弄清此结构中“之”的用法,还必须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所”字结构的特点。“所”字结构最基本的模式就是“所+动词”,当然也可以在动词前插入介词(如“以”“从”“与”等)。“所”字结构表示行为动作产生的原因,处所,所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或与该行为动作发生有关的人。不管是哪一种用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所”与后面的动词一起构成了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可翻译成“(所)……的人”“(所)……的原因”“(所)……的地方”“(所)……的工具(方式、方法)”“(所)……的东西”等。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古汉语中一种特殊句式——判断句。所谓判断句,它是区别于叙述句、描写句而言的,即以名词或名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叙述句是以动词或动词短语作谓语的句子,描写句是以形容词或形容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这三种句式是根据谓语成分构成的不同而划分的)。

现在我们回到“之+所字结构”用法的讨论上来。多数人,包括一些高中教参或测试卷答案都一致认为此结构中“之”为“助词,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如果此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这样认为:“之”前的是主语,“所”字结构是谓语。

这样,问题就来了,“所”字短语是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如果“所”字结构作谓语,那此句就必然是一个判断句了。果真如此吗?试看下面几个都是判断句的例句,“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察今》)、“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亦余心之所善兮”(《离骚》)、“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其表判断的都非“所”字结构部分,而是划横线的部分。如果这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大家可以扩大搜寻范围,最终你可以发现“所”字结构根本没有作谓语的用法。所以,“之+所字结构”中的“之”根本就不是用于主谓之间之间。

那到底此结构中的“之”是哪一种用法呢?其实,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和他著述的《汉语史稿》早给了我们答案,即助词,连接定语和中心词。上述事例中“吾剑”“礼”“余心”“师”都是对后面“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对象上的限定。可以佐证的就是在古汉语中,有时对“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进行限定可省略助词“之”,如“驼所种树”(《种树郭橐驼传》)。

“后世之谬其传而莫能名者”是什么句式

“后人弄错了它流传的文字而没有人能够说明白的事情,哪里能够说得完呢?这样看来,这句子就不是定语后置了,定语后置一个明显标志就是句末的“……者”是指代前面的中心语,而前面的中心语是“后世”,这个“……者”指代某种情况,所以,这只能算一个一般的句式,不是定语后置。

下面是网上的几种译法,我支持最后一种,先把它们都摘在下面:

“后世歪曲他的传说以至于没有人能叫出他的名字的原因”

后代弄错了那些传闻,而再没有人能说得出真相,(这种事)哪能说得完呢!

从结构分析,“后世”是名词作主语,“之”是结构助词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谬”为动词,作谓语,“其传”是名词作宾语。但是,“谬”本义中有做动词的义项,是“欺诈;迷误”的意思,所以不是词类活用。

李占才同志《读教材札记二则》一文(《中学语文教学》1989年11期》),对新编高中语文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把苏洵《六国论》“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释为被动句提出异议,认为“为……之所”不是表示被动的句式,“所劫”是“所”字结构,“秦人积威”是“所劫”的定语,“之”是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结构助词,并将此句译为“却成了秦国的积久的淫威所挟制的对象”。

这个争论由来已久,例如黄岳洲先生早在70年代就曾指出:“只有

‘为……所’式,没有‘为……之所’式”,如果把这句话看成被动句,“之”字就没有着落了(见《文言难句例解》,福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出版)。所以至今仍然有人提出这类问题,恐怕主要是因为持被动句说的同志并没有从古书中找出根据,证明“为……之所”也是被动句式。

近年来,随着古汉语被动句式研究的深入,“为……之所”这种句式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吴金华同志《南北朝以前的“为……之所》式(载《中国语文通讯》1985年第4期)、唐钰明同志《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载《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二文,用大量例句和统计数字证明“为……之所”也是古汉语被动句的一种形式。这种句式大约始见于战国末年,两汉续有所见,六朝时期更多起来。据唐钰明同志所见,西汉有2例,东汉有4例,六朝有47例。在这种句式中,“之所”的语法功能与“所”相同。王力先生说“例不十,法不立”,看来这条“法”是可以立得住的。下面略举数例以明之:

①有制人者,有为人之所制者。(管子·枢言)

②神龙失水而陆居兮,为蝼蚁之所载……悲仁人之尽节兮,反为人之所贼。(贾谊集·惜誓)

③朝则冒雾露,昼则被尘埃,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偃薄。(汉书·王吉传)

④父母之于子也,岂可坐观其为寇贼之所屠剥,立视其为狗豕之所噉乎?(潜夫论·边议)

⑤肃宗所幸潘嫔,以轨为假父,颇为中宫之所敬惮。(魏书·阉官)

例①“为人之所制”犹言“为人所制”,此句倘译为“有控制别人的人,也有成为别人所控制的对象的人”,就未免太别扭了。例②“为蝼蚁之所裁”犹言“为蝼蚁所裁”。以下诸例同。

据此,则《六国论》中“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句,也应视为被动句。这样理解“不仅上下文意通顺”,而且有理有据,决不会像李占才同志

所担心的那样,“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之中”。

当然,把“为秦人积威之所劫”理解为“成为秦人积威所劫之对象”,也可以说得通;甚至连“为人所杀”也无妨理解为“成为别人杀戮的对象”。马建忠就是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这一典型的被动句释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的(见《马氏文通》卷四受动字四之二)。因为“为……所”式本来就是由“成为……所……的对象”这个意义发展演变而来的(说详王力《汉语史稿》)。但是当我们确认“为……所”已经发展成为表示被动的固定格式后,就不必再把“卫太子为江充所败”理解为“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了,所以杨树达才在《马氏文通刊误》中指出马氏此解之不妥。同样,当我们已经确认“为……之所”也是一种被动句式时,自然也就不必再像李占才同志的解释那样绕弯子了。

不过应当说明,“为……之所”式主要流行于魏晋南北朝,唐宋古文中已经罕见。苏洵使用这种句式,大约同在“思厥先祖父”句中用“厥”不用“其”一样,也是刻意仿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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